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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21-01-09 08:09:5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扩大内需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建设和跟踪审计行为,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建设项目;

    (二)政府统一借贷或担保资金建设项目;

    (三)由政府或社团组织管理的国内外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投资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自有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项目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政府要求跟踪审计的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项目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依法提出审计报告或出具审计决定。
    (一)财政、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配合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二)项目建设和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采购、供应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三)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可用审计建议单或重大问题审计建议函等形式建议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条 跟踪审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或建设项目成本。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保守秘密、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跟踪审计结束后,依法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立项至工程开工前的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规性等进行的审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证等是否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三)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与计划审批部门核准意见相符,审批部门核准意见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或比选文件)进行事前审计,重点审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真实、合规和准确性,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含工程价款承包方式、调整因数、方法、程序和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等)的合法、合规和周密性;

    (五)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勘察设计等咨询服务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重点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违约、索赔、现场签证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工程价款调整与结算原则是否与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计价配套文件等相符;
    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是否控制在行业现行标准以内;

    (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以及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等问题;

    (七)各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且压证施工;

    (八)项目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

    (九)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中标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十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此内容贯穿到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
    此阶段中对项目各审批文件、招投标、征地拆迁等能够完成的审计工作,应及时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为后续的项目建设和竣工决算打基础。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期间项目建设管理(含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情况)、建设过程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如设计变更、工程技术经济签证、交工验收制度;
    材料、设备采购、验收、领用制度;
    经费拨付、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二)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三)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四)重点审查设计变更、现场技术经济签证的真实、合理、合法性,变更手续是否齐全,签证是否及时、详实;

    (五)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计划,其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等是否与招投标要求一致;

    (六)重点监督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对建设资金财务收支适时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结算手续的合规性、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如建设资金是否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工程进度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有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取和按进度支付;

    (七)关注工程质量。主要检查勘察设计深度是否达规范要求,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是否到位,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有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检查交工验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验收情况;

    (八)根据需要参加工程重要数据测量(如现场原始地貌抄测和基础验槽等)、工程例会、工程设计变更评审会、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或验收,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
    此阶段中对已完工且能独立计量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及时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以便于动态掌握项目投资变化情况,并为后续的项目建设和竣工决算打基础。
    第十条 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阶段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的真实、合规性进行重点审计。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真实、合规性审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进行审查,主要包括组成工程结算价款的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执行、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测算及其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材料价格及价差调整等。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票据,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审查尾工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
    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等;

    (二)设备投资审查。主要包括设备采购过程、采购成本、相关费用计取和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审查;

    (三)待摊投资审查。待摊投资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及其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四)其他投资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内容的实际支出,取得各种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发生的递延资产等支出;

    (五)其他相关事项审查。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六)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审查。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记录是否完整;

    (七)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八)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查。投资额度、生产能力、建设标准、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配套工程、待摊费用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项目各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九)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情况,审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控制制度,做好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组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补充专业技术力量:
    (一)择优聘用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透明选择具有法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三)抽调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组进行跟踪审计,应当将确定的审计方式、审计介入时间、审计所需资料提前3日告知被审计单位;
    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建设信息以及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计划实施与完成时间等;
    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汇总审计成果。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专业类型和建设特点,可以将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或若干重点环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跟踪审计方式。

    第四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将初稿提前3日送审计组;

    (四)签订工程施工等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3日,送审计组;

    (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等事项,应提前10日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施工方案、原设计情况,变更或“签证”的原因,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方的意见,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及初步结论等;

    (六)隐蔽工程隐蔽前2日告知审计组;

    (七)工程进度款实行先审计后支付的原则。支付前5日应向审计机关及时报送所完成的工程实物量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等;

    (八)对审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
    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提出;

    (九)审计机关适时合理介入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并不代表减少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以及审计组成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并保证审计质量;

    (三)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写好审计日记、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准确地出具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五)当因设计变更等原因使工程造价出现变动时,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结果;

    (六)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审计组应分阶段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七)根据审计职责范围,适时合理介入建设管理工作,避免影响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正常工作以及项目建设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涉嫌严重违纪或经济犯罪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审计规定,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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