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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史记.刺客列传》中的非道德倾向] 刺客列传小说

    时间:2019-05-15 03:16:1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史记·刺客列传》在刻画刺客群体形象的同时,潜在着某些非道德的倾向,笔者对此有所注意和感悟。文章就此,对《刺客列传》中的非道德倾向的表现以及形成这种非道德倾向的原因做一浅层次的探讨,并认为对战国时代大背景之下存在的非道德倾向应该有所包容,不可单纯拿道德判断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
      关键词:《史记·刺客列传》非道德倾向原因
      《史记》中,司马迁为黄帝时代至西汉时期的各类历史人物作传,采用了多种多样的价值取向,其中不乏与正统观念相违背的、与等级社会整体环境相冲突的价值选择,表现出对政治系统以外的下层社会或特殊群体的关注,比如《刺客列传》,对刺客群体表示了足够的重视。在《刺客列传》中,曹沫、专诸、豫让、聂政以及荆轲为重点描写的人物,并认为“自曹沫至荆轲五人,此其义或成或不成,然其立意较然,不欺其志,名垂后世,岂妄也哉!”这五人所代表的刺客群体所焕发出的侠义精神是突出的。除了对侠义精神的崇尚和脱离等级地位的群体关照,在衬托侠义精神的诸多因素当中,潜在着一种与道德观念相悖的非道德倾向,也是我们需要看到的。
      一、道德与非道德倾向
      法律和道德是用于约束人们正常生活最主要的手段。孔子崇尚的礼乐,在先秦时期是治国之本,礼是按照当时的等级制度制订的礼节仪式等规定,乐是让人们从内心中很自觉地服从礼的规定,控制好思想和感情,心悦诚服地按照礼的规定实行应有的行为举止,即所谓的“礼主外,乐主内”。法律和道德观念分别担负着“主外”和“主内”的使命。古代的律法与现在的法律基本类似,多是从官方正统的利益出发来制定,通过一定的惩治手段来对被统治群体形成普遍的约束力。古代的道德约束却没有现在社会的道德约束力强,现在的道德约束力可以凭借舆论的监督发挥出比法律约束更为强大的作用,古代社会道德观念的形成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主张的确立和传播有着重要的联系,仁、义、礼、智、信等核心的观念对整个古代社会产生了无法磨灭的影响,但在乱世的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影响比较微薄,主要是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的封建社会才凸显出它的重要地位,然而《刺客列传》中刺客的行为仍然蕴含着某些儒家思想的精神内质。非道德倾向,从道德观念的反面来评价战国时期与刺客群体的活动相关的行为,大致的指向在于对违背一般道义的行为的包容。虽然在今天看来,人们对道德的蕴涵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了不同的理解,“非道德”与“道德”的对立也越来越明显。
      二、《史记·刺客列传》中潜在的非道德倾向
      《刺客列传》着重刻画了五个刺客形象,非常具有代表性。整篇文章以时间的顺序编排,以曹沫为“刺客”行为之始,顺次带出了其他几个刺客形象。在围绕五个刺客形象对他们的行为经历进行叙述的过程中,文章所叙与刺客行为有关的其他情况实际上在不经意间显露表现出了一些非道德的倾向。
      1、对仇敌之愤恨转换为泄恨之残酷
      中国古代社会中充斥着王位统治权之争、等级间权益之争、个人利益之争等各种各样的矛盾,即使是尚未建立森严的等级制度的春秋战国时期也很突出,权术和谋略在战乱年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刺客列传》中荆轲刺秦王一事,荆轲得以面见秦王正是“厚遗秦王宠臣中庶子蒙嘉”,运用了贿赂之计。《刺客列传》中豫让一事中,“智伯伐赵襄子”,结果“赵襄子与韩、魏合谋而灭智伯,灭智伯之后而三分其地。豫让所事智伯本掌握讨伐赵襄子的主动权,最终却被灭。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它独特的特点,都对历史在整体方向上的进步有所贡献,这种情况无可非议。并且,赵襄子作为初始的被讨伐者,与智伯可谓有关乎性命的大仇,灭智伯不只是一种复仇,还可以看做是自我保护。然而,赵襄子除了灭智伯并三分其地外,“最怨智伯,漆其头以为饮器”,这种残忍的泄恨行为与道德观念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冲突。不能排除赵襄子有泄恨之意,但其手段确实值得思考。
      2、对下层平民百姓生命的轻视
      在《刺客列传》中,有一种可以明显看出非道德倾向的行为,即诸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或者实现某种目的,对下层平民百姓的生命表现出“视人命如草芥”的轻视,这在荆轲的故事上最为明显。燕太子丹为了报秦国不善待之仇,同时为了以弱抗暴、保护国家的利益,想到求刺客以成国事,田光为其推荐荆轲。燕太子丹为实行刺杀秦始皇的计划,“豫求天下之利匕,得赵人徐夫人匕首,取之百金,使工以药焠之”,为了试匕首的锋利程度与毒性,将匕首“以试人,血濡缕,人无不立死者”。被拿来用于试匕首的人只能是没有社会地位的下层平民百姓,他们的生命价值被轻视,好像生命的存在只是为了证明燕太子丹所备匕首之利之毒。这里所显示出的非道德倾向很突出,战国时期的诸侯为了自己的利益视奴仆或下层平民为道具,并非只在燕国,而是具有很大的普遍性。之后燕太子丹为表诚意,“造门下,供太牢具,异物间进,车骑美女恣荆轲所欲,以顺适其意。”受《刺客列传》这一非道德倾向的启发,汉代杂史小说《燕太子丹》增加了黄金掷蛙的情节,并且将“车骑美女恣荆轲所欲”之事具体化,“复共乘千里马,轲曰‘闻千里马肝美’,太子即杀马进肝。暨樊将军得罪于秦,秦求之急,乃来归太子。太子为置酒华阳之台。酒中,太子出美人能琴者。轲曰:‘好手!琴者。’太子即进之。轲曰:‘但爱其手耳。’太子即断其手,以玉盘奉之。”燕太子丹不惜重金、好马及美女,自然能够表示诚意,但是断美女手一事却是异常地残忍,是《刺客列传》中非道德倾向的延续。
      3、对个体生命价值和意义认识的单一化和淡薄的生命意识
      《刺客列传》与《游侠列传》所刻画的群体都焕发着侠客精神,群体中的某个个体为了事件的成功,做出或大或小的贡献,这本无可厚非,但在为侠义而献身的同时,个体生命的放弃是否一定能确保最后的成功,却无法确定。乱世中的人很容易因为不同程度的矛盾而脱离原来的阵营,成为原主的对立,但他们仍有自己坚持的原则和崇尚的信念。为尊严、为功名、为仇恨或为恩情,都有可能使他们放弃自己的生命。为燕太子丹的刺秦王计划而亡的人不只荆轲一个,田光和樊於期的献身也很值得我们思考。燕太子丹谓田光“丹所报,先生所言者,国之大事也,愿先生勿泄也”。田光恐怕燕太子丹不信任,同时为了激荆轲“‘愿足下急过太子,言光已死,明不言也。’因遂自刎而死。”樊於期本为秦将,得罪秦王而归身于燕太子丹,不排除为了改变生命和生活困境而逃离秦国的原因,然而为了使荆轲得以见秦王,报答燕太子丹的收留之恩,也成为荆轲刺秦王事件中重要一环,自割头颅。田光与樊於期之死都有报燕太子知遇之恩的意识,但这样的信仰也不乏盲目的成分,亦表现出对生命意识的淡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着非道德的倾向。
      三、《史记·刺客列传》中反道德倾向的原因浅探
      如上的浅析,《刺客列传》中潜在着一些反道德的倾向,但放置在战国时期的时代背景之下,作品对于这一类的反道德倾向表现出了大度的包容,时代因素的影响是重要和普遍的,同时,应该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王立认为,“侠义复仇由先秦时代‘士感知己’临危授命的血勇衍生”。[1]他所举个例就包括《刺客列传》中的豫让,可以找出几个关键词作为《刺客列传》中存在非道德倾向原因的考虑角度,比如“侠义”、“复仇”以及“士感知己”。
      1、对侠义风气的崇尚和侠义精神的信仰
      侠作为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群体而存在,与之相关的侠义文化也是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史记》起对侠义精神多有肯定,侠士群体成为正面形象,不再是“以武犯禁”[2]的面貌。从《刺客列传》中世人对荆轲等刺客群体的态度来看,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形成了对侠义风气和精神的崇尚之风。比如荆轲“其为人沉深好书;其所游诸侯,尽与其贤豪长者相结。”豫让三刺赵襄子而不得,最终拔剑三跃而击赵襄子之衣后自杀,“死之日,赵国志士闻之,皆为涕泣。”聂政身负严仲子之命行刺韩相侠累失败,“自皮面决眼,自屠出肠,遂以死。”事后晋国、楚国、卫国听说后,对聂政及其姐姐大加赞誉,并认为“严仲子亦可谓知人能得士矣!”即使是被豫让刺杀的赵襄子本人也对这种刺客的侠义精神多有推崇,认为豫让“此天下之贤人也”,并对豫让的行刺行为多有包容。社会对于刺客行为并没有否定,同时表现了极大的同情,这说明当时已经形成了认可甚至崇尚刺客等群体侠义精神的风气。刺客本人则以自己的行为很好的诠释了侠义精神,《刺客列传》中的五个刺客形象无不是信、义、忠、诚、勇等高贵品质的化身,忧国忧民、知恩图报、除暴安良,也不乏孝敬父母的针对于小家来说的可贵精神,如聂政虽感恩严仲子,但其母尚在即不接受,临死时仍为其姊着想,自毁面容。《刺客列传》中的刺客形象于大者于小者皆有演绎,某些非道德倾向也在这样的风气中获得存在的空间。
      2、复仇文化背景下非道德倾向与刺客同时成为一种客观存在
      在古代社会中,复仇是一个触及法律理念之核心的根本问题,[3]但一直作为一种带有反叛性的文化传统而存在。上古神话传说中的诸多复仇故事,对后世复仇文化的进一步形成有启发意义。比如“精卫填海”,炎帝之少女被大海吞没,故化而为鸟,名“警卫”,“常衔西山之木石,以堙于东海”。这其中明显地带有复仇的性质,所为杀身之仇。如刑天,“被帝断其首,葬于常羊之山。”后“以乳为目,以脐为口,操干戚以舞。”也有复仇意图。同时,古代社会的礼制和律法对复仇文化给予了包容,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对复仇甚至有所鼓励。《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檀弓》“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刺客是复仇文化背景下的一种客观存在,国仇、家仇、私仇的复杂性也需要刺客群体来化解,刺客群体有时担负着道德上的义务,有时也难以避免祸及对立双方之外的人。要包容复仇文化的合理性,就需要包容随之而来的人情、人性化情感依托的缺失所造成的非道德化倾向,因为它也是与刺客群体一样的一种客观存在。
      3、对“士为知己者死”的感遇报恩思想的追求
      《刺客列传》中的五个刺客形象,可以为行刺事业献身的重要原因之一还在于报答知遇之恩。曹沫“与齐战,三败北。鲁庄公惧,乃献遂邑之地以和。犹复以为将。”公子光顿首对专诸说“光之身,子之身也。”给予专诸的不仅是信任。豫让事智伯,“智伯甚尊宠之”,豫让深感“至于智伯,国士遇我”。聂政不忘“严仲子乃诸侯之卿相也,不远千里,枉车骑而交臣”。燕太子丹“尊荆卿为上卿,舍上舍”,“日造门下,供太牢具,异物间进,车骑美女恣荆轲所欲,以顺适其意。”在战乱频发的战国时期,士人难免会有“不遇”的悲剧情怀。刺客作为侠士一属的士人阶层,对知遇之恩非常重视,深感“士为知己者死”,并亲身去实践了这一信念。除了曹沫,《刺客列传》中的其他刺客形象的结局都是死亡,为了报知遇之恩,涉及到其他无辜之人的非道德行为的发生并不在所有相关者的关注视域之内,所以非道德倾向的存在在这种感遇报恩的信仰之下也成为为当时世人所包容的客观存在。
      与这种非道德倾向的存在相关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刺客群体所属士人对“立功”这一重要的价值选择的追求。另外,相关事件和人物的影响,《刺客列传》以时间的先后顺序展开,表现了曹沫对后者的影响。
      虽然《刺客列传》中潜在的非道德倾向并不是文章突出的因素和主题,但它在历史整体进程中也有存在的意义和空间,《刺客列传》以及当时作品对它所表示出的包容应该得到我们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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