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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国际避税的若干问题]国际避税

    时间:2019-04-03 03:19:1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跨越国境或税境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减轻其国际税收负担的行为。国际避税活动给各国经济带来损失,也给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带来影响。随着全球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加,加强对国际避税的研究和立法,开展反国际避税斗争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中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国际避税 法律特征 反避税 法律措施
      一、 “国际避税”及其法律特征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跨越国境或税境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减轻其国际税收负担的行为。具体分析可从一下几个方面理解国际避税的含义。
      第一,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义务纳税人。即就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跨国纳税人为了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事先往往经过周密的安排和决策,对税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有着深入了解,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不健全达到尽可能少纳税的目的。
      第二,国际避税以不违反各国税法为前提。跨国纳税人虽然减轻或解除了税收负担,有效地避开了纳税义务,但这种行为又是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前提下进行。
      第三,国际避税的行为是跨越国境和税境的。这种行为主要是由于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跨国纳税人利用这种差别规避税收的行为。
      第四,国际避税的目的是为了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从跨国纳税人角度看,避税主要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跨国纳税人的利润额与纳税额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样纳税人就必然设法使纳税数额最少而使其利润额最大。
      二、国际避税的本质及其与国际逃税的法律区别
      国际避税、逃税是性质不同的概念。虽然避税与逃税的客观效果都是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及扭曲公平税负,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1) 减轻纳税义务行为所依托的条件不同。避税主要是以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为依托;逃税主要是以各国税务合作的困难和漏洞为依托。(2) 运用的手段不同。避税一般是运用如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通过人或资财移动等等较公开的手段进行;而逃税一般是通过欺骗、迷惑、不陈述、隐匿等等较隐蔽且欺诈的手段进行。(3) 法律的判定与处理不同。对避税行为,各国基于本国财政经济政策及法律标准,合法与违法的判定兼有之,但在处理上,对避税一般是补税而不加以惩罚;而对逃税各国都判定为违法行为,除补税外还要依法加以处罚。由此可见,避税与逃税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三、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转让定价。其主要做法是:高税率国企业向低税率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低价,低税率国企业向高税率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高价,这样,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
      (二)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三)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做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
      (四)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部网、企业内部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五、反避税的法律措施
      (一) 防止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措施。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各国制定的管制转让定价税制针对关联企业内部进行的贷款、劳务、租赁、技术转让和货物销售等各种交易往来,规定了一系列确定评判其公平市场交易价格的标准和方法。主要有:(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称为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 (2)再售价格法。如无自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 (3)成本加利润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通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办法。
      (二)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措施。(1)正常交易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藏的募股,要按有关法现对利息征税; (2)固定比率方法。规定法定的债务/资本比率,凡超过法定比率的贷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可疑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三)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第一类是通过法律制裁阻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第二类管制措施是通过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第三类管制措施则是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四)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在管制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方面,目前大多数国家主要是通过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设置有关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的方式来阻止第三国居民设立的导管公司享受优惠待遇,或者是运用国内税法上禁止滥用税法、实质优于形式等一般性反避税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否定各种中介性质的导管公司适用税收协定的资格。
      (五)针对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措施。电子商务避税是一种新兴的国际避税方式,究其本质,它主要还是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港、资本弱化等形式。但由于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往所;③税务当局读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贸易情况;④电子商务交易本身也容易隐藏。所以对反避税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上的广泛运用,我国政府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同时,应针对电子商务活动可能存在的种种避税手法,制定符合国际规范的反避税条款,以适应我国全方位反避税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 国际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2]陈安. 国际经济法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王荃. 西方国家反避税税制研究[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0,5
      [4]高华.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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