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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实践与完善]引渡条约

    时间:2019-03-30 03:19:1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国际社会死刑废除运动的高涨和人权保护观念的强化,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发展速度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但作为世界上仍然保留死刑的少数国家之一的中国在该原则的适用上呈现出了其特殊性。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原则;引渡条约;引渡法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理论探讨
      "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有管辖权的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根据国际刑法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惩处的制度。①而引渡原则是引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际社会不断实践和发展形成的对引渡具有普遍制约作用的相对稳定的规则。引渡原则主要有"双重犯罪原则"、"特定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其中"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是随着20世纪国际废除死刑运动的高涨和国际人权观念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死刑不引渡原则产生的内在动因和理论基础在于对人权的保护。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首次提出了"人权"的概念,将人权的基础建立在了自然法和人的自然理性至上。认为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应当适用于所有人,当然也包括罪犯在内。因此,罪犯也应该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相反,死刑正是以剥夺罪犯生命为内容的刑罚,虽然在理论上它是一国主权实施来惩罚犯罪剥夺其生命权的形式,但在对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国际社会中,死刑已被认为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因此将死刑与国际社会中的引渡联系在一起,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引渡人的最基本人权。基于这样的逻辑,死刑的存在引起了众多非议。
      我们不能否认,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国家的主权形成一定的冲击。这种冲击"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国家独立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的主权权力受到了限制,这些国家为了达到引渡的目的,事实上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而被动地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另一方面,死刑不引渡原则对一些国家的死刑政策也是一种挑战,使这些国家的立法权面临尴尬的局面。"②人权与主权到底谁更重要,我们暂不去论述,因为他们不属于一个层面,无法进行比较。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正不断的使现代国家走向文明,同时对各国国内刑法的变革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中国自1987年以来,共和2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但其中只有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三个发达国家。③中国同欧美发达国家在引渡等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进展缓慢的主要障碍他们对中国在等方面还存在怀疑。最主要的就是中国仍然保留这死刑,虽然我国在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进一步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④但是我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几乎可以达到全世界执行死刑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国际社会中已废除死刑的国家仍然担心我国会把引渡回国的罪犯处以极刑,从而有违国际人权保护。
      从国内法来看,2000年12月1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但其中对"死刑不引渡原则"没有明确进行规定。该原则既没有纳入到绝对不引渡的情形,也没有纳入到相对不引渡的情形中,只是在第50条可以依稀看到它的踪迹。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溯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这里的"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似乎就包括可以附加死刑不引渡的条件。这样我国可以说间接地承认了死刑不引渡原则,但因为还需要一些主管机关的决定该附加的条件才可以被接受,这样就与直接认可该原则存在一些差距。但对于仍然保留死刑的我国来说,这一个让步已经是迈出了一个大步。
      从双边条约来看,我国于2006年4月29日批准了中国和西班牙的双边引渡条约,这是我国签订的第一个规定了"死刑不引渡"条款的双边条约。该条约第3条列举了应该拒绝引渡的理由,其中的第8项明确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⑤这条规定具有重大意义: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之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愿意接受死刑不引渡原则,因此我国相关引渡条约对该原则都持回避态度,没有关于该原则的规定,这种回避的态度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进程。而在《中西引渡条约》中,我国明确表明认可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原有的《引渡法》晦涩的认可该原则的前提下又向前跨了一步,使我国在罪犯引渡与人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进一步接轨,不能说不是一种进步;同时在国际社会中也设立了新的形象。因此,在中西引渡条约被批准后,葡萄牙、法国和澳大利亚三国也表示愿与我国签订类似的双边引渡条约。2008年4月22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和法国、和澳大利亚的双边引渡条约,条约中也都规定了"死刑不引渡"条款。
      从实务上来看,我国对于该原则更多的还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涉及需要引渡的死刑犯,我国通常会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对于已经签订了引渡条约的,则会通过做出免予死刑的承诺而要求对方国予以引渡,或者直接找到需要被引渡的人,鼓励其自动回国接受处罚。对于那些尚未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我国则通常在互惠对等的基础上相互之间进行引渡交换。
      总的来说,因为我国在死刑不引渡原则上的晦涩态度致使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出现的困境
      总体来说,依据前面对"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的现状,我们可以得出,该原则在我国适用所出现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关于引渡的主要法律规范《引渡法》没有明确的将"死刑不引渡原则"纳入其中   从我国后续所签订的几个关于引渡的双边条约来看,我国在现在还是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在我国的适用的,但是并未将该原则明确纳入到《引渡法》之中,这样一来还是可能使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产生误解,这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签订引渡双边条约进程缓慢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2、我国没有和主要的发达国家签订相关的引渡双边条约。
      截至2008年4月底,我国已经批准了与28个国家的引渡条约⑥,但这些国家除西班牙、法国和澳大利亚外,基本上是发展中国家。我国至今仍没有和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欧洲主要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其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在引渡条约中未明确写入"死刑不引渡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引渡的适用便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为我国大多数需要引渡的罪犯都在主要发达国家境内,与发达国家的引渡合作缺位将使得我国的引渡制度形同虚设。
      3、我国加入的与引渡有关的国际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
      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几乎没有一个是明确强调死刑不引渡原则,这使得"死刑不引渡"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2005年10月27日,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在引渡方面几乎将所有的原则都包括在内了,唯独回避了"死刑不引渡原则"。
      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困境的出路
      毋庸置疑,我国在"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上困难重重,由此,大量的引渡请求被拒绝和拖延。如何走出困境,更好的与其他国家进行引渡合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认为要走出困境,最直接的是要与更多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签订双边条约,前提是要取得对方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危机的产生是与我国人权保障所出现的问题相关的。综合其他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以首先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尽量减少死刑并逐步过渡到废除死刑。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法》中提出死刑的正当性质疑之后,国际社会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议便从来没有停止。但是,随着近些年来人权观念的不断普及和深入,大部分多家还是更倾向于废除死刑。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9年4月,全球共有102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在仍然保留死刑的94个国家中(包括中国在内),有46个国家在过去十年中未真正实施过,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从亚洲的情况来看,截止到2008年,已经有尼泊尔、不丹,柬埔寨和菲律宾四个国家从法律上完全废除了死刑,另外,有六个国家处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状态。我国台湾地区自2006年以来也再也未执行过死刑。⑦从上述资料来看,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我国在法律上不仅继续保留着死刑,而且死刑适用的范围也是相当的广泛,尽管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废除了死刑的适用,但同国际社会的进程相比,我国仍然落后了很多。我国作为一个死刑执行大国有责任加快我国废除死刑的步伐。
      2、完善我国引渡法,明确将"死刑不引渡原则"纳入其中。
      从我国近几年与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来看,我国实际上已经放弃的以前对该原则的回避态度,十分明确的在条约中规定的死刑不引渡原则。从这一点来看,我国正在努力与国际接轨。因此,下一步因该将该原则明确的规定在引渡法中,从而彻底消除引渡国的顾虑。⑧
      3、加强我国人权保障的力度。
      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目的来看,最主要的是保障基本人权。而我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引渡合作的障碍之一就是其他国家对我国的人权保护状况仍然存有质疑。为此,我国应当做好人权保护工作,加强人权树立起良好的国际形象。
      注释:
      ①参见邵沙平著:《现代国际刑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9页。
      ②李英:《从死刑不引渡原则看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法学研究,2009年第五期,第109页
      ③参见洪静:《免死金牌还是恢恢天网---论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反腐败》,经济与法,2009年第10期,第139页
      ④参见王强军:《死刑不引渡不应成为"倒逼"国内废除死刑的理由》,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第41页
      ⑤参见李贤达:《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学年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第42页
      ⑥李贤达:《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学年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第47页
      ⑦参见【英】罗吉儿·胡德:《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第136页
      ⑧参见徐吉童:《我国引渡法应明确写入死刑不引渡原则》,三峡大学学报,2007年12月(总第29卷),第235页
      参考文献:
      [1]邵沙平:现代国际刑法教程【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李英:从死刑不引渡原则看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J】,法学研究,2009年第五期
      [3]洪静:免死金牌还是恢恢天网---论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反腐败【J】,经济与法,2009年第10期
      [4]【英】罗吉儿·胡德:《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J】,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5]徐吉童:我国引渡法应明确写入死刑不引渡原则【J】,三峡大学学报,2007年12月(总第29卷)
      作者简介:付奎奎,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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