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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延续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1-01-20 08:08:5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行政许可延续,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延续申请的审查,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行政许可证件一般是有期限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内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的,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将是违法的;
    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但这只是针对具有有效期的行政许可。对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特区通行证、爆破作业许可等,不能申请延续;
    没有有效期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等,则不需要提出延续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行政许可类型作出相应的行为。
        2.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于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领域甚广,对不同事项采取的审查方式不同,对某些事项的审查需要较长时间。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不抵触的情况下,对提出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的期限可以不作修改。
        3.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许延续行政决定的,是视为默示许可还是默示拒绝,《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许延续。”即行政机关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推定为行政许可机关准予延续,即默认批准。
        4.行政许可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其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上加注说明;
    如果认为申请人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与之对应,申请人认为其许可证不属于有有效期的许可证或者属于一次性许可证、没有有效期的许可证;
    认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是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有效期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的;
    认为行政许可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视为默认批准延续该行政许可的行为;
    认为符合延续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而行政许可机关认为不符合延续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的等,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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