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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时间:2020-10-08 08:40:3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佛山市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为规范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住院基本医疗

     保险、大病保险待遇核发经办业务管理,统一待遇的审核与 支付等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规程》(粤劳社办[2006] 298号)、《广东省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粤社保[2008] 7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办法的通知》(佛府[2013] 5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佛府[2013] 4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13] 41号)、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 法》(佛人社[2013] 18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泄本业务规程。

     第一章就医管理

     第一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本人社 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儿童可提供户口簿)。定点医疗机构按 参保人就医情况办理接诊手续,与市医保支付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医保系统)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联网医 院),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应安排核查人员巡查,核对辖区内 联网医院参保人有关就医信息。

     第二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 诊的,由就诊医院主诊医生及医务部门同意,同意转诊(院) 的联网医院须及时将转诊(院)的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参保 人本人或委托办理人(以下简称代办人)持定点医疗机构主 诊医生填写、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人员转院备案表》(附件1),以及参保人身份证、病历 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市直单位参保人到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下同)申请办理转诊(院)核准 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行转院,同时委托他人在自入院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转诊(院)核准手续。符合条件、 资料齐备的,社保机构应当场受理,办理核准手续并录入保 保系统。《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口转 出医院医务部门审核之口起一个月内有效,参保人超过一个 丿j未在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转诊(院) 核准手续。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持 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文屮所指医疗机构级别均为 医保级别)出具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 表》(附件1),社保机构方可办理转诊(院)核准手续。

     获准转诊(院)的参保人在转入的市外医院出院后,按 照该院医嘱继续到本院复诊住院,第一诊断与上次住院第一 诊断相符的,不需再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院)证 明,持核准转入医院出具的再次住院的诊断证明,到参保所 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社保机构按照第一次核准的待 遇标准核报医疗费用。

     参保人要求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填写《佛山 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附件 2),以及持参保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 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社 保机构应当场受理,办理核准手续并录入医保系统。

     参保人未经社保机构获准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 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条长期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上的退休 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派驻市外180天(含 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 上的参保居民,可申请异地就更。由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 由个人)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驻(住)界 地就医中请表》(附件3),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供异 地居住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房产证、养老院证明、 单位证明、异地公安部门、异地居(村)委会证明等,向参 保所在区社保机构申请异地就医。

     社保机构对资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核准手 续并录入更保系统;对证件资料不全不能当场受理的,出具 《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4);对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 的,受理后出具《受理回执》(附件5) o

     单位派驻市外工作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参保 职工异地就医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自获准之日起计算)。有 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在异地工作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手续。

     第四条参保人首次中请门诊特定病种或中请门诊特

     第四条

     参保人首次中请门诊特定病种或中请门诊特

     定病种变更的,须持本人身份证、相关病历、近半年检查检 验报告单、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不受医保级别限制)等资料,并填写《佛 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附件6),至惨 保所在区社保机构中请办理核准手续。社保机构审核符合免 体检条件的应当场受理,15个工作口内办理核准手续并录入 医保系统;社保机构安排参保人体检的,应于参保人体检结

     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医保系统屮完成体检结果录入、打 印结果通知单。符合条件的,岀具《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特定病种待遇确认单》(附件7):不符合条件的,出具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体检未达标通知书》

     (附件8) o

     第五条 参保人申请家庭病床治疗或续期的,由参保人 或代办人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

     (附件9),提交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近半年检查检验报告单,由开设家庭病床医院的主诊医生填 写意见及医务部门盖章,由佛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 下简称市医管办)派驻医院工作的医管员(以下简称驻院医

     管员)加具调查意见,

     管员)加具调查意见,

     再由驻院医管员到医院所在区社保机

     构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社保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 理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受理后填写《受理冋执》市驻院 医管员转交交参保人或代办人,5个工作口内办结;证件资 料不全等情况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 由驻院医管员转交参保人或代办人。

     第六条 参保人在出院后15日内(含长期住院每90天

     结算一次的)再次住院的,由医院于参保人入院3日内填写

     《佛山市参保人十五口内再次住院审核表》(附件10)并交 驻院医管员;驻院医管员须即时核实,并于受理后2个工作 日内将核实后的审核表报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区医管办),区医管办即时报医院所在区社保机构;区社保 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并在医保系统中录入审核确认结果及完 成审批工作,同时将确认后的审核表交区医管办返还医院。

     第七条参保人意外伤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由医院在办理入院手续吋指引参保人到驻院更管员处,申请 办理意外伤害住院医保待遇审核手续;驻院医管员将《佛山 市参保人特殊情况就I矢审核表》(附件11)交参保人或家属 即时填写,并对参保人意外伤害住院情况进行核实,于办理 医保入院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并经医院确认的审 核表报区医管办;区医管办即时报医院所在区社保机构;区 社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审核手续,并在医保系统 中录入审核确认结果及完成审批工作,同时将审核表交区医 管办返还医院。对于伤情复杂,涉及参保人对受伤过程有所 隐瞒,缺首诊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全等存在疑问的,社保机构 可延长审批时间,审批时限最长为3个月。

     参保人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即时 结算的,在更院办理即时结算;经审核不同意即时结算的, 由参保人垫付后,待备齐公安交警部门、法院、工伤认定部 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连同《佛山市参保 人特殊情况就医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 构申请零星报销。

     第八条 因医保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参保人疾病住院 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现场即时结算时,由医院在医保系统中 办理非即时结算登记,并填写《佛山市参保人特殊情况就医 审核表》(附件11)交参保人。由参保人垫付医疗费用的, 参保人于出院之H起3个月内持《佛山市参保人特殊情况就 医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中请零星报 销。

     第九条参保人申请零星报销时,经审核符合医疗保险 规定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社保机构按照本规程办理。经 审核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报销,由参保所在区社保 机构出具《不予报销通知书》(附件12)。

     第十条参保人因急、危、重症在市外医疗机构、市内 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由参保人或代办人自入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急诊 (抢救)病历等,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第^一条 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 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超限额需申请提高限额时,填写《佛 山市门诊特定病种透析超限额使用申请书》(附件13)交驻 院页管员,9主院伏管W收到屮请书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 申请表报区医管办,区医管办2个工作口内报医院所在区社 保机构,区社保机构即时办理审核手续并在医保系统中完成 审批工作。

     第二章医疗待遇审核

     第一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二条参保人在联网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 行医院现场即时结算。

     第二节零星报销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 后,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申请更 疗费用零星报销:

     (-)经核准到市外未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二)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未在医院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

     (三)经核准的长驻(住)异地人员在异地选定医疗机

     构就更的更疗费用。

     (四)经核准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中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 住院提供: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

     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

     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 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门诊病历原 件及复印件(仅针对门(急)诊抢救的情况)。

     门诊特定病种提供: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

     卬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 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 件。

     (四)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如参保人未领取或未激活 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 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

     (五) 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或《佛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 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六) 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参保人超时中办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须填写《佛山市 基本医疗保险超时申办零星报销申请表》(附件14 ,并经 社保机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核报。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的住院医疗费用申请零星报销,除 按第十四条零星报销须提供的资料外,还须提供符合计划生 育政策的证明:

     (一) 职工生育保险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妊娠,妊娠16周以下因妊娠并发症、流产、病理性引产住 院治疗的及急诊、抢救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在非选定医 疗机构住院的。

     (二) 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或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的工伤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及参加居民住院医疗 保险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妊娠,因妊娠并 发症、流产、病理性引产住院的。

     第十六条 参保人因病理性妊娠(异位妊娠、葡萄胎等) 住院治疗的,除提供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以外,还须提供结 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或办理伤残退休 手续的工伤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及参加居民住院 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自 分娩之ri起12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申 请牛育医疗补贴零星报销:

     (一)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 更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加盖医 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 小结原件。

     (四)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如参保人未领取或未激活 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 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

     (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出生证明(或

     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未到医疗机构生育的,除提供本条第(一)、 (二)项资料外,另须提供所在居(村)委会证明或社区管 理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参保人超时申办生育医疗补贴零星报销的,须填写《佛 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超时申办零星报销申请表》,并经社保机 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核报。

     第十八条 对不慎遗失医疗机构出具的财税部门统一 监制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的参保人,经社保机构严格审核通 过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报销时须增加审核的 资料包括:

     (一) 填写《佛山市遗失收费票据原件申请审批表》附 件15),说明遗失更疗机构出具的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 费用收费票据的原因(如果被盗抢有报警的,须提供报警回 执)。

     (二) 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科印章的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 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复印件。

     第十九条社保机构办理零星报销业务,除审核参保人 或代办人提供的资料外,还须对参保人的身份、转院情况、 就医医院及时间、疾病诊断、医疗费用金额等就医情况进行 核实。由受理零星报销的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通过医保系 统查看转院信息、查看市医保办广州办事处出具的探访证 明、到医院现场调查、发函至异地社保部门协助调查等措施 进行核实。如区社保机构对参保人在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 院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单(单次住院医疗总费用超3万元), 核查后仍有疑问的,可报市医管办进一步核实。市医管办负 责派专人到医院现场进一步调查,核实工作需5个工作日内 完成,并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相应社保机构。社保机 构须在对参保人的资料审核和就医情况核实工作均完成后, 方能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第二十条对持有已激活的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其报 销的医疗费用款项须划入木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第二^一条如参保人死亡后金融账户已注销的,代办 人须提供公正证明或继承人的承诺书(附件16)及继承关系 证明材料,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款项可划拨至继承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因转科等原 因产生在同一医院连续多个时间段的分段结算住院费用,经 核实,可以合并按一次住院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对于市外医疗机构有总院、分院之分,但 只有总院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 经社保机构核准在其分院住院治疗,申请零星报销时,如提 供的财务票据印章名称与总院名称一致的,按在总院住院的 标准核报;如财务票据印章名称与总院名称不一致的,按在 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核报。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因恶性肿瘤需在门诊采用靶向治 疗或抗肿瘤中成药、中更中药综合治疗的,须提供二级及以 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写明需在门诊进行靶向治 疗或抗肿瘤屮成药、屮医屮药综合治疗),经社保机构审核 同意后,享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门诊特泄病种 限额标准。

     第二十五条多指、唇腭裂等因先天性生理缺陷疾病住 院,进行矫形手术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予以支付。

     第二十六条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双胎妊娠,临产 前发现已有胎死亡(有疾病诊断证明),而后顺利分娩? 活胎,给予享受双胎妊娠分娩的生育医疗补贴。

     第二十七条社保机构办理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为零的 零星报销业务,须按经办流程录入医保系统并打印相应的结 算单。

     第二十八条待遇审核工作实行三级经办管理,受理初 核、复核、审批环节须为不同的人员办理。复核、审批过程 中发现不符合报销规定或资料不全的,做退单或补充资料处 理;发现待遇有疑问的,由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复审。发现欺 诈冒领等严重违规情况的,提交稽核部门稽核。

     第二十九条 如医保系统对代办人一个月内申请零星 报销的次数提出预警的,社保机构须了以核实,核实通过后, 方可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第三十条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审核资料齐全的零星报 销,40个工作日(省外就医的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转交 财务支付环节。

     第三节待遇重核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现场结算 的费用有异议的,可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医疗机构医疗费用 结算单、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费用明细 清单、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向参保所在地社 保机构提出重核申请。对零星报销的费用有异议的,可提供 参保人身份证和零星报销费用结算单,向参保所在地社保机 构提出重核中请。

     社保机构对申请重核资料齐全的当场重核,对申请重核 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对特殊情况不能当场 重核的,受理后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二条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 (省外就医的60个工作日)内对待遇重核重新进行三级核 泄,若重新核怎结果与原结果一致,将重核结果书而告知参 保人;若重新核定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要进行错单修正, 备注中写明修正原因,办结后转交财务支付环节。

     第三十三条因银行开户名或账户等信息错误导致银 行发放不成功的,社保机构应与参保人重新核实账户信息, 并在医保系统中完成退票处理,打印失败补支报表给计划财 务科。

     第三章 医疗待遇核发业务台帐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社保机构医疗保险科生成各项医疗保险 待遇日结或月结台帐,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归档。其对 应的支付报表,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分管负责人 审批后归档。

     第三十五条承办零星报销业务的社保机构,泄期打印 日结对数表进行日结汇总,对应部门在医保系统中办结日结 审批、财务传送。

     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为零的零星报销业务,提交给财务的 支付报表中不予显示。

     社保机构计划财务科在收到医疗保险科审批的财务交 接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提交银行支付,并要 求银行在收到支付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划入参保人银 行账户中。

     第三十六条 月度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在市内联网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联网医院所在区社保机构与医院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的 结算办法进行月结和年度清算。在医保系统中,属于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联网医院所在区社保机构负责受 理、复核对数、制拨款报表、财务传送、打印财务支付报表 全部业务。属于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联网医院所在 区社保机构负责受理、复核对数、制拨款报表,由承保公司 负责支付;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 由联网医院所在区社保机构负责受理、复核对数,由参保人 所属区社保机构负责本区制拨款报表、财务传送、打印财务 支付报表。

     联网医院应于每月10号前打印上月(口然月)月结统 计表,交本区社保机构医疗保险科。区社保机构医疗保险科 每月22号前,对参保人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 更保基金支付费用和本区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公务员医疗补 助支付费用等进行对数并打印财务支付报表,经医疗保险科 负责人审核、分管医疗保险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并加盖医疗保 险科印章,交本单位计划财务科。区社保机构计划财务科在 收到医疗保险科的财务传送数据及相关手续后,于每月30 号前将各基金支付的款项支付给联网医院。

     (二)参保人在省内市外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 下简称跨市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本市医疗保险各项 基金(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公务员补助、离休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按照下列办法与 医疗机构进行月结:

     联网医院每月10号前打印上月(口然月)月结统计表 交市社保机构更疗保险科。市社保机构更疗保险科进行业务 数据初审:即每月20号前完成受理、复核对数,并将由各 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大病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保障基金支付的 相关数据,形成费用汇总情况表,交区社保机构医疗保险科。

     区社保机构医疗保险科每月22号前,对本区参保人跨市就 医的数据,进行汇总、复审并打印财务支付报表,经医疗保 险科负责人审核、分管医疗保险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并加盖医 疗保险科印章,交区社保机构计划财务科和市社保机构医疗 保险科。区社保机构计划财务科在收到医疗保险科的财务传 送数据及相关手续后,于每月25号前,将核定的支付费用 款划入市社保机构开设的过渡户。市社保机构医疗保险科应 在每月25日前提供全市各区应支付费用统计表交市社保机 构计划财务科,市社保机构计划财务科在5个工作口内将各 基金支付的款项支付给各联网医院。

     第三十七条 年度清算工作由区社保机构在完成定点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后两个月内完成。支付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年度清算的费用,由区社保机构计划财务科在收到医疗保险 科审批的财务交接单后,按协议约定的年度清算要求,将各 基金支付的款项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章“三大目录”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市社保机构按省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更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 大冃录”)制定本市“三大目录”基准库,标明每个项冃的 代码。联网医院须将本院的目录代码与医保系统基准库代码 对照,由医院所在区社保机构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十九条 联网医院在市“三大目录”基准库范围内 新增项目时,由联网医院向更院所在区社保机构申报新增项 目,同时将卫牛部门和物价部门同意新增的纸质文件(原件) 送交区社保机构,经区社保机构医疗保险科审核后,出具同 意增加证明,一并提交市社保机构,经市社保机构医疗保险 科审核后,在医保系统对新增项目作编码编写、设置报销比 例等,医保系统屮设置完后告知区社保机构,由区社保机构 告知定点医疗机构。此环节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条 国家或省级对“三大目录”进行调整后,市 社保机构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并公布。

     第五章

     基金核算管理和运行分析

     第四十一条基金核算经办流程包括预算管理、帐户管

     理、结算方式、收入与支出以及对账办法、财务报表、票据

     管理等内容,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社保机构要根据参保、缴费、年龄结构、

     第四十二条

     社保机构要根据参保、缴费、年龄结构、

     就医流向、医疗服务利用和医疗费用支出等信息,开展综合

     基金分析评价工作,建立分析和风险预测制度,及时向上级 有关部门报送分析报告。区社保机构应左期开展医疗保险待 遇核发经办运行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向市社保机构报送一次 运行分析报告。

     第八章内审监督

     第八章

     内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基金管 理和就医管理经办业务,纳入市、区社保机构内部监督检查 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业务环节应按市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环节应按市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

     作规定和要求,对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 归档保管。

     社保机构待遇核发部门应按照市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 作规定和要求,对参保人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 单、公务员补助结算单、门诊特定病种结算单、大病保险结 算单,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公务员补助、门诊特 定病种和大病保险的月结统计表及对数表和支付表等结算 业务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管。

     联网医院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业务档案管理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医疗保险业务资料。

     需存档的医疗保险业务资料包括:参保人住院(含家庭病床) 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原件(医院联)及各种医 疗费用结算单和月结统计表,社保机构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 疗费用的月结入账通知单等。

     第四十五条要加强和规范社保基金征收票据管理,严 格按《关于规范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的通知》(粤社 保办[2007] 39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参保人对社保机构执行情况有争议吋,可 向参保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争议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 可依法中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口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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