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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安全稳定工程平安创建实施方案_乡镇平安建设实施方案

    时间:2020-03-22 08:48:1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我旗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的持续稳定,保障我旗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推进我旗的平安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实施安全稳定工程,创建平安鄂尔多斯”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实施安全稳定工程,创建平安鄂前旗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紧紧围绕全旗经济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在旗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以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重点,认真落实各项综治维稳措施,建立健全“创安全、保稳定、促发展、促和谐”的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安全稳定的鄂托克前旗,使“平安前旗”成为我旗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成为有力的招商资源和重要的投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2005年至2007年的三年努力,使我旗90%以上的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和部门、单位均达到“安全稳定地区(单位)”的标准。通过创建一个个安全稳定的小环境,促进全旗大环境的安全稳定,从而使我旗成为全市及周边地区最稳定、最安全的地区之一。其主要目标是实现“五无、四少、一增强”。“五无”:①无“法轮功”、“门徒会”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等影响全旗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
    ②无因矛盾纠纷引发的越级上访事件和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③无交通事故、火灾等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群死群伤恶性安全事故;
    ④无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恶性案件;
    ⑤无严重损害党和政府以及政法机关形象的干警违法违纪现象。“四少”:①可防性案件明显减少;
    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明显减少;
    ③青少年违法犯罪明显减少;
    ④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减少。“一增强”: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要不断强化政权意识、国家安全意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严密防范失、泄密事件发生;
    加强防范和严厉打击“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
    依法打击和查处地下非法宗教活动;
    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和针对信息网络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高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公安局、防范办、统战部、民宗局、文化广电局、网通公司。

    (二)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积极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旗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鄂前旗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制度等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前维稳字〔2004〕3号)精神,做好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调处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做到情况早知道、工作早介入、问题早解决。在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时,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武器,坚持及时、果断处置,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必须做到信息报送先于群众到达。责任单位:司法局、信访办、维稳办、公安局、各苏木乡镇。

    (三)健全、完善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始终坚持“严打”方针

    1、进一步健全完善“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治安信息研判和形势分析评估机制,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治安问题的原则,开展专项严打斗争,确保“严打”方针真正贯彻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各个执法环节中,增强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

    2、建立完善集中整治工作机制,不断搞好农村牧区、公共复杂场、企业、学校周边、交通要道、车站、流动暂住人口聚居区、集贸市场、文化市场等方面治安秩序的集中整治,加强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化建设,建立起“排查建帐、以帐促治、以治求稳”的经常性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公安局、经贸局、教体局、交通局、计生局、工商局、文化广电局、各苏木乡镇。

    (四)进一步完善治安防范工作机制,加强防控体系建设,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发生,创建“零”发案小区、社区、单位和嘎查、村

    1、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和深化“2236”防范体系建设,从人、财、物上保障防范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探索实现推进规范化、适应市场化、加快科技化等“三化”上狠下功夫。责任单位:综治办、公安局、各苏木乡镇。

    2、敖镇从安全稳定社区抓起,积极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加强联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社区建设共驻共建责任区的要求,明确划分各单位的治安防范责任区,按照“人防抓落实、物防抓巩固、技防重提高”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纵到底、横到边的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在居民区、商业网点、重点部位、重点行业以及各单位逐步推广智能防盗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在堵卡点配备监控设备,力争三年内全旗报警系统实现同110联网。责任单位:敖镇、公安局、建设局。

    3、农村牧区,要把治安防范纳入村规民约,实行联户互保、党员八带头联防等形式,发挥一长三员(户长、治安员、调解员、法制宣传员)作用,进一步完善三级报警网络,提高农村牧区自防自治水平。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

    4、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强化责任、措施,认真贯彻国务院第421号令《关于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积极推行治安防范经济担保制度。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旗直各部门、单位、企业、学校。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

    1、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发生重大事故。加大检查和督查力度,及时整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安监局、公安局、各苏木乡镇。

    2、切实管理好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危险品、麻醉药品、堵源截流,防止流入社会;
    要加强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自抓、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机制。责任单位:人武部、公安局、药监局、卫生局、各苏木乡镇。

    3、加强流动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把管理、教育、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健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公安局、计生局、各苏木乡镇。

    4、认真做好刑释解放人员的安置帮教衔接工作,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市场化、法制化的新途径、新方法。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苏木乡镇。

    5、加强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继续开展争创“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安全放心网吧”活动,改进学校法制、道德教育方式方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教体局、各学校、团委、网通公司、公检法司、各苏木乡镇。

    6、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坚决查处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责任单位:文化广电局、公安局、工商局。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创建活动根基

    1、大力加强安全稳定创建各项基层基础工作。抓好四项建设,即:抓好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综治工作和创建平安工作的根基。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

    2、按照旗综治委、编委办《关于加强苏木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精神(鄂前综治发〔2005〕1号),整合基层综治力量,做到组织机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职责任务、办公经费“五落实”。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

    3、着力改善治保会、调委会、联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探索并建立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机制,推动防范工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

    (七)大力推进依法治旗进程,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加大领导干部和各执法部门以及广大青少年的学法用法守法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能力。针对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以街道、社区、单位和乡镇、嘎查村为依托,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下乡”、“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万家”等活动,深化普法依法治理,积极营造知法、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与依法治旗和创建安全稳定地区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扎实推进我旗法制建设进程。责任单位:司法局、教体局、团委。

    (八)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

    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按照“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与“公正执法树形象”和“争创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干警)”活动紧密结合,按照中政委“五条禁令”和“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同时,要加大培训和监督力度,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提高培训质量。使广大政法干警的精神面貌有新的变化,各项工作有新的进展,确保政法队伍政治坚定,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不发生严重损害党和政府以及政法部门形象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和事件。责任单位:公检法司。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把安全稳定创建活动作为任期目标之一,实施一把手工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战略位置,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考虑。党政领导要经常过问,定期研究平安创建工作,并解决实际问题。要把“系统抓、抓系统”结合起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把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层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有关领导、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身上,严格落实责任制。政法委、综治办、维稳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政法部门在创建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各级党政领导抓创建活动的实绩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在创建工作中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等行为;
    宣传、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为创建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工商、税务、药监、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及时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
    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要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
    卫生防疫部门要重点抓好重特大中毒事件和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教育、文化、共青团等部门和各人民团体要加强校园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和文化市场管理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将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纳入住宅设计标准,列入新建小区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民政、劳动、计生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流浪乞讨人员帮扶救助等措施;
    交通、安监、煤炭等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煤矿及其它大中型企业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工会、妇联、信访等其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承担起创建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把“系统抓、抓系统”结合起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创建工作合力。

    (三)建立创建工作运行机制

    1、为了加强领导,切实保障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旗委、政府决定成立“实施安全稳定工程,创建平安前旗”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工作,着力推动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各苏木乡镇、各部门单位都要成立创建平安活动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抽调专门工作人员,扎实开展工作,要制定具体的创建平安活动工作实施细则。

    3、不断培育、发现、总结安全稳定创建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日常监控、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逐步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督促考核、兑现奖惩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创建活动正常开展

    各级党委、政府在保障综治、维稳机构、政法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按财政收入或人口比例列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创建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大调解机制、治安防控、科技强警、群防群治、基层基础工作等应由政府支付的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逐步建立健全政法经费保障机制。2005年-2007年,旗财政每年单列创建经费25万元,各苏木乡镇财政单列25万元。其中:敖镇每年5万元,上海庙每年4万元,布拉格每年3万元,昂素每年3万元,毛盖图每年2万元,三段地每年2万元,二道川每年2万元,珠和每年2万元,城川每年2万元。主要用于人防、物防、技防工程项目投入。创建活动要实行项目带动的办法,具体是:旗里每年确定1至2个重点项目,苏木乡镇也要确定1个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重点扶持项目,将投入的资金专款专用,集中投放,力争每年办成一两件事关全旗安全稳定的技防等工程。

    (五)紧紧依靠群众开展创建活动

    安全创建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组织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方法,充分调动、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参与安全稳定创建成为广大群众的自我要求和自觉行动,积极参加到创建活动中来。同时,要加大媒体对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倡导“安全稳定,人人有责”,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社会正气。

    (六)统一考核验收,统一命名表彰

    从2005年起,经旗综治委考核验收、评估确定的年度安全稳定苏木乡镇,报请旗委、政府审核认定后,由旗委、政府授予“安全稳定”苏木乡镇荣誉称号,并进行表彰奖励。“安全稳定”单位、企业、学校、嘎查村和社区,由旗综治委命名,并进行表彰奖励;
    对连续三年获得“安全稳定”苏木乡镇荣誉称号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
    对在安全稳定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旗委、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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