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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检查调研报告

    时间:2021-01-17 08:03:3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饮水工作检查调研的通知》(办农水函[2008]12号),辽宁工作组于2008年1月18日至1月22日前往辽宁省,同省水利厅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同志进行了座谈,到锦州市的黑山县、阜新市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市下辖的北票市实地考察了多个工程,对村民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召集了省厅、锦州市、黑山县、阜新市、阜新县、铁岭县、沈阳市、沈北新区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同志举办座谈会,详细和深入了解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进展、经验、问题和要求。此外,获取了省、市、县提交的有关情况汇报、调查表格、农户调查表(33份)等一手资料。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基本情况

    截至2004年底,辽宁全省农村总人口2377.76万人,饮水安全和基本安全人口1566.64万人,饮水安全普及程度为65.89%;
    饮水不安全人口811.12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4.11%。饮水不安全主要包括水质不安全和水源不安全两大类。其中饮水水质不安全人口为305.07万人,主要包括:氟超标人口62.52万人;
    苦咸水人口52.70万人;
    未经处理的Ⅳ类及超Ⅳ类地表水人口0.10万人;
    细菌学指标超标严重,未经处理的地表水1.43万人;
    污染严重.未经处理的地下水人口56.19万人;
    其他饮水水质超标问题人口132.14万人。饮水水源不安全包括水源保证率低、生活用水量不达标和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等方面,涉及总人口444.5万人。其中:水源保证率不达标173.64万人,饮水水量不达标人口225.74万人,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人口45.12万人。地方病病区人口61.56万人。

    “十五”期间,辽宁省共完成投资90423万元(不含大连),其中国家补助18355万元,省财政补助18358万元,地方自筹资金53710万元。共建成农村饮水工程8338处,解决了398.26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2005年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中央以及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下, 2005~2007年,辽宁省已安排省以上农村饮水安全补助资金65472万元,计划解决245.16万人 (按照国家下达的国债资金和省配套资金共为39776万元,计划解决184.17万人) 。到2007年底,辽宁省尚有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565.96万。

    二、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主要做法

    1、组织领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自2005年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解决农村饮水问题做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并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做为“大禹杯”竞赛对各市农建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明确了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水利部门领导是工程直接责任人,相继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水利、发改委、财政、农委、卫生、农电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制订了工程的实施方案。各有关县区也相应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层层签订了责任状,落实了责任制,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形成了领导重视,相关部门配合密切,项目乡镇、村热情参与的良好氛围。

    2、建立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机制情况

    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制度与办法,编制工程规划,组织工程实施,主持工程验收,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等;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工程建设的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高氟区域需改水的范围和工程建成后的水质化验检测、监测。

    省水利厅在2007年成立了辽宁省农村饮水工程技术中心,为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部分市县也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组织,作为支持农水部门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技术补充。同时,省水利厅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信息快报制度。各市每15天向省水利厅报送一次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省水利厅采取不同形式定期进行通报。加大督导力度。由省水利、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等部门经常对各地工程建设进行督导,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水利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成立技术督导组,分片包干,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各地要将每处工程的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投入、质量要求等内容建立台账,挂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规划等前期工作情况

    按水利部的要求,“十五”期间辽宁省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农村基本饮水井规划》、《辽宁省防氟改水防病改水工程建设补充规划》、《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近期实施规划》、《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报告》、《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和《辽宁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通过规划,统一了工程标准,确定了典型设计,编制了工程实施方案,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按照辽宁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辽宁省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由市发改委审批,并抄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备案。实施方案的编制由一定资质的设计咨询部门完成,项目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村屯。同时,管理办法对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申报、编制、审批都做出了较严格的程序要求。

    2007年,辽宁省在国家要求编制以县级为单位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前,已先行要求各市以县为单位编制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可研报告》,省水利厅已提出了审查意见,省发改委正在审批中。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满足了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要求。

    国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前期工作程序是,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联合上报下一年度的投资建议计划,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按照规划进行核查后向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上报投资建议计划。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下发的投资计划,要求各市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额结合本市辖区内各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初步的县区分配额度意见,上报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经过核查后,由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下达各市分配到县区的投资计划。按照投资计划要求,各县区编制项目计划,市里汇总后,并报省里审核。经省里审核合格后,县区开始编制实施方案报市里审批。省水利厅根据各市上报的实施方案批复下达工程计划。在接到国家的投资计划文,各县区落实项目地点,编制实施方案,审批下达实施。

    4、资金配套及管理情况

    2005年国家下达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国债资金5700万元,地方自筹资金为7340万元,计划总投资为13040万元。截至到2007年底,共完成总投资9919.46万元,占计划总投资的76%。其中完成国债资金5330万元,占计划国债资金的93.5%。地方自筹资金完成投资为4589.46万元,占计划自筹资金的62.5%。

    2006年国家下达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国债资金9999万元,省级配套资金安排4125万元,地方自筹资金为9602万元,计划总投资为23726万元。截至到2007年年底,共完成总投资17418.9万元,占计划总投资的73.4%。其中完成省以上补助资金9304.6万元,占计划省以上补助资金的65.9%。地方自筹资金完成投资为8113.3万元,占计划自筹资金的84.5%。其中市级配套资金为136.2万元,占地方自筹资金的1.42%。县级配套资金为840.6万元,占地方自筹资金的8.75%。群众自筹资金为7136.5万元,占地方自筹资金的74.3%。

    2007年国债工程计划于当年12月底下达,省级配套资金为6200万元,2008年工程将全面施工。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量大,需要资金多,仅靠国家很难落实,因此辽宁省确立了国家、集体、受益群众多方出资建设饮水工程的原则。一般受益户集资达每户200~500元。在资金使用上,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源工程、配电工程和主管路建设。土方工程、进户管网和配件等自筹资金解决。

    5、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近几年来辽宁省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编制下发了《辽宁省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农村基本饮水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农村基本饮水井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辽宁省农村防氟防病改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把握好工程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各地严格施工队伍选择关、材料设备关、质量监督关、工程验收关等关口,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力度。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组织有经验、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工程建设中,实行大宗材料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制,并对材料、设备的生产企业进行考察筛选,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工程质量监督由各项目县水利部门派出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检查和指导,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标准。对各市实行进度报表制,各市每半个月向省水利厅上报一次工程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此外省厅还不定期地召开各市的工作会议,通报建设情况,指导施工。对工程项目进行档案管理。对单项工程项目实行建档立卡,单项工程的工程地点、工程形式、投资决算、工程效益、完成时间、固定资产移交等全部建档案。

    对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主要集中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要求在编制工程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批复,并严格执行“四制”要求。

    2006年完工项目由各县区为单位进行验收,市级组织复验。目前完工工程大部分已经完成验收,工程达到验收要求。省水利厅还将组织验收组对工程进行抽验。

    6、项目公示及用水户参与情况

    2006年12月30日,辽宁省在辽宁日报上对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了公示,2007年12月27日,辽宁省在水利厅网站上对2007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了公示。通过项目的公示,使受益区群众及时了解工程的建设目的,结合村民自治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管理方法,认真做好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在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前,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来确定工程项目。要求用水户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要有代表参与,切实维护用水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在充分征求用水户意见的基础上,广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充分调动用水户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7、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水价情况

    辽宁省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的精神,自“十五”以来,把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效益发挥作为农村饮水工作的重点。管理体制力求从过去的责任管理转变为经济合同管理,实现产权和经营权分离。工程竣工后,积极推行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改革,对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工程不予验收。2007年辽宁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的精神,编制了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初稿,计划在2008年正式出台。

    近几年来,辽宁省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工程产权归水利站或村集体所有。工程管理由水利站或村委会成立管理机构或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和征收水费。大工程多数为水利站成立机构管理,小工程和供水点由村委会指派或由村民选择一个责任人管理。

    二是个人承包。工程产权归水利站或村集体所有。承包人与水利站或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负责正常供水、工程维护和水费收取。

    三是个人买断产权。买断合同规定,搞好工程维护,保证正常供水等。

    四是大的乡镇集中连片供水工程由水利部门单独管理或乡镇自行管理。例如锦州市黑山县由县编委批准组建了“黑山县供水工程管理总站”,隶属水利局,具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管理、维修运行,在工程运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水价管理上,实行新水新价,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价收费。辽宁省的工程供水成本包括水资源费、能源动力费(电费)、药剂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办公费、折旧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辽宁省工程供水成本约为1.22元/立方米左右,工程运行费用为1.15元/立方米,折旧费为0.07元/立方米。其中工程运行费用中水资源费为0.01元/立方米,能源动力费(电费)为0.29元/立方米,药剂费为0.11元/立方米,水质检测费为0.03元/立方米,管理人员工资为0. 36元/立方米,维修费为0.23元/立方米,办公费为0.04元/立方米,管理费为0.06元/立方米,其他费用为0.02元/立方米。税费绝大部分地区暂未收取。

    目前,辽宁省多数地区政府没有对供水实行统一定价,价格以协商为主,高低不等,每立方米在0.5元~2.5元之间;
    计价方式较多按人口计量,每人每月1.0元~6.0元不等。对比现行全省城镇水价,农村饮水价格是它的10%~50%。

    从近几年的工程运行情况来看,受益群众对工程的供水服务和水质非常满意,对水费也基本表示理解和接受。不过,对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电价偏高普遍反应强烈。

    8、水源保护及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历史性、资源性和工程性缺水是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是保证农村群众安全饮用水的前提和基础。辽宁省把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工作包括: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
    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搞好废污水、垃圾处理,减少面源污染;
    开展农村饮水水源林划定工作,把农村饮水水源林纳入林业系统水源林保护,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

    在制度建设方面,为加快《辽宁省饮用水水源管理条例》立法工作,2004年在省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省水利厅起草了《辽宁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条例》草案,经过1年多的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目前已经送交省政府。

    此外,近期正在制定《辽宁省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水污染事件应急组织,制定应急监测、应急反应、应急报告制度,以便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使污染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各市也基本建立了相应的供水应急机制,当水源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严重干旱造成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可以通过组织人员打河井,利用本地区的蓄水工程,组织人力抢修水源,来确保农民饮水安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总体上,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起步早,投入多,力度大,效果好,在全国处于较为先进的水平。不过,对于农村饮水安全这样涉及广泛、条件复杂的工作来说,在快速推进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提升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奠定基础。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1、前期工作及计划执行方面

    由于辽宁省的市县财政比较困难,目前工程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查及前期工作经费尚未完全落实。在项目的申报过程中,由于不能完全确定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债投资的下一年度计划人数,所以只能在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才安排落实具体的工程项目,造成工程计划的下达时间滞后。在项目落实后,由于受益区群众对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在资金下达后有部分群众不同意施工,造成工程项目计划的调整。这样,就使得前期工作的开展变得仓促,并增加了不确定性。

    包括设计费在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经费不能在国债中列支,造成前期工作不能良好的开展。由于饮水不安全情况的调查核实、水源的选择论证、设计方案的优化等前期工作关系工程建设和运行的成败,在地方资金配套困难的地区,前期经费在国债中不予安排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从管理角度讲,如果放开列支前期费,由于前期工作任务量的不确定性、前期工作投入的风险性,对有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费管理来说又难以完全接受。目前,前期工作费往往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但是,这显然会影响前期工作质量,甚至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整体效果。在调研中即发现为了解决水量不足和改善水质,普遍通过打深井和大口井作为水源,大口井的井深多数为5~10米,但干旱年份地下水位下降、水质污染等的风险显然较大,设计保证率很难得到充分保证。这和前期工作投入不足、工作深度不够直接有关。

    计划执行中缺少灵活性,对计划进行必要调整存在困难。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确定本身受到某些政策因素的影响(实际上要多于规划人数),且饮水安全状况本身受制于气候条件、水文因素和生产活动,具有显著的动态性。计划不允许或难以调整,对于基层工作来说无疑增加困难。此外,计划制定未能充分考虑到一些更复杂的因素,例如,计划解决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能忽视了饮水不安全人口的实际分布,将同一行政村内部分自然屯列入计划,而将另一些也存在部分问题的自然屯不予列入。对于部分人口饮水安全的行政村,在计划编制时只计算饮水不安全的人口(小于行政村总人口),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很难将饮水安全的人口从工程中剔除,村民们都希望饮水环境有所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的整体发展。因此,项目需要实施(或解决)的人口数会大大超过计划数(05年调查的不安全人口数)。

    2、工程建设管理方面

    在成本控制方面,工程建设中的配电成本平均达到全部成本的40~50%,政府采购渠道受到制约,在电业部门高度垄断的情况下,配电器材等价格高昂,大大增加了工程的建设成本。

    在资金管理方面,补助资金的下达明显滞后。如北票市08年的工程已经启动,但补助资金还没有下来,不得已先行借用捐助扶贫资金200万,用于启动08年项目。类似情况对于工程建设管理造成很大困难,资金拆借容易产生漏洞。

    在涉及多部门的管理体制方面,在农村供水和农村水利建设领域,土地部门、农业部门等掌握大量相关资金和项目,如土地整理、农业开发、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和项目很多可以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进行整合。目前尚缺少必要的协调整合工作。需要在管理体制方面进一步理顺。

    在管理程序方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求实行招标,这就要求预付中标企业部分资金,同时又要求实行报账制度,后者是事后支付,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3、补助资金标准和落实配套资金方面

    按照辽宁省200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典型项目测算,辽宁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人均投资为500~600元左右,加之物价上涨,以及部分地区农民居住分散,管线建设耗资较多,人均投资额在不断上升。比照2007年国家下达的420元/人的人均标准,明显偏低,还有一个后果是:实际投入远低于国家标准,地方水行政部门要求地方政府超额配套就遇到重重困难。此外,在2006、2007年国债资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少数县市存在着国债资金不能按时拨付的问题。由此导致辽宁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自筹资金部分所占比重较大。而由于辽宁省市县两级财政比较困难,市县配套资金不能按照要求完全落实。在群众自筹资金部分,受益农户投工投劳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农户的筹资能力在每人50~100元左右。由于辽宁省防氟、防病改水地区农民群众受传统观念影响,对花钱吃水不理解。这些地区往往水量充足,但水中氟超标、铁锰超标严重,认识不到氟斑牙、骨质疏松、克山病对子孙后代的危害。由于农村饮水困难地区大部分位于偏远山区或经济不发达地区,地方财政无力解决配套资金。农民自筹能力极其有限,参与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积极性不高。致使工程建设滞后,个别地区工程质量不高,影响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先易后难的现象,即较早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大多处于条件较好、居住集中的地区,其人均成本因此可以较低;
    随着工作进一步深入,要完成剩余饮水不安全人口的工作,人均成本将继续上升,从而使得地方自筹和群众自筹的压力变得更大。由于农村饮水安全补助资金是按照解决人口数分配,而不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配,虽然要求进行省内、市县内部的统筹,但显然在客观上也会导致这种现象更加严重。

    4、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

    一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产权不清和管理不善的问题,致使工程管理责任主体的责任不落实或主体“缺位”,已经建好的工程重用轻管。此外,由于农村水厂绝大多数规模较小,部分水厂还缺乏合理的水费水价机制,加之地方对水厂的电费、各类税费、卫生检疫等收费偏高,导致这些农村水厂缺乏大修和设备更新的必要经费,运营难以为继。在日常管理方面,由于资金缺乏,很多水厂管理人员缺乏相关培训,其业务素质不能满足正常管理维护的需要,工程运行质量大打折扣。水利部门、卫生部门之间的整合不充分,由于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卫生等部门管理责任不落实,水质检测费用偏高、水质监测不到位等问题普遍存在,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行。

    水价方面,目前,辽宁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多是政府定价,且大多数工程达不到成本水价。通过调查分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全成本运行还存在较大困难,绝大多数工程不能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所收水费只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还有一部分工程运行艰难。

    2007年,辽宁省除辽西北5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电费按农村照明电价收取外,其余各市还按生产用电标准收取,造成农民饮水成本过高,农民负担较重。电力部门应让利于民,否则,难以保证工程长期有效运行。

    目前,辽宁省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合作组织为770个,但尚未在民政部门注册。主要原因是工程建成后,辽宁省的管理模式还主要以水利部门统一管理、村管和乡镇管理为主,如果单纯的依靠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由于目前工程当地受益群众的收入偏低,以及他们对供水工程的认识局限性,同时缺少工程管理单位的约束,会增加工程建后的管理风险。

    四、对农村饮水安全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结合此次调研,包括对工程、农户和各地负责人的调查了解,以及通过座谈会方式听取意见,针对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方面建议。

    1、改善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统计和农村饮水安全计划工作

    根据此次调研,实际上普遍存在饮水安全标准降低、饮水不安全人口数量被低估的情况。此外,对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统计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到水资源条件变化、生产活动影响导致的不稳定性,特别针对干旱情况下以及部分矿区新增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进行及时调整统计。这种统计变化应当及时和更灵活的反映到计划工作中,即要求计划的调整更加灵活,更多考虑基层实际工作的要求。

    对于集中式供水的工程,编制计划时,至少要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工程拟解决的人口以2005年调查的不安全人口数为参照,尽可能的涵盖整个供水范围,而不仅仅解决不安全的人口。

    在计划工作中,要求对同一行政单元内人均成本不同的工程实行统筹,以固定的人均投入标准保证对各工程投资有合理的分配。考虑到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统计本身即存在缺陷和容易发生变化,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地方在制定计划中的选择性,即更多选择居住集中、水源条件相对尚可、输水距离较短的工程项目,导致部分饮水安全问题更为严重紧迫、工程人均建设成本偏高的人群不能及时解决饮水问题。对于不同地区来说,总体上也存在上述差别,这更会导致对困难地区的工作投入不足。因此,此次调研中各地负责人均强烈要求按照项目分配资金,即将国家和省的投入部分根据各地提交计划中工程项目的投资比例进行补助,而不是按照解决人口的数量进行补助。

    2、加强前期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持续性

    调研中发现,普遍存在前期工作不足、前期工作经费无保障的情况。但是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来说,水源的可靠性、设计的合理性恰恰关乎工程的根本持续,关乎巨大投入能否长期内根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状况。建立规定列支5%的前期经费,并对水源的保证率提出更具体和更可操作的考核标准。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建议允许对小型和同类工程进行标准设计,而不必要求全部实行个别设计,以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和经费支出。

    3、提高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补助标准,显著增加农村饮水工程投入

    此次调研中对农村饮水安全投入标准严重偏低、国家投入不足、地方资金配套负担重有强烈反映。这不应完全理解为地方想从国家财政多要钱的利益驱动,而是有其客观事实的支持。首先,从农村饮水解困到农村饮水安全,对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标准显著提高,既包括解决水量问题,也包括解决水质问题,后者的解决难度加大,可能导致总体上的人均解决成本增加。当然,另一方面,解决范围扩大也使得许多轻度和较易于解决的农村饮水问题纳入计划,有可能降低人均成本,但对此应当有更充分的核算。其次,从国家制定人均标准以来,物价上涨包括管材、泵站等的价格显著上涨,但未被及时纳入考虑;
    第三,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日益深入,后期列入计划的项目解决条件可能更差,成本势必增加。第四,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保障工程长期可持续运行,需要进一步提高建设标准和供水标准,这也要求投入标准的提高。

    按照辽宁省的普遍反映,目前实际的人均成本为500元以上,辽西地区可以达到600~700元,在调研中甚至发现个别工程的人均成本达到2000元以上的特例。总体上,辽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人均成本显著高于420元的国家标准。相比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和农村开发项目均由国债全部保障、无自筹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关乎基本生存条件的改善,在国家投入上却存在显著落差。辽宁省属于东部地区,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相对较好,省财政也以专项方式增加了对农村饮水安全的投入。尽管如此,在饮水安全问题更为突出的辽西地区,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的能力仍然有限。调研中发现普遍由农户按照每户约300元左右的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已经超出原先的预期,进一步增加农民自筹的潜力也非常有限。在此情况下,提高人均补助标准和增加国家投入比例(各地负责人建议由目前的40%提高至70%以上),似乎是唯一可行的出路。在主要以国家和省财政支持下的政府投入之外,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的产权改革,可以加入部分社会投入,在此基础上可能取消农民筹资。

    4、实行财政补贴,强化运行管理

    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巨大投入和艰苦工作的基础上,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就,大量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状况显著改善。此时,关注的焦点就是,这种短期的改善能否长期持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是否有效?相比建设而言,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是更加隐性的,如果运行维护无保障,则不但建设投入的巨大资金最终形同浪费,而且会在一段时期之后集中出现群众饮水返困,其社会影响、政治风险不可承受。为此,必须根本解决运行管理的基本定位的问题。首先,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具有重大的公益性和政治内涵,不能要求市场化、自负盈亏的运行方式。其次,从其对象主要是落后地区的农民来说,他们对水价承受能力相当有限,而小型化、在落后农村地区建成的工程,其资金成本、运行成本都要高于城市地区,管理水平、经营水平也必定有限。根据一般的成本-收益测算,农民有限的支付能力和相对高昂的成本,决定了大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无法市场化。因此,持续稳定的财政补贴成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持续的根本保障。调研中对于具体的补贴项目提出建议,认为工程折旧和大修(这也是调研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大多数情况下工程折旧和大修无经费保障)可以实行报账制,由市县财政支持,日常修理维护可由水费支出。由此导致的管理效率问题、运行管理的激励机制问题还需要研究。

    与公益性定位和财政支持相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体制应当以县水利部门事业方式下的统一管理为主,而租赁、承包等方式带来产权流失风险较大,在目前体制环境下似不宜大范围推行。在调查中,县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的方式在辽宁也较为普遍。为了解决工程日常维护问题,需要完善服务体系,恢复原先县乡水利服务站的设置并予以适当扶持。此外,不排除并适当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复杂管理工程的模式。为此对农村供水工程用水合作组织给予一定的补助,促进其发展。辽宁省今年已安排省财政资金1500万元,计划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

    5、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相关资金和项目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涉及广泛,国土、电力、卫生、交通等部门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介入。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普遍反映卫生部门检测费用过高(达到一次1.5万元)。为节约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需要尽快对该项费用制定标准。同时,要求卫生部门在收费检测之外,履行更多水质安全监测和管理职能。这需要卫生部门的配合和协调。由于电力设施在工程建设中占据40~50%的极高比例,而辽宁省以深井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要运行成本又是电费支出(除了辽西北地区,辽宁其他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电价由电业部门核定,按每度0.7~1.0元的经营用电标准收取。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电费占综合水价的30%~75%),如果电力部门在配电设备价格方面提供优惠,并降低电费标准,例如普遍实行农电价格(0.5元/kw.h),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帮助。目前,由于电力设备市场的垄断,以及政府部门采购制度的限制,配电设备的价格畸高。此外,诸如工程建设管线穿越道路等的收费问题、工程占地问题等,也都需要水利部门和交通、国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任务重、经费相对不足的同时,同样面向农村建设尤其是农村基础设施(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些其它渠道的资金,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缺少基本的整合。它们包括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农村开发和土地整理的项目资金。这些项目资金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在充分协调统筹之下,可以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行必要的整合、统筹资金使用,从而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水利基础设施的共同目标下,取得更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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