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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非正式融资问题

    时间:2021-01-17 08:11:4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非正式融资,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在金融危机面前,无数中小企业的资金链面临断裂的危险。一些隐蔽的非正式融资可能会因此逐步显性化,并引起一些社会问题,进入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中,面临被取缔的命运。笔者认为,应从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的角度,对非正式融资进行重新认识,探索实现将金融危机转变为改革良机和发展生机的新途径。

    [关键词]金融危机;
    非正式融资;

    资本市场;

    金融监管

     

    非正式融资,是指发韧于民间资本市场,处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视线之外,由企业等行为主体发起的,针对一定社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非正式融资,伴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大量存在于中小企业资金链条中,是客观存在的“地下”经济现象。由于其深刻影响着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暗中支持。但是,一旦出现还款危机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就可能引发社会问题,成为国家治理打击的对象,被冠以“非法集资”等罪名。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非正式融资正经受着严峻考验,面临被强化打击力度、生存空间萎缩、问题“井喷”的危险。本文意在对此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正在造成半个多世纪以来最严重的世界经济衰退。众多学者认为,美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疏于监管,是造成这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而其背后更深刻的思想背景,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大行其道的新自由主义,淡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最终导致了以华尔街为代表的金融资本家对全球经济的“绑架”。这种认识得出的结论是,应该加强金融监管,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更要通过政府宏观调控使金融业在稳健的轨道上发展,避免重蹈美英等国的覆辙。

    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超出了金融行业的范围,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沿海地区众多外向型中小企业,感受金融危机最直接、最强烈、最痛苦。据有关方面统计,仅2008年上半年就有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而处于停产、半停产、经营困难中的企业更是不计其数。企业经营困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资金链条紧张。我国有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存在非正式融资行为,在效益较好的时候,能够及时还本付息、兑现承诺,一般不会引起社会问题,而且不易进入官方治理的视野。而现在,金融危机将使一些中小企业隐蔽的非正式融资行为暴露,如果处理不当则可能被定性为“非法集资”而被治罪。笔者隐约担忧,随着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冲击的加深,我国将迎来“非法集资”问题“井喷”的严峻形势,将对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社会稳定等带来一系列不容忽视问题。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提出应关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非正式融资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针对性。由于一些学者过于鼓吹强化金融监管,以及非正式融资问题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暴露的种种先天性缺陷,将大大压缩其生存空间,断送走向良性合法化的前途。

    二、非正式融资长期存在的原因分析

    非正式融资,从金融监管当局的角度来定义,就是非法集资。最早提出非法集资这一说法的规范性文件,是1993年国务院在《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集中信贷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章拆借、非法集资”。而最先给非法集资进行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法集资做出了较详细,也是目前的权威定义。该《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由于我国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而来,处于金融监管逐步放开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不被官方认可的非正式融资。因此,非正式融资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法律背景,惟有正确认识这一点,才能帮助我们客观看待非正式融资问题。

    (一)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分析非正式融资存在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观点,是信息经济学的重要理论。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一方拥有的信息而另一方没有,或者一方拥有的信息明显多于另一方,从而对信息拥有的劣势者进行科学决策造成极不利的影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人们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以及行为主体获取信息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因此,信息不对称本质上是信息分布的不均衡和不公平状态。信息不对称会在交易行为发生的前后分别导致两个后果,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由于我国市场发育不成熟,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健全,使得需要资金的企业和资金拥有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这一点在中小企业身上表现尤其突出。中小企业,在社会资金的主要供给方是政府和国有银行的经济环境里,要想获得资金支持很困难。从正式融资的角度分析:一是直接融资,即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其要求健全的企业信息披露机制,使投资方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收益前景,并能够随时对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但是建立这一机制的成本非常高,中小企业往往难以承受,导致其无法向社会和融资对象传递信号(Signal)。同时,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直接融资中对中小企业存在诸多歧视,使直接融资基本上与中小企业无缘。二是向银行贷款融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登记缺乏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即使有些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仍然无法获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银行宁愿把钱贷给发展缓慢、效益偏低的国企,也不肯扶持、培育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比比皆是。

    既然正式融资渠道受阻,为满足资金需求,中小企业不得不寻求非正式融资。而且非正式融资可以轻易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小企业一般依靠地缘、血缘、亲缘和特定的社会关系,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而向特定对象表达企业的筹资意向和美好的愿景,这极大地降低了信息传递的成本。这种靠个人的社会关系所提供的人格化信息,可以起到评估资金安全和隐性担保的双重作用,对官方的、正式的信息披露机制缺位具有“补位”功能,如果企业经营得当及时兑现了承诺,又将产生极强的示范效应,从而使更多人的愿意将钱投给企业。因此,非正式融资受到社会一定的接受和认可。

    (二)从行为金融学的视角分析非正式融资存在的原因

    预期理论,即研究行为人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做出决策的理论,主要针对的是解释在传统理论中的理性选择与现实情况相背离的现象。

    一是非贝叶斯法则的预期。卡尼曼和特维尔斯基认为,行为人面对不确定的情况做出决策时,经常会出现非贝叶斯法则或是对其他概率理论的违背。根据决策权重函数理论,当行为人面对接近于0或1的概率时,往往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突变状态,此时权重容易被完全忽视或者突然放大。这就是当人们面对极不可能的事件时容易将概率无端降低得出绝不可能的判断,而将极有可能的事情确定化,做出错误的决定。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发展不健康的状况下,银行很难判断其还贷能力,因此极易做出非贝叶斯法则的概率判断,倾向于认定中小企业不可能还贷,从而对中小企业“惜贷”,甚至完全不贷。

    二是框定偏差理论,即事物的描述方式(背景)会影响行为人的决定。在我国,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千丝万缕的“特殊关系”,在贷款时银行会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深刻背景,并依赖于这个“不是透明而是晦涩难懂的框定”而做出多向国有企业而少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非理性决策。因此,框定偏差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三是从众心理和羊群效应。从众心理是指在投资市场这种群体活动的状态下,行为人极易受到其他行为人和整个行为环境的影响。当在同一时期采取相同策略的行为人达到一定数量或者超过一定规模时,就会产生羊群效应。我国银行体系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他们的放贷行为具有明显的“头羊”作用,由于他们对中小企业采取“惜贷”或不贷决策,使得中小银行等其他投资机构不得不采取相同策略。因为,中小银行获取“私人”信息的难度大于四大国有银行,且防范风险的压力大于四大行,因此,顺从头羊和群体,选择不向中小企业贷款尽管违背了市场理性原则,但却是他们所能采取的最优选择。因为,如果决策失误也是整个银行系统的失误,并不会对个别银行带来更多的经济和道德风险。可见,中小企业贷款难是客观存在的,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自寻出路,开展非正式融资。

    三、对非正式融资的再认识和相关对策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正式融资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不得已之举,是正式资本市场的必要补充。在现有正式融资市场体系不健全,融资渠道行政垄断严重、市场分层分类不充分的情况下,企业通过非正式融资满足资金需求,社会闲散资金通过非正式融资获得风险投资、增加收益的机会,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资金配置效率和经济发展动力,是有其合理性的。借鉴成功经验,在我国温州地区,由于参与方均有良好的市场眼光、契约精神和风险投资意识,非正式融资获得了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并未威胁当地的金融稳定。而台湾的发展经验也表明,在金融管制时期,非法集资尽管受到打压,仍然有旺盛的生命力。随着管制的放松,非正式融资自然会慢慢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当前的非正式融资行为,事实上受到了地方政府的保护或者干预,而且正是这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双重态度,反而制约、破坏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2008年爆发的湖南吉首特大“非法集资”案,让我们看到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参与其中,他们扭曲了资本配置机制,寻租等腐败现象严重。依据是否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来界定非正式融资的合法性,本身有着不科学的地方,这里面存在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集资企业头上既悬着中央监管部门的利剑,又希望通过倚重地方政府而获取庇护,这种不确定性助长了企业主的不安全感。因而,很多企业主一旦发生经营困难,并不是想着挺身而出承担责任,而是选择卷款潜逃或者进一步收买官员,最终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为非正式融资招来诟病。

    可见,目前的政策环境并不能真正解决非正式融资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寻求新的规范途径。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缩小非法集资认定范围,使合理的非正式融资合法化。现有《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发行债券、股票等罪,这三种罪行均为数量型罪罚,即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定罪。而除此以外,则是依据国务院、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取缔,这些依据是值得商榷的。建议废除或修订这些规范性文件,建立以《刑法》为主要法律依据,辅以专门条例的法规体系,重点打击以诈骗为目的而从事民间集资的行为,通过限制利息和回报率的上限来规范正当合理的民间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扩大非正式集资的生存空间。同时,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和官员参与民间融资行为,严禁用行政手段为集资行为提供有形或无形的担保。

    (二)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切实促进非正式融资健康发展。开展针对非正式融资的全面调查,摸清全国各地非正式融资的总体状况,以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可能引发非正式融资演变成社会问题的风险。同时,立即整顿地方政府和官员参与非正式融资等非法行为,斩断他们与集资企业的利益关系,从而避免政府信誉受损。对现有的非正式融资行为,分类别加以规范,对于生产经营状况稳健、企业主集资主观愿望合法的,要进行指导从而使其集资行为走向合法轨道;
    而对于那些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者,则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对于处于生产困难、还款困难和信用危机中的集资企业,要依法控制其企业主,避免资本非法流失,同时加强对投资人进行必要的法规宣讲、风险教育和维权援助,尽量按照合同规则进行合理追诉赔偿,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三)大力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加快城乡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步伐。一次金融危机,往往也是一国金融改革的良机。我国已经开始起步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对增强金融体系的活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具有一定的探索意义。但是,当前的状况表明,这些新金融机构有成为地方政府、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附属品”的危险。应该降低其成立的标准,鼓励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联盟等民间经济主体参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使其一开始就建立在市场经济原则的基础之上。同时,加快改造城乡信用社,使其向着资质好、经营稳健、与中小企业具有亲密关系的民营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转变。

    (四)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西方国家,都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小额资本市场。以美国为例,有TOCBB和粉红单市场,还有一种半公开的股票市场。在半公开的股票市场,证监会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免于股票交易登记:一是向本州居民出售,要求9个月内不得转卖外州人的;
    二是向有经验的投资人出售,但不得转卖给第三者的;
    三是卖给专业投资人,但不得超过500万美元的,发行15日内必须向证监会报备;
    四是发行累计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发行15日内报备。

    而我国资本市场缺乏必要的层次性和门类体系,只为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中小企业难以获得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的机会。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国家以此次金融危机中大量中小企业处于生存危机的紧要关头为契机,加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资本市场。一是降低准入门槛,壮大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的规模。截至2007年底,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小企业仅207家,远远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求。同时,建议在上交所适时推出中小企业板块。二是尽快推出创业板块,为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注入强劲动力。这有利于兴起新的全民创业热潮,真正落实中央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方针。三是加快建立柜台交易市场和非上市公司的债券市场,目前我国获得证监会批准发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仅占全国GDP的1.5%,而美国高达125%。因此,要坚持一切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为原则,降低进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切实为中小企业获取资金、度过难关提供帮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江西宜春  336000)

     

    参考文献:

    [1]瞿苇、潘淑娟.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分析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J].特区经济.2008年3月.

    [2]张承惠.非正式融资—一个需要重新认识的问题[J].中国经济评论.中文版第5卷第2期.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钟鹏荣.钟鹏荣纵论“非法集资”与“合法圈钱”[J].经济论坛.2005年3月.

    [5]http://finance.baidu.com/review/shiping/2008-08-05/063845166468_3.html.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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