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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农民异地搬迁扶贫工作意见

    时间:2020-11-17 09:25:3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为深入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全面推进农民异地搬迁扶贫体制创新各项工作,根据《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3]373号和市扶贫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扶贫改革试验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促进农村人口集聚为主线,将灾害搬迁、整村搬迁、工程拆迁、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低收入群众保障房建设等六项政策,统一纳入农民异地搬迁扶贫体系。

      通过政策引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农民异地搬迁,加快山区农民融入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实现增收致富,切实改善民生。

      2主要目标从2013年起,通过五年的努力,力争破除农民异地搬迁过程中住房安置、就业增收、融入城镇等环节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农民搬迁安置方式,健全农村人口集聚的体制机制,完成农民异地搬迁15000人以上。

      3基本原则农民异地搬迁扶贫改革试验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

      二、对象范围、安置顺序和人口界定4扶持范围与对象1列入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计划的农户;2列入扶贫重点村农民异地搬迁计划的农户;3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省、市、县重点项目需拆房的异地搬迁农户。

      5符合异地搬迁的农户按以下顺序予以优先安置1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轻重缓急搬迁避让的;2县城水源保护区和30户以下小规模自然村整体搬迁的;3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需拆迁的搬迁农户;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区内,按期拆除原居住地所有房屋的农户;5经县政府研究认为需要搬迁安置的其他特殊情形。

      6安置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1经申报,列入年度搬迁计划的农户;2安置前,必须整幢、全部拆除原有住宅及附属用房含新、旧房屋、灰房等附属用房及跨村审批建房,与村委会签订异地搬迁与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协议书。

      对需要保留的有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古民房等,须经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县扶贫办认定。

      7安置人口界定1分户安置原则农民异地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扶持的农户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

      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扶持政策。

      报名前,根据分户条件已立户的,可以分户安置。

      女儿招婿,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口迁入的,可另立一户安置。

      但父母必须与子女中的一人并户享受政策,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必须与其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

      户口在搬迁村的离异人员,现尚未再婚的,必须与子女或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不能单独安置。

      2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安置政策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下列人口①确因读书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日制大中小院校在校生含学前儿童和当年毕业生,不包括农转非后出生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子女;②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服刑及劳教人员;③户口在搬迁村的农嫁非人员及其农业户口子女;④已结婚登记户籍没有办法迁入的农业人口乡镇街道证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或个人,不能享受异地搬迁扶持政策①已享受过旧村改造批建新房、异地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和拆迁安置政策之一的;②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包括在村离退休人员;③已享受过政府房改房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的;④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及提干的军人;⑤已出嫁或招婿到搬迁村以外的农业人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人员;⑥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自行处理结案的;⑦计划外生育尚未处理的;⑧在公示期之后新增人员或公示之前死亡人员;⑨与户主同一户口簿但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和供养关系的人员。

      4在符合安置政策的农户中,下列人员可计算安置人口,享受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的面积,但不享受资金补助政策①确因子女读书夫妻双方或一方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②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或子女为非农业户口,且不是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③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婚尚未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可增加一个申购人口。

      5下列情况不享受集中安置政策,但可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政策①在县域范围内已按集体性质土地审批建房含跨村建房不能还耕的;②纳入政府供养的五保户。

      三、安置方式8安置方式。

      农民异地搬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

      鼓励异地搬迁农户到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保留村、中心村镇和城镇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投亲靠友分散安置。

      各搬迁小区应建设一定数量的小户型公寓房,安置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

      9县城搬迁小区。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县城搬迁小区,采用公寓房安置,安置房申购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

      单人户只能申购50平方米以下的公寓,申购50平方米以上的公寓人口应在2人含2人以上。

      其中2至3人户申购建筑面积不超过120㎡的安置房。

      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享受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的面积1人户50㎡,2人户90㎡,3人户100㎡,4人户120㎡,5人户130㎡,6人户以上含6人140㎡,超出部分按综合成本价上浮50购买。

      单户享受综合成本价面积不超过所选购的公寓房面积。

      10中心镇村搬迁小区。

      在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搬迁小区,采用联排屋和公寓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其中公寓房按综合成本价出售给异地搬迁农户;联排屋由实施主体统一建好基础部分,收取综合成本价后由农户按统一规划自建。

      鼓励东部地区农户向西部中心镇或中心村搬迁小区集聚。

      11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

      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改一拆和六边三化三美等工作,鼓励县道以上沿线、景区沿线的村庄,特别是人口规模较大的中心村,以整村或连片新建房屋20幢以上推进的方式,启动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建设,并鼓励周边自然村人口向改造村集聚。

      四、补助标准12搬迁小区补助标准1排房安置的异地搬迁农户补助5600元人。

      2公寓房安置的异地搬迁农户补助8400元人。

      3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计划,实施宅基地复垦的农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元㎡的拆房补助灰房等附属用房补助10元㎡。

      4重点工程拆迁户补助标准和资格认定按重点工程拆迁规定执行。

      13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补助标准1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新建房农户,在拆除原有旧房和新建房屋符合统一规划设计的前提下,给予6000元幢的补助。

      2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计划,实施宅基地复垦的农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元㎡的拆房补助灰房等附属用房补助10元㎡。

      14自行分散安置补助标准搬迁对象中选择分散安置的农户,凭村、乡镇街道出具的拆房证明和与村委会签订异地搬迁与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协议,不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并提供异地购建房权证,给予10000元人补助。

      15购建房融资及贴息1允许划拨土地性质的安置房用于抵押贷款。

      2一次性交清安置房款有困难的搬迁农户,可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给予利息补贴。

      具体操作按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3列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建房的农户,可向当地信用社申请新家园农村住房改造贷款,并给予利息补贴。

      具体操作按银行相关规定执行4允许农民工在城镇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异地搬迁购建房。

      16补助资金支付办法1选择搬迁小区排房安置的补助,需抵交地基部分和外墙统一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公寓房安置的补助,需抵交购房款。

      2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农户的补助款,需抵交地基部分和外墙统一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多退少补,统一结算。

      3分散安置农户的补助款,通过审核后一次性支付。

      4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款,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次数,实行县级报账制支付。

      五、申报程序17申报和审核。

      列入年度异地搬迁计划的搬迁农户,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全户的户籍、身份证、在校生等相关证明并附复印件,经所在村、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报县国土资源局、推进办审核,县扶贫办复核。

      1县城搬迁小区安置的搬迁农户,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初审后,报县推进办会同县扶贫办、国土资源局联审。

      2中心镇村搬迁小区安置的搬迁农户,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初审后,报县扶贫办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联审。

      3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安置的搬迁农户,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初审后,报县住建局审核,县扶贫办复核。

      4自行安置搬迁农户,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初审后,报县扶贫办审核。

      六、搬迁小区管理方式18小区管理。

      县城搬迁小区按照双重管理、社区模式进行管理,建立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社区党员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19公共服务。

      农民搬迁后,在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农村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支持搬迁农民参加各类农民素质培训,帮助其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搬迁小区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和社区服务业等物业经营,收入用于搬迁小区的物业经营管理。

      20权益保障。

      搬迁农户在原居住地的户籍关系,承包经营的山林、田地的经营管理权,原村级集体资产的享有权保持不变。

      支持搬迁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林地和耕地承包经营权,促进现代农业和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

      21户籍管理。

      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实施迁入地管理为主、迁出地管理为辅的属地管理政策。

      七、制约措施22坚持一户一宅政策。

      凡在搬迁小区点购建房的,今后不再审批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建房用地。

      列入整村搬迁规划的村,县、乡镇、街道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3实施整村搬迁。

      整村搬迁是指除可保留1-2幢集体性质的生产管理用房之外,全村100的农户彻底搬迁和100农户的旧房子彻底拆除,其宅基地进行复垦且收归村集体所有的村庄。

      列入整村搬迁计划,但由于自身原因,无故不按要求实施搬迁或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24安置房转让交易。

      搬迁小区的安置房自办理注明有农民异地搬迁房标志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五年后需转让的,在能提供其他长期固定居住场所证明的,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

      八、保障措施25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扶贫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办扶贫办,负责扶贫异地搬迁体制创新的综合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工作。

      成立农民异地搬迁方式创新和社区管理方式创新两个专题组具体承担专题改革试验任务。

      26强化用地保障。

      优先保证搬迁小区点的建设用地,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收益向异地搬迁小区建设倾斜。

      搬迁小区建设用地以国有土地划拨性质建设。

      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建设用地可以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也可以集体建设用地,由村级自行决定。

      27强化资金保障1除中央、省、市农民异地搬迁和农村住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外,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含省特扶资金,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农户的差别补助、搬迁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并按照每搬迁1人配套100元的标准给予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2对搬迁小区按实际安置异地搬迁人数安排2000元人补助,用于搬迁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3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按实际新建房屋人数安排10000元人补助,用于集聚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4搬迁小区点建设涉及的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规费,能免则免或减半收取,涉及行政规费以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

      5积极探索将农民异地搬迁与一县两城建设、旧城旧村改造、中心村培育建设、教育布局调整、农村安全饮用水、村庄整治建设、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通过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县城、中心镇、中心村等人口集聚区域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水平。

      28强化项目管理1明确部门职责。

      县城搬迁小区由县濛洲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县推进办组织实施,其它搬迁小区点由所在乡镇街道或村委会组织实施。

      各搬迁小区点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搬迁小区点选址、规划设计和小区点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一户一宅的核实和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农户的审核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财力保障、技术支持,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确保我县农民异地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房屋质量管理。

      搬迁小区点建设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四制管理。

      村镇应成立由村民代表参与的质量监督小组,对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建设项目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

      3进一步规范阳光操作。

      搬迁小区点建设应坚持依法办事,做到对办事程序、拆迁政策、安置政策、补偿办法、安置房源、财务的六公开,财务单独建账列支,资金自求平衡,接受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监督。

      29本意见由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遇到国家及省里的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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