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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女溺水身亡谁之责】少女双双溺水身亡

    时间:2019-01-06 03:28:2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一个年仅17岁的青春少女,在和几位好友举杯相聚之后投河自尽,家人将六名一同喝酒的好友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后六酒友不服以跳河女友自寻短见与己无责为由提出上诉,那么,少女投河的背后是一时冲动,还是另有隐情?欲知案情真相请看:
      
      好友相聚同欢乐不听相劝寻短见
      
      2007年8月6日晚,高卉受其他六名好友的邀请,在河南省西峡县城一网吧上网后又到该县城的世纪广场的露天歌厅喝酒、唱歌到深夜,高卉酒醉,曾先后三次扬言不想活了,同年8月7日凌晨1时左右,高卉在张某付款结账后回家途中,不幸坠入广场河中溺水身亡。
      高卉溺水身亡后,高的父亲一纸诉状将六名酒友一并告上了法院,以六名酒友邀请其女儿喝酒,并致其酒醉,在明知其已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况下,不切实履行其安全护送到家以避免意外发生的附随义务,该行为是高卉坠河溺水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六名酒友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而构成了侵权行为为由,要求六酒友共同承担因高卉死亡的赔偿责任。法庭上,高卉的父亲请求法院让六酒友赔偿高卉所受损失23420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96205元,丧葬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中的134200元。
      庄严神圣的法庭上,当原告宣读了自己要求六酒友赔偿的天文数字后,六酒友感到这是天大的冤枉,他们认为这钱他们不能赔偿。因为当晚是高卉要求他们和她一起去唱歌,同时她也没有喝醉,她是因为不想去上学与家里生气而心情不好,几次想自杀都被他们制止,当高卉和他们几位酒友唱歌、喝酒之后,高以到别处买饮料喝为由趁与他们分开之际跳河自杀,和他们一起的杨某、张某便立即跳河救助,虽救助未获成功,但他们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对于高卉的不幸,他们深表同情,但他们对此事故没有责任,为此,他们不能承担高卉父亲在法庭上提出的一切赔偿要求。
      
      执意跳河施援助开庭审理查事实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受理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庭上经双方激辩后,该法院经审理查明:户籍为西峡县城的高卉父母常年在商南县经营个体生意,其长女高卉生前随在西峡县城居住的爷爷奶奶生活。2007年初,年仅17岁的高卉辍学在家。日常生活中,高常上网聊天。高卉在上网聊天中认识了21岁的杨某、张某。高生前与其辍学在家的同学申某较为要好,并通过申认识15岁的在校学生张某某。2007年8月6日晚9时许,在县城东环路一无名网吧玩的申某(女)遇到朋友张某某及张的朋友16岁的在校学生杜某(杜与高不认识)。三个女孩去县城一网吧找高卉要钥匙,随打的来到某网吧,遇到在网吧玩的高卉、杨某、张某及杨、张21岁的朋友贾某(贾与高不认识)。随后七人相约到时代广场附近唱歌、喝酒。晚十时许,七人来到广场南路一露天歌棚,要了啤酒后边喝边唱,一直玩到次日凌晨1时许,共喝16瓶汉斯苦瓜啤酒。张某将酒及点歌的费用结清之后,七人沿广场南路向西步行回家。申某因喝醉酒由张某某、杜某扶着走在前方,高卉也喝醉与杨某等三人跟后。途中,高卉哭闹着反复说自己因不想上学与家人吵嘴,不想活了等等。在经过横穿广场南路向西约两米深二道河时,高先后三次跑到桥上说要跳河自杀,均被同伴劝阻。稍许,高在同伴的劝说中平静下来,并对大家说去买瓶绿茶就回家。高说后转身往露天歌棚方向走去,杨某、张某跟随其后,高快步走到二道河桥处纵身跳入河中。杨、张见状未脱去衣服即跳水施救,施救中不会水的张某出现危险,大喊救命,情急中杨某转而先救张某,在其他人的帮助下将张某救出,此时离高卉溺水已有十几分钟。而杨某也出现体力不支,在大伙的帮助下,杨某上到岸上,而高已被冲至距桥下二十余米外的橡胶坝边。与此同时,被告拨打了120和110,民警也赶到现场,将高卉尸体打捞出。出警民警当即对六被告、救护车的值班医生、护士及当晚为六被告及高卉服务的歌厅职员进行了询问。
      
      一审判决同上诉梅开二度握手和
      
      西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受害人高卉和六被告在一起唱歌喝酒并没有过错,现经庭审查明:六被告也均未存在恶意劝酒致高卉醉酒等过错行为,七人在喝酒和唱歌后,应互相照顾,确保安全回家。但六被告在高卉已明显表现出醉酒状态,并多次扬言不想活了并三次要跳河自杀且被劝阻的情况下,六被告更应尽照顾和确保高卉安全回家义务,但六被告未尽到此义务,致使高卉跳河自杀身亡,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六被告应适当补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考虑到受害人高卉跳河后,被告张某、杨某积极营救行为,可酌情减轻张、杨二人的补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于2008年1月8日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张某、杨某各补偿原告之父高勇2000元。
      二、被告贾某、申某、杜某、张某某各补偿原告高勇2500元,其中申某、杜某、张某某承担的补偿责任分别由其监护人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六被告不服以自己尽到职责,并下河抢救高卉,高卉的死是另有隐情,与喝酒无关,对此,六被告无责,不应承担高卉的一切赔偿责任为由而提出上诉。
      2008年6月18日,此案由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峡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再次开庭审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六被告各为受害人出1500元作为补偿,使此案促成和解结案,取得了社会和法律的相互统一。
      
      案情背后引发的思考
      
      本案中年纪轻轻正值花季的高卉同学,在校时也曾是一名优秀学生,因高卉的父母常年在外经商,缺乏和女儿的交流,高卉常年居住在爷爷奶奶身边。而高卉又缺乏对爷爷奶奶共同的语言,2007年正在上学的高卉同学就厌烦了学校生活而辍学在家,一人呆在家中又感到精神空虚,就只好到网吧去消磨时光,在网上又结识了社会上一些年龄和自己不相称的社会人员,并学会了喝酒、吸烟等不良习惯。
      而高卉的死,并不是一时促成,她早有不想活的念头,此时,她厌学,不想进校门,就中途辍学,而每当和父母在一起时就发生争吵,自己的意见和父母难以沟通,心情极为沉闷、烦恼和消极,同时,又没有一个真心的朋友可以诉说心声,在多种复杂心情的压力下,便产生轻生厌世的念头。在2007年8月6日又和朋友举杯尽兴后,不听同学劝阻而投河自尽,这一切责任归谁?学校、家庭、社会似乎都有责任,如果此时能对高卉进行心理矫正,多进行谈心、开导和指引,那么,高卉同学就会打消轻生的念头,不会走上这步告别人生的不归路。
      高卉的死,向世人再次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伸出温暖的双手去呵护她、帮助她,在她年幼的心灵里播下友爱的种子,学校、家庭、社会及周围一起成长的好友如能及时对她在心理上进行矫正,那么,完全可以避免高卉同学心理产生轻生的念头不至于落到厌学、厌世走上绝路这个地步。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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