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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昂素镇农机协会章程_昂素大峽谷

    时间:2020-03-22 08:50:5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昂素镇农机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昂素镇境内的小型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以及其它类型农业机械的所有者、使用者自愿组成的农机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教育广大农机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系数,开展互济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向他们提供技术服务,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农机事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机关是鄂托克前旗农机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鄂托克前旗民政局。本团体接收旗农机局的业务指导,接收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在昂素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协助职能部门开展农机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法规;
    组织会员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指导会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帮助会员解决农机引进、推广和使用中的问题,提高经济效益。

    (三)开展对特别困难会员的济助活动。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机所有者、使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帮助会员调解农机购买、使用中产生的纠纷,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章程,并从事农机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被工商行政管理确认的均可参加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和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从事农机服务或参与经销活动的人员;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效《驾驶证》、《行驶证》的小型拖拉机或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农机所有者、使用者。旗、镇从事农机管理、监理、培训、推广和热心本会工作的人员,可应聘为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成员有提出批评和撤销意见的权利;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形成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一次性交付);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会员证交理事会,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必要时可特设首席会长,协会启动期间暂代替理事会职权,与其有同等职权,还可聘用名誉会长,为协会正常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首席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首席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首席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首席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开展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拔款或属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建立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与日俱增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宜。清算期间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8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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