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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流程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机制的探讨]

    时间:2019-05-11 03:17: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政府采购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对政府支出绩效、预算执行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机制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实现。本文首先分析我国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最后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 质疑投诉 国际经验
      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投诉机制是供应商借助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对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纠正和改进的有力手段。健全和完善质疑投诉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实现其调控经济运行、增加财政透明度、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等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机制
      (一)质疑投诉机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51—58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范围包括政府采购活动的任何事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
      (二)质疑投诉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不健全,某些条款无具体规定。我国尚未建立与政府采购相关的一整套法律体系,且一些法律规定与国际惯例和做法相冲突,严重阻碍着我国建立规范、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于处理争端的具体程序和书面报告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有关部门在做出决定时随意性较大、规范性差。另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以对采购活动要求暂停,但该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较差,超过30天后采购活动恢复,如果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仍然不能切实解决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
      另一方面,缺乏专门处理质疑投诉事宜的机构,有关人员专业化水平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60条中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但从目前采购机构的设置来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受理主体是与采购主体没有完全脱离关系的政府部门,这样,受到利益侵害的供应商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是个很大的疑问。同时,我国具备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综合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少,无法有效解决争议事端,既给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造成困难,也给供应商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损失。
      二、质疑投诉机制的国际经验介绍
      (一)美国
      根据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供应商可以根据政府采购的需求进行报价,政府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一定标准对各个供应商进行评判。一方面,未中标的报价方若认为政府的采购行为不合理可提出投标抗议,即向合同争议委员会、会计总署、联邦索赔法院提出申诉。另一方面,若报价方认为政府没有按照特定的标准进行评判,而与另一报价方签订采购合同,该供应商可对政府决定签订合同这一行为提出抗议。若对抗议结果不满,可继续向美国总会计办公室、联邦索赔法院或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抗议。[2]
      (二)日本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日本的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和政府采购审查局根据供应商和采购实体提供的起诉状、辩护状和其他相关文件对质疑进行审查。审查结束或质疑提出90天内审查局应做出一份书面的结果报告,陈述审查结果的依据、质疑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明确采购行为是否与GPA等规定发生冲突。日本还成立了由专家组成委员会的“政府采购苦情处理推进本部”,制定详细的处理程序,受理政府采购方面的申诉。同时,日本鼓励政府采购的争议案件通过磋商进行解决:先由供应商提出申诉,受理后在报纸、网络等进行公告,通知采购实体暂停履行合同,准备审议的各项事宜。采购实体向审议委员会递交说明报告,如果申诉的供应商对该报告满意,则审议结束。若不满意,则进入下一程序。
      (三)韩国
      韩国政府采购的申诉处理机制分为国内和国外两部分。国内招投标中发生的争议事端由招标单位进行处理;若投标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可向法院起诉。国际招标中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人有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可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通过协商寻求解决办法。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投标人可向韩国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设在财政经济部,由中央政府官员、律师、教授等组成,其工作主要涉及国际招标范围、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招标通告的发布、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等方面。调解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并做出调解决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也可以延缓招标程序或中止授予合同,直至做出调解决定。[3]
      从以上各国的经验可以看出:成立专管机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处理机制和程序对于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参照WTO《政府采购协议》,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当务之急是认真研究《政府采购协议》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例外条款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同时完善我国配套的法规规章等,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就质疑投诉的受理范围、具体程序、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置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按照竞争性、公开性、公平性的原则,建立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强、适合我国国情和WTO相关规定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规范,使之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实行“管采分离”,加强监管
      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之间要彻底分离,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规范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专门处理质疑和投诉的各项事宜。
      监督应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部分,以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为辅。实行内部“质疑”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借鉴日本设立的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对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内部管理和监督。在问题发生之前先找出问题,将之解决,既可以避免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可以减少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实施上的阻力。外部监督一方面来自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另一方面来自社会。政府采购机构应主动接受包括新闻媒体、公证部门、供应商、纳税人等的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最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有效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4]
      (三)扩大受理范围,制定详细的处理程序
      第一,扩大质疑的受理范围,使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受到的损害都有质疑申诉的权利。质疑的主体应扩大到配合社会监督的工作,如新闻媒体、纳税人等若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活动有意见或不满都可以提出质疑。第二,借鉴日本建立的质疑投诉处理程序,对裁决的内容(包括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裁决费用等)也有具体说明。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并尽量简化程序,缩短审查裁决期限,提高效率。第三,公开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的一些信息,如日本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告,提高透明度,供应商和普通民众都应有知悉权。
      (四)配备专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建设
      政府采购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包括法律、财政政策、预算管理、招标等等,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加强政府采购的队伍建设显得十分迫切。挑选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采购人员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使采购过程的实际操作更加规范有效,减少质疑投诉事件的发生,更好地维护供应商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李丽.韩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5(4):61.
      [4]马驰.我国政府采购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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