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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_关于女性性工作者被害人在犯罪中作用的分析

    时间:2019-03-30 03:20:5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由于女性性工作者的特殊工作以及自身特质,使得侵害女性性工作者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而且此类案件黑数极大,不仅严重威胁了她们的安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因此对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性工作者;被害人
      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4-0332-01
      一、女性性工作者被害的大体形势
      女性性工作者主要是指以从事色情服务的女性人士,本文讨论的被害主要是指女性性工作者遭受男性犯罪人的强奸、暴力伤害。女性性工作者被害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且性质恶劣。伤害案件严重影响了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人大教授潘绥铭对其生存状态如此描述:“首先是生存,第二是保证不被杀被抢,第三才是防范性病、艾滋病。”因此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研究和探讨女性性工作者的被害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女性性工作者的被害性
      (一)对于被害性的定义。
      当前对于被害性的定义,学界并没有达成统一。广义的被害性以本杰明•门德尔松的观点为代表,认为被害性是指某些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各类被害人的共同特征。狭义的被害性以犯罪学家宫泽浩一的观点为代表,其认为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条件的总括。
      本文中对被害女性被害性的分析限于狭义,即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的一种特性,是诱发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一种带有主动诱使和强烈刺激的因素,或者是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可以利用和必须利用的有利条件。
      (二)女性性工作者的被害性分析。
      1.诱发性。
      诱发性指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着引起加害者的犯罪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害的因素。在很多案件里,如果没有诱发性因素的存在,被害可能就不会发生。所以,具有诱发性特征的被害人对自己的被害有一定的过错。
      就女性性工作者而言,其主要的诱发性体现在其因工作特性而导致的特质上。
      首先,其往往衣着暴露、性感,对潜在的男性犯罪人有极强的诱惑性。其表露某些具有亚文化特质的装饰等对犯罪人亦具有极强的诱惑性,如特殊的纹身或者是浓烈的香水,或者是鼻环等装饰。
      其次,为了招揽客户女性性工作者往往言语轻佻,行为放荡,这些对于犯罪人而言同样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同时,女性性工作者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生存下来,其往往不得不主动出击,招揽客户,这更加大了其自投罗网的可能性。
      再次,就其人际关系而言,女性性工作者的人际关系圈往往处在社会底层,包含了更多自我控制能力差,具有攻击性的潜在男性犯罪人,混迹于此往往使其容易被犯罪人盯上。
      最后,其自身性格上往往具有一定的缺陷。如贪利,情绪不稳定等,有大量案例表明,女性性工作者在交易完成后常常因金额高低问题与嫖客发生激烈争执,其言语往往成为激怒男性杀害或暴力袭击其的导火索。
      2.易感性。
      被害的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存在着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被选作侵害对象的因素,通常被害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对这方面处十无意识状态。
      女性性工作者的被害易感性首先体现在其对潜在被害的不敏感上。女性性工作者因为长期工作环境的影响,往往在生活中仍衣着暴露、言语轻佻,然而由于长期的习惯,其很难认识到这样的穿着和行为习惯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对自己容易成为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对象的风险麻痹大意。
      其次,女性性工作者本身作为女性存在着性别特质而容易导致其成为被害人。女性在力气等身体素质上的劣势往往是其受到犯罪人青睐的原因,而且女性对他人具有依赖性和同情心,更易受欺骗,女性的优柔寡断也成为犯罪人利用的特性。
      女性性工作者容易成为侵害对象的原因还在于其对司法机关的抵触上。2007年,中国妇女网络培训中心在北京和山东做了一次有关“小姐”被害的问卷调查。“认倒霉”,是调查员们听到最多的一句话,而对于受到侵害后是否报警这一问题,山东的“小姐”中,不到1/3表示肯定;而在北京,只有1/20。在我国卖淫行为本身违法,组织卖淫更是重罪。所以,这造成了女性性工作者被害人不愿报案,卖淫的组织者也不愿报案的情况。司法难以介入使得犯罪人更加肆无忌惮。
      3.受容性。
      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心理和气质上对于自身被害角色的认同和容忍,从而在遭受犯罪侵害时与侵害后表现出的一种顺应状态。
      女性性工作者被害的受容性首先体现在其性格的懦弱。女性性工作者在遭受强奸时可能会有反抗,但如果事后求助无门或者反复遭受侵害其也往往失去反抗的意志。
      其次体现在其自身弱势的社会地位上。女性性工作者往往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缺乏预防、对抗犯罪的有效资源,并且其对犯罪的反抗特别是对性侵害的反抗往往得不到社会的支持,加之其抵触司法介入,其对于犯罪的反抗或者是摆脱被反复侵害泥沼的能力十分有限。
      三、被害女性性工作者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主要是指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以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诱惑的行为。
      绝大多数的女性性工作者的被害案件中,都反映了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如在媒体调查的东莞站街女被伤害案中,犯罪人就是利用了该性工作者第一次接客经验不足,警惕意识不高的特质,将其引入偏僻地带进行抢劫。[1]在女性性工作者被害的大多数情况下,都存在有其某些特质被利用的情形,但其自身却意识不到危险或者发觉犯罪陷阱。
      (二)斯德哥尔摩模式。
      斯德哥尔摩模式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非常态的互动关系,来源于70年代斯德哥尔摩的一起银行绑架案,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
      斯德哥尔摩模式最为典型的是轰动一时的洛阳性奴案。2011年9月,河南洛阳警方侦破获一起囚禁6名坐台女当性奴的重大案件。犯罪人李浩采取过夜为名先后将六名女性性工作者骗入地窖,其间,多次对这六名女性工作者实施强奸并组织其外出卖淫。其中两名坐台女被杀害和折磨致死,并埋尸洞内。引人深思的是,6名被害女子不仅在囚禁其间相互争风吃醋,想尽办法讨好“大哥”李浩,而且在被解救后的调查过程仍试图袒护李浩。更为极端的是,她们还帮助李浩在囚禁其间杀害了“不听话”的另外两名被害女性,最终在案件中被解救的4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全部被刑事拘留。[2]
      在本案中,被害性工作者在囚禁之初曾有反抗,但李浩采取减少供食、暴打等方法使其均受迫于其淫威之下。在长期的囚禁生活中基本生存需求难以满足的情况下,被害性工作者人格心理退化,开始对李浩产生强烈的依附情感,并对李浩对于其施舍的食物和“关怀”无比感激,进而有了争风吃醋甚至帮助其杀害同伴的现象,形成了典型的斯德哥尔摩互动模式。
      
      参考文献:
      [1]赵军:《中国女性性工作者安全调查》,载《中国新闻周刊》,2008.4。
      [2]凤凰网资讯,《洛阳男子囚禁6女当性奴》,
      http://news.省略/society/special/lihao/content-4/detail_2011_09/24/9438401_0.shtml。
      [3]赵国玲.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4]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李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5]张建荣.论犯罪被害人的本质特征.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1。
      [6]周颜.浅析女性被犯罪侵害的成因与个人防卫.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2-2。
      [7]赵军.中国女性性工作者安全调查.中国新闻周刊.2008.4。
      [8]李伟.犯罪被害人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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