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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体制改革仍有待深化_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

    时间:2019-04-08 03:16:2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2012年4月28日,证监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在中国股市低迷、种种制度性矛盾萦绕其中的背景下,该文件的发布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以为,证监会推进改革之举的确值得赞赏,但却未能抓住病因,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新股热”只是表象
      回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始终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意见》同样也贯彻了这一原则,无论是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强调,还是对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责任的进一步明确,都有值得肯定的进步。
      但是,该《意见》将注意力过多地放在了对“炒新”的监督管理上,却忽略了如何从体制上继续推动市场化改革,也就开不出一剂“标本兼治”的良药。中国新股发行体制包含着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而其中的主要矛盾则来自于制度层面。《意见》中所涉及的内容大多集中在技术层面上,对于中国的新股发行体制的硬组织架构和软组织职能划分均缺乏关注,自然就无法收到良好的效果。
      同时,“新股热”的提法,也体现了监管部门依然未能跳出对供求问题认识不清的误区。相较于西方,我国可上市的资源十分充足,尽管模仿西方建立了询价等制度,但国情的差异使得这些“制度舶来品”水土不服。由于审批部门的严格控制,能够上市的企业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询价,价格自然会一路高走,最终使得审批背景下的询价制度成为孕育高价宝宝的温床。在供求不真实背景下盲目地搞市场化询价,其实质只能是伪市场化。因此,“新股热”只是表象,行政审批导致的供求不真实才是问题的根源。《意见》所提出的解决办法不过是给新股“压冰块”降温,只能是一时的权益之计,却不能成为治本之法。
      监审分离 下放发审
      一方面,监审分离、下放发审是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发行制度借鉴了美国、香港、英国的核准制,但是在内容上却有较大的区别——它们的核准制主要是进行真实性的核准,而我国则是进行价值性判断。事实上,每个股民都有自己的投资偏好,只要企业达到了上市的门槛,只要它们是合规的,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选择权就应该尽量交给市场,而不是由发审委去投票。监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应该放在监管、抓坏人上,而不是替股民选美、做价值判断上。监管部门应该果断地把审批和监管分开,其任务应该主要是监管,包括监管交易所,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二级市场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是不是合规,而不是把大量的精力放在种审批的田,却荒了监管的地。
      同时,应该把上市审批下放到另一个环节里。所谓下放发审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创业板先做试点,把创业板这个问题最多、麻烦最多的审批下放到深交所,证监会今后就只监管交易所,如果出了问题,就处罚交易所;第二,深交所要对审批、核准的内容和方式做出认真的改革。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不但可以改变目前监审不分的现状,还可以有效扭转发行市场的供需不平衡,有助于三高超募问题的解决。
      真实供求 做实保荐
      另一方面,真实供求、做实保荐是解决发行体制现存问题的必要措施。正如上文所述,行政审批导致的供求不真实才是我国现行发行制度的症结所在。供求的问题是市场的灵魂,市场化询价一定要有真实供求为基础。从最新公布的数据看,仅今年2月底就有515家企业等待上市,而能上市的企业超募现象严重;它们平均准备募集2个亿的资金,但现在市场却给了它们7个多亿,发行市盈率平均高达60多倍。正是供求关系的不真实造就了这一资本市场史上绝无仅有的现象。
      要解决上市企业供求不真实,打包发行是可行的方法之一。证监会可以一次打包发行50家或者100家,增大供应,而且明确责任人。以创业板为例,从目前来看,每个企业募集的资金近7亿,300个企业就圈走了2100亿的资金,按原本“一个亿点燃创业激情”的设计意图,足以使2000个企业上市。如果能够打包发行,供给增加了,超募的现象就会解决,同样多的资金能给更多的中小企业上市,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便能买到更便宜的股票,而且总的资金量也没有增加,没有产生扩容。
      同时,在发行制度改革中,一定要抓主要矛盾,保荐人就是要重点监管的对象之一。之所以把保荐人突出出来,是因为保荐人的一笔签字就能带来百万收益,这是任何一个中介机构都难以相比的。因此,应当对保荐人进行严格的监管,并将保荐人的人数、保荐的公司数量、出现的问题以及受到的处罚等历史记录都披露在每一个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作为投资人选择股票的重要依据。
      具体而言,首先要明确保荐人的责任。对于保荐人报上来的材料,证监会、交易所在做真实性的核准之后进行备案。只要达到创业板的标准,就可以让企业上市,但是如果出了问题,不管是券商还是保荐代表人,轻则给予处分,重则就要考虑减少承销商的通道,甚至吊销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再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保荐人的保荐工作也应当确立一个期限。在笔者看来,保荐人的保荐期限可以是3年甚至更长,3年之内出现问题保荐人都有责任,特别是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及在可预见的与招股说明书募集股票发行价格有关的盈利预测上,保荐人的保荐时间应当与盈利预测的时间相吻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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