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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党内监督要与什么结合

    时间:2020-03-22 08:45:1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因而其在我国的监督机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保证各级组织的各项工作能否有力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关键。

    党作为执政党,其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目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有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为了保证其领导地位的巩固和领导活动的实现,党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式,制定了一系列党规党法、建立、健全了各级监督机制、机构,加强了对各级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领导,通过立法建议权等的行使,使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治领导。

    监督是党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领导活动的实现主要靠有效的监督来保证。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实质上也就是政治监督、思想监督和组织监督,这些监督是保证党领导地位得以确立和党领导作用得以实现的根本,是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性质保持不变的根本。从这一个角度上讲,党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又将其写入宪法,不仅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而且在依法治国,建设廉洁、高效的法制社会,在加强党的建设,顺应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等方面,亦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但同时须清醒地看到的是,现实生活中人治、腐败和效率低下等现象依然十分严重,特别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我们的党员和干部面临的诱惑和考验越发严峻。这既不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日益阻碍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这同样也进一步地警醒我们,如不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其结局必将是党节不保,腐源不堵,以致长城自毁,江水东流。因此,如何研究党内监督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对党内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党内监督意识,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刚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内监督的有效性,也成为一项迫在眉睫,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并须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法规不完整、不系统、不协调、欠权威,监督既有无法可依的问题,也有有法难依的问题。一些被监督对象中的腐败分子,善钻政策和法规的空子,作案手段隐秘多样,反监督反侦查的办法高明老练,而我们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手段则还没有根本性的突破。表现在:要求自律多于实施他律;
    案发后的查处多于平时的有效监督;
    会上讲的、墙上挂的零散制度多于可操作性强又有权威的法规;
    治标的条文多于治本的措施等等。特别是一些地方人治的味道很浓,因人而异、择案而查的现象并非罕见,致使一些被监督对象把铤而走险的赌注压在自己的运气上,压在领导人对自己的态度上,只要运气好、不失宠,就什么事情都敢干。因为他们认为,作案的人当中被查处的毕竟是少数,而且这些人的马前失蹄,往往是因为他们自己关系搞僵,官运背时的缘故。只要讨得领导欢心,只要班子内部不反目,只要后院不起火,即使是再大的腐败也反不出来。这种监督机制的缺陷不但使一些人侥幸心理膨胀,即使前腐也敢于后继,使腐败蔓延之势难以遏制。而且也使一些监督者望腐兴叹、退而却步,使整个社会监督氛围的深度难以提升。

    2、民主集中制原则得不到正确全面的贯彻落实。重集中轻民主,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在党内生活中仍较突出。一些“一言堂”班子的一把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离他很远。习惯于大权独揽,小权也独揽。因此,不论是党务、政务或财务,只要是有权有利有面子的事,非找一把手亲自办不可。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只是因为上级有指令性的要求才不得不开,但已见不到这种会议上应有的思想沟通,更没有严肃而诚恳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只有到班子成员之间矛盾呈白热化的程度以后才能见久违的思想交锋,只有到这种班子的领导出了问题以后才会有人检讨权力失去监督的危害。

    3、党内监督意识不强。一些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如“和为贵”,“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等理念,至今尚有相当的市场。表现在上级对下级监督怕失去选票,同级之间实施监督怕被认为是闹不团结,下级对上级监督怕因“犯上”而被穿小鞋。由于社会环境的原因,多种花少栽刺的为官哲学越来越被人推崇。

    4、监督权与被监督权的失衡,致使监督难以及时有效地实施。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的被监督权明显大于监督权。因为被监督者权重威严,当他身上长小疮时,一般的人绝不敢轻易向他指出异痣,只有到了小疮病变成毒瘤以后,才有人敢给他动手术。当然,最后也就不免一捉就是条大鱼,一查就是件大案了。现在很多违纪违法案件都要靠上面相当权威的领导亲自批示督查,靠上级派调查组,靠越级纪检监察部门下来才查处,原因就在这里。这些被监督者,任前是经过组织部门方方面面的考察的,但因见其拟将提拔,一些身处弱势的监督者,即使知其一些违纪违法方面的情况,也未必敢实报。特别是现实存在重任前考察轻任后监督,以及过份强调“一把手”的作用和权威的现象,更是纵容了一些被监督者。一朝职务升,一夜之间公仆变主人。

    5、党内监督是执政党的一种自我监督,它较之来自它党它派的监督,客观上要困难一些。有些狂妄的被监督者甚至说:“你用共产党的法律法规去告共产党的领导干部,是没有用的,即使告到天上去,最后也还是要回到我的手中。”还有,我们虽然已推行干部任用失察责任追究制,但往往因为拍板提拔某下级者和拍板查处下级者及用人失察的责任者都是同一人,自己亲手提拔的人,要自己亲自下令查处,事后还要自己承担用人失察的责任,且在很大程序上完全凭领导者自己个人的意志来权衡利弊,决定进退,实事求是地说,除非是有坚强党性的人,否则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加上还有片面的人才观、政绩观、稳定观等也直接影响到党内监督和案件查处。有的党组织和领导人,在用人问题上片面强调政绩和能人的重要,而忽视人的品德。因此,能干即门生,听话则弟子。只要是能说会跑、能做会要的人,往往能近水楼台先得月。这些人即使任用后出了问题,也往往因惜其之“才”,怕离了他经济发展受影响、社会稳定不保障,而迟迟下不了查处的决心。到最后或是领导出面找当事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地提醒一下,“勿背包袱,大胆工作”地希望一番,或是异地平调,以示戒勉。

    6、党政不分现象严重。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多次指出党政要分开,但在执行中并不彻底,尤其是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其党委书记往往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居于核心地位,成为事实上的“一把手”。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重合,显然是不利于提高监督效果的。

    7、党的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合一,使党的纪律监督和行政监察界限难以划分,党的监督往往取代行政监察,这实际上是党政不分在监督机制中的体现。

    二、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党大力推行的重要工作。但近几年来,为何力度不断加强,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不仅在政府担任公职的官员腐败,而且相当数量的国企领导者也腐败。腐败的方式也日益多样,从单纯的贪污受贿发展到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甚至买官卖官?

    从一定角度看,这与我党在监督方面的方式是分不开的。

    1、执政党的监督是通过制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实现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党的生命,是为实现一定时期的历史使命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行为准则,是实现对国家领导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实现国家任务和国家职能的政治保障。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过程中,党的监督得以实现。

    2、党的监督是通过党严密的组织来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是由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组成的有机整体,党的监督在我国监督机制中的效应,主要是通过这个机制来实现的。这个机制的根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核心内容又可归纳为“四个服从”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3、党的监督是通过立法建议权来实现的。中国共产党以立法建议或其他建议的形式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自己的主张,这些主张经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4、党通过其纪检机关对党员实行纪律监督。党的纪检机关通过其严密的组织体系,运用一系列党规党法对党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加以纠正并进行惩处。由于党的组织领导,党对党员的纪律检查实质上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纪律检查。党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巩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需要。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力度,夯实党内监督基石。

    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对于促进党内监督工作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1、目前,检察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如不捕、不诉的法律分析、抗诉审查等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系统、机构之间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又较为复杂。为此,在提高检察主体的专业水准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有以下作为:一是作专业辅导,向党员讲解有关检察业务的基础常识,对检务公开和检察工作报告包括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介绍。二是在执法情况报告后附注有关专业解释和法律依据以便对照检查。如将执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分项逐案列表说明,使检查评议一目了然,简单方便,同时也使监督者更熟悉掌握相关业务。

    2、就检察机关或政法系统的执法检察而言,错案追究责任制等办案制度和办案纪律约束最严格的,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以及公检法三家矛盾最突出的执法权力和环节,才是执法监督的关键和实质所在。如果执法检察在内容选择上贪多求全,反而重点不突出,目的不明确,失去了督促检察的意义。

    3、执法检察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检察纠正错误,总结经验,防止权力被滥用。因此,既然是监督制约机制就应当着重针对最要害最薄弱的环节来进行,否则,忽略或规避都可能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的隐患。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应主动向党的组织提出,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察内容的建议,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将检察执法质量与效果通过党的检查和评议进行最严格的验收。这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检察权的内在必然要求。

    4、在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也应当以平常心对待执法检查,保持执法标准的一贯性和公开接受监督的经常性。首先要杜绝“造假”现象的出现,敢于暴露问题,正视检察结果。其次要深化检务公开,把日常的执法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经常向党的有关部门通报,把定时间、定内容、定形式的执法检察向平时的各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延伸,从而使检察评议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质量与执法水平。

    5、从自身重视和配合上入手。首先要坚持检查——整改——反馈制度,认真从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尤其针对各级组织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要作为督办事项,由检察长亲自督促,指定业务骨干具体承办,在期限内及时办结并书面正式行文进行报告反馈。其次要将执法检察评议中的成绩与问题、表扬与批评和具体的责任人对号入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赏罚分明。最后要主动向党的各级组织了解检察工作中的总体情况以及其中可以借鉴的得与失,主动与其它单位横向对比,树立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

    四、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思考。

    一是由党的各级组织发动向全体党员进行法律监督的宣传教育,密切联系群众,为检察机关提供案源线索,为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向党委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出现的新问题的定期报告制度,党委则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或与检察机关共同跟踪监督纠正违法情况。

    三是由党委根据检察机关反映的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有错不咎问题,与对该单位的工作评议和对有关领导的述职评议相挂钩,落实违法者的具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是注重宣教,营造监督氛围。要在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中强化监督意识,创造有利的监督环境,完善监督的基础。要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监督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是保持党和国家生机与活力的根本措施和途径,自觉把接受监督当作应尽的义务。

    五是瞄准难点,严控重点领域。首先要突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干部监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同时还要加强对领导“八小时之外”的监督,使他们感到随时随地都有监督的眼睛在盯着自己,促使其警钟常鸣,警弦不松。为此,要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并加大巡视工作的力度。其次要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监督。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组织等部门领域要实施重点监督。要以特别的素质要求,特别的管理规章,特别的监督措施来解决重点部门行业的干净干事问题。

    六是抓住关键,实现权力制衡。通过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权力制衡,是完善监督的关键。监督权与被监督权是一对矛盾。两者只有相对平衡,才能互为制约,便于监督的实施。被监督权太大,必然导致权力“单边主义”,以致无法监督。当然如果监督权太大,也会使权力难以正常运作。但目前我国的基本情况仍然是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的“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权太弱。因此应当通过改革,实现权力的基本制衡。

    七是健全监督法规,强化监督力度。目前的监督法规还存在两大明显缺陷:一是不健全,二是权威不高。要真正做到监督有法可依,被监督者违法必究,就要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增强监督的强制性和有效性。只有完善监督法规,才能确保监督的强制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当前首先要尽快制定综合性监督法规,以解决监督法规零星、分散和互不衔接的问题。其次要提高党内立法层次,以提高党内法规的权威,形成全党共识,保证法规的自觉执行。此外,还要注意把党内监督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把党内监督法规适时转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即实现党和国家法规的一致性,增强党内法规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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