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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制度改革建议 IPO制度改革之我看

    时间:2019-05-16 03:30:1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1.对IPO制度的解释;2.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现象;3.审核制与注册制之间的区别;4.对我国IPO制度改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IPO;审核制;注册制;行政干预
      在证券业界中有这样一种说法:I P O审核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种种怪相之根源所在。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的一问:“I P O不审行不行?”再次引发了证券市场对IPO制度改革的热议,各界对IPO审核制的“讨伐”之声一浪高过一浪。那么什么是IPO制度呢?IPO制度全称为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说白了就是新股上市的门槛。目前国际上证券发行的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注册制,这种是指政府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不作实质条件的事先限制,发行者在发行证券的时候,只需把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有价值的资料文件如实详细的向公众公开发布,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公众和对相关信息作隐瞒造成重大遗漏情况的出现。也就是说政府只对证券发行所要求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对发行证券企业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另一种是核准制或审核制,也叫做实质审查制,是指证券在发行的时候不仅要以相关信息的完全公开披露为条件,而且还必须要符合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适于发行的实质要件。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不仅要审查发行企业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还要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标准,审查证券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的资格,只有经证券监管机构的许可,证券才能发行。目前我国执行的证券发行制度是审批制。
      关于这场I P O制度改革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了是否取消审核制改为注册制上。但就我看来执行哪种制度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如何让中国的证券交易按市场秩序发展,从而保障1.6亿A股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表现出来的是一种非常矛盾的局面。有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A股累计募集到的资金超过了9300亿元,而在同一时期美国证券市场的IPO募资总额为5200多亿元,西欧国家所有的I P O募资总额仅为4300亿元左右。在与我们最近的2011年一共上市的企业为260家,募集到的资金就高达2720亿元,毫无例外的成为全球之冠。如果只看这几个数据,我们的A股仿佛已是全球最具活力的市场,但是看另外的一些数据,我们就不会觉得高兴了,在2011年已经上市的新股中,已经有65家企业出现了业绩变脸,30%的新股已经跌破了发行价格,大多数新股上市后都呈现出了长期下行的走势。在当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下,上市发行已成了新上市公司的敛财的工具。
      能在A股市场上能募集到这么多的资金不是一件坏事,这正说明了我们的融资市场是有活力的。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者的利益回报却是相反的。造成这种局面的最主要原因据我看来正是我们的IPO审核制度。1996年之前,证券的发行规模是由国家下达的,国家将发行指标的份额分配给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在自己辖区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合格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这种方式在当时证券市场不成熟,大家不了解证券市场如何操作的情况下是可取的,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不少地方政府却会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审批能力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尽量分配到更多的企业,由此出现了质量差规模小的公司进入到了本应优质公司存在的证券市场。在1996年以后,中国证监会开始执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审核发行方法。也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依据中国证监会事先向其下达的发行指标来审定本地方或本行业内申请上市的企业然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证监会对地方上报的企业预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经由地方政府或者央企主管部门根据证监会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的额度。经证监会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下达发行额度。拟上市企业得到发行额度后,再把正式材料上报给证监会,由证监会最后来审定是否批准该企业发行证券。虽然证监会把审核上市的权利上缴了,但是推荐上市企业的权利还是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政府行政干预市场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出于各地方政府对自己利益的考虑,一些应该能在证券市场上融通资金获得更好发展,投资者也可以获得较高回报的优质企业不能上 市,而另一些规模小质量差的企业却能在证券市场上获得充足的资金,盲目扩张浪费资金资源。这就造就了许多所谓的优质企业在上市后不久就“变脸”成为业绩差的企业,极大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1999年开始,我国的上市发行,已经开始从严格审批制向其他国家普遍实施的核准制过度。但行政干预的问题一直存在。
      取消审核制实行注册制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吗?IP O不审行不行?注册制就是不审吗?在一些人士看来,在注册制中没有对发行条件的实质审核,信息公开披露以后就视作企业上市是合规的,这样的话证监会权力变小了,上市的门槛变低了,上市公司的质量将更加堪忧。这实际上是一些人对注册制的误解。“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实质性差别并不大,在实行注册制的美国,监管机构的有些审查比我们要严得多、细得多。”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解读他的“不审行不行”时如是说。不论是审核流程还是对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中国和美国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差异。比如说对于信息的披露,在中国的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的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仅证监会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还可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在美国相关法律方面的规定也是一样的。即使在美国这样成熟的证券市场里,IPO不审也是不行的。可见“注册制”并不意味着不审。
      审核制与注册制到底有没有太大的区别这个问题我们先撇开,那么就我国股市现在的状况来看,不对IPO进行审核,究竟行不行?恐怕不行。目前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上市圈钱,包装上市、造假上市的情况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正常的市场秩序。假如不对IPO进行审核了,那么企业虚假信息披露、欺诈上市就更明目张胆。因此为了抑制企业为上市而造假的行为,IPO审核不但不能取消,而且还应从严把关。
      I P O的审核不审不行的原因还在于为上市企业提供上市辅导服务的保荐机构自身的利益与发行人的利益完全一致,勾结在一起。在发行新股的过程中,不仅不按证券法规对发行人的质量把关,还甚至为发行人顺利上市而弄虚作假出谋划策,根本不能承担对上市公司质量把关的重任。基于对目前我国保荐机构的不信任,对IPO进行审核就更加不可缺少。
      针对目前新股发行制度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中国证监会对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必须要全盘考虑,积极稳妥执行才能实现资本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重点应该放在弱化政府在企业申请上市中的行政审批和管制权力方面上来,同时证监会要从监管于市场转向服务于市场,要继续提高在审核流程和预披露方面的透明度,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要实现这个目标,在我看来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股市内在机制,把政府的行政干预减少到最小,明确发行企业、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建立资本市场市场化发展的正常运行环境。
      2.要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揭示教育工作,抑制过度投机,推动长期资金进入市场稳定市场秩序,逐步使投资者做到理性投资。针对因炒作新股而出现跟风炒作的不良行为,采取措施加以遏制。较之西方国家,我们的中小投资者较多出于功利性而忽视风险,他们的投资行为多以投机为主,也即是指在短期内买进卖出,靠差价获利。这种短期行为依靠的就是所谓的“信息炒作”了,这就很容易被一些庄家所利用,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投资风险,同时也造成证券市场的不稳定。而西方国家的中小投资者却较为理性,他们的投资多为长期投资,这才是理性资金市场的合理投资行为。因此证监会要对中小投资者提供风险教育,引导更多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新股发行市场,稳定长期资金积极参与从而达到平衡证券市场风险和投资收益的作用。
      3.提高账户申购的上限、减少网下配售,建设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申购利益。在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拿来让中小投资者分配的股份只占较小部分。虽然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不少,但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却不多,按市场供求规律来讲,供不应求的产品自然价高,这也是造成股票发行价格虚高的原因之一。
      4.以信息披露为发行监管的核心。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透明度对规范证券市场运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不高,甚至出现披露虚假信息的事件,已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损害到了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严格监管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也是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手段之一。
      对于这场IPO是否能取消审核制的讨论,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已经指出:“今年我们还要取消约40%的行政审批项目,有的会下放和合并。最迫切的任务是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我们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逐渐把审查的重点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来。"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界定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服务于上市企业的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关系和职责划分。这也充分说明了中国证监会的高层已经意识到在新股发行中行政干预与职责权限的不明确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万恶之源,下一步证监将会把新股发行改革的重点放到这上面来。对于投资者来讲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的信号。
      参考文献:
      [1]苏晓生 丁彩彩 杜佳宸:《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清华大学出版社,第1版 ,2011.4.
      [2]李宏贵:《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金融教学与研究,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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