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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环节

    时间:2020-11-09 08:07:5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而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必备前提。相关制度设计、安排的缺失是造成当前我国社会不公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从社会政策制定、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均衡和权利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着力点。
     
        关键词:制度公正;
    社会公正;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和谐社会”这一温馨词汇,不仅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创新,更是党引领全国人民致力实现的执政目标。本文拟就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环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视角,在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进行较为全面的探讨的基础上,希望能从制度建设、体制改革、社会政策等方面寻求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并且使这一利益协调机制能促成一个社会保持其所应当具有的起码的社会公正的状况,使社会的各个阶层能实现良性互动,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实现国家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一、保障社会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环节
     
        “和谐”,通常指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一种协调和非对抗的状态。和谐社会则是一个各阶层和睦相处、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
    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相处的社会。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所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如下界定:“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价值目标上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全面和谐的社会。从现实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是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文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型社会。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事实上,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在改革开放走到纵深的本世纪初的提出,其面对的基本现实是:第一,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推进而来的城乡、地区、个人的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化问题;
    第二,由经济社会转型期带来的利益关系变化所引起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问题。前者是公平问题;
    后者则是正义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些问题都是长期积累起来的,它表明现行的制度和政策存在着缺陷和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核心任务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健全社会公平的保障——利益均衡的制度机制;
    二是完善社会正义的形式——权利保障的制度机制,亦即建立、完善利益均衡与权利保障的制度机制。而从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的相互关系来看,“民主法治”无疑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公平正义”则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相对于“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等现象上的特征,制度与价值即“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的结合”具有更为基础和重要的地位。因为只有全社会有关公平正义的价值共识获得了制度(民主法治)的体现和保障,和谐社会的其他特征才是可期待的。因此,推进制度体制建设,以制度公正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环节。
     
        二、制度失衡是造成当前我国社会不公问题的根本原因
     
        约翰•罗尔斯曾就“社会公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做了如下阐述:“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同时,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伦理价值,也是法律、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体系。一个公平的社会在主要社会制度上必须能够实现把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主体。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只有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坚持使发展的成果惠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才能增加广大社会成员的认同感,并有效扩大内需,保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二,从总体上保证各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只有确立机会平等和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使每个社会成员“得所应得”,才能真正、充分、持续地激发社会活力。第三,有着健全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合理的社会调剂,一是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分配结构;
    二是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平等进入、互惠互利。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制度尤其是规范、合理、公正的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良好的制度是社会正义得以体现的杠杆,更是社会公正的根本保证。政府应该通过制度公正以确保社会公正的最终实现。
     
        比照社会公正对制度的要求,我们不难发现,造成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相关制度设计、安排的缺失则是其根本原因。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城乡二元的公共服务体系直接导致城乡居民政治、经济权利的不平等
     
        城乡问题的关键是权利及体制问题。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选择的是城市优先发展的战略,国家财政投入重城轻乡、重工轻农,整个国家公共服务体系同样服从于这一体制,这不仅造成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等)的资源占有、服务能力及供给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造成城乡居民民生权益及享有的公共服务权益严重失衡。近些年,党和政府虽在拉近城乡差距方面做了巨大努力,但迄今为止,我国公共服务体制的制度设计仍是坚持城乡分离的思路,人们的身份和地域依然是制度设计的主要参考因素,而不是城乡一体的体制,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二元体制并未根本改变。虽然这种制度设计有基于国情的考虑,但只要坚持“城乡有别”,同为一国公民却不能拥有同等国民待遇的情况便不可避免。众所周知,这种体制伤害的绝不仅仅是农村居民的政治地位、身份权利、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权益,因为贫穷落后还将以代际传承的方式让他们的子孙难以改变自己的宿命。如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的巨大落差就使农村孩子首先输在了起跑线上。
     
        (二)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导致社会利益分配严重失衡
     
        初次分配领域,由于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生产要素资源产权的不平等,直接造成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收入的巨大差异。尤其是广受诟病的垄断行业,凭借对国家资源的垄断牟取暴利,中饱私囊。再分配领域,由于与税收、财政转移、社会保障制度等相配套的相关支撑制度的缺失,使得政府的再分配功能被大为削弱。例如,由于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国民收入监控体系,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制度功能便大打折扣;
    同样,由于法制化、规范化的健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至今未能形成,使得转移支付难免随意性和盲目性,大大削弱了财政转移制度的调节功能;
    而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城乡保障的“二元”、城镇企事业单位保障的“双轨制”等社会保障制度的积弊则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三)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不仅使腐败问题突出,而且破坏了市场公平
     
        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直至十七大始终强调必须“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然而,至今为止,市场在其准入、竞争、资源配置等方面并未实现其应有的公平,条块分割、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权钱交易等等,依然在影响着市场的公平。近年来,虽然生产要素资源配置的权力已逐渐转向民间、转向市场,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政府职能转变缓慢,作为改革重要推进力量的政府始终掌握着一部分生产要素资源配置权;
    再加上体制变迁过程中制度制衡机制的缺失(缺乏有效的监督、预防、惩治措施),这一部分掌控公权者往往不费吹灰之力就能顺利将公权转化为部门或个人私权,进而挟其所控制的公共资源卷入市场交易过程进行部门寻租和个人牟利。于是,官商结合、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腐败现象如影随形,不仅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正、平等、自由等原则,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
     
        (四)法制不健全大大降低了司法的公正职能
     
        首先,当前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司不分”、“行司不分”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提——独立。受到党政权力干扰的司法程序和结果要维持公正简直“难于上青天”,因为在这过程中权力必然出于种种目的挟持着情感、荣誉,以致金钱介入司法领域,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再次,司法系统体制改革滞后(如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民主监督制度;
    不同地区司法资源配置严重不平衡;
    等等),致使司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一事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手里处理结果全然不同,加之近年一些事关人命的冤假错案的公开,极大地影响了法制的权威。其次,司法不独立、人员素质不高等还必然影响司法的效率,而效率同样是司法公正的要义之一,因为“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制领域的体制制度缺陷,使司法公正三原则(独立、权威、效率)在不同程度上都受到了破坏,大大影响了其保障社会公正职能的发挥。
     
        三、推进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正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也曾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推进制度建设,以制度公正保障社会公正,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任务。其主要着力点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社会政策层面
     
        首先,破除城乡、地区、行业樊篱,建立通畅的社会流动机制。一方面,使社会成员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从较低阶层上升到较高阶层,实现垂直流动,以“奖勤罚懒”体现社会公平,并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另一方面,本着“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政原则,拆除各种歧视性的制度和政策壁垒,鼓励社会成员在城乡、行业、地区间的水平流动,让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充分涌流,使社会焕发出无穷的活力。其次,加强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优质师资资源向农村流动;
    协调教育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之间的配置,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再次,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之,政府应致力于消除一切不公平和歧视性的制度与政策,在制度上保障并实现不同社会群体在任何条件下能够享受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经济体制层面
     
        首先,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对国有企业,特别是资源性、垄断性企业占有的自然资源,应当进行界定,并收取资源税,以杜绝公共利益的部门化或个人化。其次,加强与税收、财政转移、社会保障制度等相配套的相关支撑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体制转型阶段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作用。再次,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加快企业制度、计划、财政、金融、价格、管理、流通、分配等方面的体制改革与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实现企业“优胜劣汰”,个人“得所应得”。
     
        (三)民主政治层面
     
        首先,政府应适时转变职能,尽快由社会直接的“管理者”转为社会治理的“主导者”。在经济领域,政府应彻底将要素配置权还之于市场、还之于民,同时把注意力和精力投到市场力所不能及的地方,尽可能地当好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服务者”,尤其要致力于清除包括地方保护主义、城乡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等阻隔生产要素流动的种种壁垒,营造、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地打破市场垄断、促进效率和公正。其次,加强民主建设,完善对公权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尽管民主制度有着种种弊端,但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当代阶段,它被证明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是抑制独裁和暴政的最合适的工具”。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实现决策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让广大人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无疑是抑制腐败、预防腐败的必然选择。因此,保障媒体、其他政党、民间团体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一种开放的姿态迎接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倾听来自基层群众的声音,并以群众满意度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应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四)法制层面
     
        当前的核心任务有:第一,建立一支懂法、信法、护法、守法的公务员队伍。在党政机关与司法系统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前提下,公务员队伍对法治精神的信仰程度直接决定着司法公正的发挥程度。第二,建立和完善对司法人员的选拔、任免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民主监督制度,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第三,通过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严防司法腐败,使司法公正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守护神。
     
        我们相信,随着这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将呈现出一副崭新的面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蓝图终将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吴树青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4、俞可平.政治学的公理(中、下)[J].江苏社会科学,2003(5).
        (作者简介:余碧岩,集美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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