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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_负债 资产 所有者权益 破产逃债

    时间:2019-06-01 03:23:4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在实践中却出现为数众多的企业利用破产来逃避债务,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和交易安全,严重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企业破产;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31-01
      一、我国现有的借破产之名进行逃债的情形
      我国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透明度不高,社会诚信每况愈下、普遍不高已引起极大关注,部分企业主就此随波逐流,自甘沉沦。当发生经济危机时,就携款外逃,规避债务以保全资产,其实他并非一定资不抵债,而是缺乏诚信。
      一些国有企业以改制的形式,抽逃资产,或剥离出优良资产成立新的法人实体,而所有的债务全部由只剩一空壳的原企业承担,然后由原企业申请破产,通过破产使全部债务免除后,再在原企业资产的基础上以新的企业名义重新运作。
      有的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或通过审计,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降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甚至使可以还债的资产为零,从而逃废所有债务。
      有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令企业的大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放弃债权,主要是银行的债权多属优先受偿的设定抵押的债权,通过让银行放弃,可以避免由于破产财产不足,而产生的职工安置等可能阻碍破产进行的情况的出现。在这样的操作中,政府,企业,法院达成一致,为了破产成功,而进行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针对“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可以采取的措施
      依据上文介绍的我国破产逃债的情形,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充分结合我国现状和可实施度,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我国应当建立企业破产预警机制。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等情况,一旦出现抽逃资金、变卖资产套现、债主上门讨债、拖欠职工工资和税费等行为和现象,就将之列为预警破产企业并及时互通信息,启动预警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面会企业负责人、冻结账户、通报海关等措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通报、早介入、早解决,从而减少或避免企业主宁愿逃债不愿破产现象的发生。另外,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也要具体细化,让破产人看得见,摸得着。
      (二)规范政府的职能,限制政府权力干预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的职能定位应当是“加强宏观调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依法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具体而言,政府应当在建立健全职工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制度,向企业、债权人、职工提供咨询性、调研性的信息服务,加强各方信息沟通,正确引导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的选择,对破产重整给以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并提供相应的条件等保障经济运行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
      (三)企业破产界限的严格审查
      所谓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搞破产逃债的常常是为达到逃债之目的,把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对此,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加重对企业“破产”逃债行为的制裁
      首先,可以对刑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或增加相关条文,严厉打击破产中转移财产及其他损害债权人的违法行为,比如设立破产诈骗罪,我国可以根据国情予以考虑引入,并对已有的罪名应考虑加重刑罚。其次,对有关的责任人员应立法明确其对破产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防止穷庙富方丈现象,通过运用经济制裁手段扼制打击破产中的恶意逃债行为。此外,针对破产逃债的过程中,相应的中介机构所起的作用,应就中介机构的责任作出明确立法,比如与企业串通,故意提供虚假的中介服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相关的中介服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至刑事责任,也就是有关破产的犯罪可以将主体扩大到中介机构,并包括法人犯罪。
      (五)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
      破产案件较之其它的民事、经济案件来说,审理难度大,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仅凭经验办事的法官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为了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执法水平,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鼓励法官参加函大、业大、电大、研修等法律专业班的学习,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推广先进的审判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使假破产的企业钻不到法律的空子,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破产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孙宏,"破产风"盛行高院紧缩受理关[N].中国经营报,2002-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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