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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工作人员有关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处理规定

    时间:2020-11-03 09:24:2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医院工作人员关于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

     ? 为加强我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一、定义

     ? “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 二、处理规定

     ? 1、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并分别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者免职、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处理。索取“红包”、“回扣”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和基建工程等重要岗位和部门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调离工作岗位。

     ? 3、中层干部收受“红包”、“回扣”的,给予免职。

     ? 4、执业医师收受“红包”、“回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 (1)收受“红包”、“回扣”不满600元的,给予两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 (2)收受“红包”、“回扣”在600元以上(含600元,下同)、不满1000元的,给予两倍罚款,暂停1个月处方权。

     ? (3)收受“红包”、“回扣”在1000元以上,或者有收受“红包”、“回扣”被二次以上查实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予以解聘,给予两倍罚款,并进行待岗培训。

     ? 5、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人应当在24 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党办或纪检监察室(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 6、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科室收受“回扣”并发放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组织行为的,应给予科室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 四、对发现有收受“红包”、“回扣”情况,并由此带来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所属部门领导责任。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 五、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以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以提供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断绝与其业务往来。并向上级报告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

     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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