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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措施5篇

    时间:2024-04-24 14:44:0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措施教育部5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20年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已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措施5篇,供大家参考。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措施5篇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措施篇1

    教育部5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20年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已占到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1/3强,民办学校在校生数量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亮点

    公办校办民办校应有独立校园

    对于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实施条例》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要求。包括: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此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教育部将规范“名校”办“民校”

    针对近年来社会关注度很高的“名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校”的问题,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给予了回应。他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如此做法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包括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等等。

    刘昌亚表示,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删除“合理回报”相关条款

    此次《实施条例》关于民办学校支持与奖励的内容修订,最大的调整是对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第七章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县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义务教育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第二章规定,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民办校不得提前招生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同时强调,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措施篇2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

    ——第一章总则:新增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2章合并而来。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作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支持与奖励: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第八章法律责任:细化了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从业禁止相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的概念,规定了实施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措施篇3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强村富民。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组发〔2019〕1号),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陕农业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出台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和扶持资金为依托,大力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创新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激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谋定符合实际的产业项目,形成一批集体经济发展典型村,贫困户从集体经济发展中得到的收益实现有效突破,为全县集体经济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树立样板、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集体所有,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集体所有成员。二是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探索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走出适应不同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因村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五是坚持以村为主导,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主导和农民的主体作用,切实保证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产业增效益。

    在全县14个镇(办、中心)141个行政村,支持发展愿望强烈、干群基础比较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

    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核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健全,并拥有独立账户和组织印章。

    (三)群众发展意愿强烈,群众发展积极性较高,关心关注集体经济,有意愿参与集体经济合作经营。

    (四)项目应能发挥区域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及传统优势,主导产业明晰,适合本区域发展,有一定发展基础,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特色优势产业。

    (一)项目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支持发展方式。支持村集体经济将扶持资金用于自主经营、委托经营、村企合作、承包租赁、投资分红、入股参股等多种合作经营方式。

    (三)扶持标准。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每个村投入30-50万元,项目规模较大,前景较好的可扩大到100万元,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2.财政资金每个示范村投入20万元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3.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修建楼堂馆所及改善办公条件;

    (2)村级运转经费支出;

    (3)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4)发放务工、生活等个人补助;

    (5)偿还村集体债务;

    (6)挪用或借贷等方式用于个人使用;

    (7)与发展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一)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讨论项目可行性,形成初步实施方案。

    (二)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初步方案,通过后形成最终方案,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项目方案,通过后上报镇(办、中心)人民政府。

    (四)各镇(办、中心)接到村级报告后,对项目方案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农业农村局。

    (五)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各镇(办、中心)报送的文件后,进行复核,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以正式文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以县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文件批复各镇(办、中心)并报备县财政局。

    (六)各镇(办、中心)收到批复后,及时批复到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七)各村收到批复后,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行村财镇管,建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以正式文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镇(办、中心)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镇级验收完成后,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对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检查。

    (一)对脱贫攻坚期间,以贫困村集体名义承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收益,原则上首先提取不超过30%公积公益金,其余收益主要用于解决贫困户国家政策覆盖以外发生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主要有:

    1.首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贫困户的分配;

    2.用于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国家补助不足且确有困难的,经集体研究、公示公告后可以给予补助,如危改资金不足、家庭变故临时救助(重大疾病、交通事故、天灾人祸等);

    3.产业发展中缺资金或者发生疫病灾害等损失较大,影响收入的给予适当生产补助;

    4.发展新的产业,前景较好,有示范作用的适当给予扶持;

    5.贫困户参与公益事业,如人居环境整治等公益性劳动,可以给予薪酬补助;

    6.以鼓励贫困户为主的爱心超市物资补给,或用以解决贫困户临时发生的生活困难等,可以适当补助;

    7.脱贫期内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也要围绕贫困村、贫困户退出的各项指标开展。如:改水、改电、修路、接气等。

    (二)其它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收益,原则不超过30%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在脱贫攻坚期内首先向贫困户分配,其次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履行职责,帮助村级组织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要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加强对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实际落实工作措施,妥善解决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镇(办、中心)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帮助各村选择发展类型,选准用准经营人才;

    有产业发展需求的村,要广泛征求群众意愿,确定发展项目、经营模式、投入机制、分配方式,加强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按照确定的发展思路,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帮联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经常性开展督查检查活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考核激励。把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纳入镇(办、中心)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责任目标考核。对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镇(办、中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四)规范收益分配。要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确保村集体成员共享增值收益。要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积累机制,完善村级集体公益金、公积金制度,增强村级自我发展与保障能力。

    (五)强化民主监督。严格实行村级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民主决策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作用,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健康发展,保障群众真正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六)加强审计监督。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期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强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审计,推进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对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等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措施篇4

    2019年以来,蓝山县财政局积极发挥财政职能,加大扶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01

    落实《蓝山县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规定》(蓝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对2018年新获得国家专利证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以及新入统规模工业企业,奖励扶持78.7万元。

    02

    落实招商引资项目约定优惠政策。出台了《蓝山县承接皮具箱包和玩具产业转移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大幅提高了招商引资项目各项扶持力度;汇编了2015年至2018年招商引资签约项目清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履约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积极开展为企业办理相关合同约定收费奖补工作,累计完成落实了超200万元的合同惠企业奖励扶持。进行招商项目的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完成了17家企业的土地利用及建设情况走访调研工作,详细了解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集中解决。

    03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规定和省委减税降费专题会议精神。从6月10日起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407号)文件精神,全县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从7月1日再降10%,降低了实体经济成本。

    04

    落实电商发展规划和电商扶贫政策。对2018年度全县电商企业、服务站点、网点等电商扶持奖励23.30万元。

    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措施篇5

    为加快扶持空壳村、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漳浦县委办公室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村集体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暨下达村财增收责任书〉的通知》(浦委办[2018]44号)文件精神,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引导空壳村、薄弱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从2018年至2020年,县财政每年给予安排3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空壳村、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扶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配套”等办法实施,同一个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政策。

    1.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对象为村集体经济,仅限于由村级组织创办的“村级企业、村级农业、村级物业和村集体合作社”等村集体组织拥有和控股的经营性实体经济组织。

    2.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范围为农业种植、生产、加工、制造、旅游、服务、租赁等创收类型产业。

    (一)壮大村集体经济贷款贴息

    1.空壳村、薄弱村因发展村集体经济申请银行贷款的,根据贷款银行审核认定的发放贷款利息给予连续贴息3年,第一年100%贴息,第二年80%贴息,第三年60%贴息,一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5万元。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贴息贷款发放管理。一是贴息贷款办理。根据不同经营主体及用途,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农业局审核汇总,贷款银行的选择由村集体经济自行选择。二是贷款条件、额度、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贷款银行规定程序办理,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三是贷款贴息期限为2018-2020年期间,分年度并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给予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二)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补助

    鼓励空壳村、薄弱村村集体发展特色产业,对通过产业连片统一发包的方式,壮大村集体经济,包括果业发展、苗木发展、蔬菜种植、食用菌产业发展等规模化新发展(含当年发展)给予相应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农业局审核汇总,并于次年第一季度给予补助。

    1.果业发展连片达到150亩(百香果、火龙果连片达到50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超过10亩给予增加补助1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苗木发展连片达到300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超过30亩给予增加补助1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蔬菜种植连片达到50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超过10亩给予增加补助1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食用菌产业培育房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壮大村集体经济贷款贴息和经济项目补助两类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按80%、乡镇按20%负担。

    (三)壮大村集体经济奖励

    对鼓励空壳村、薄弱村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农业局审核汇总,并于次年第一季度给予拨付。

    1.对行政村自办、控股企业及物业租赁所征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村集体。

    2.因地制宜通过发展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物业经营、生产服务等途径创收或由所在地乡镇(工业区)通过联建标准厂房、商贸服务设施等增收的,每村按照经营性项目村级投资总额的30%一次性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县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列入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每村省级财政补助40万元,县级财政安排10万元,由县级运营;纳入市级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示范村的,每个试点村市级奖励25万元,县级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试点村的项目采用由福建龙睿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统一运营管理方式组织运营,试点项目按固定年化率10%的比例获取收益,如达不到比例要求,则由福建龙睿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资金托底。县农业局要于每年年底前负责与福建龙睿投资有限公司将结算的收益及时拨付到各个试点村。

    4.职责分工:中共漳浦县委组织部负责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牵头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并负责运营项目资金监管;县农业局负责补助项目和试点项目的实施审核,并督促有关乡镇、村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3.贷款凭证材料:贷款经办行盖章确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单等复印件和利息汇总表,以前年度结转项目还需报送贷款经办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4.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二)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各项目落实。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为契机,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村党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要健全党委政府总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各乡镇负责组织空壳村、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确保形成村级集体资产,产生经济效益。县级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保障项目实施。要规范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收益资金分配和使用,保障村集体成员共享发展收益。

    3.各乡镇要大力宣传发展村集体经济好经验、好典型和新思路、新举措,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成为全社会高度重视、广泛参与的共同行动,为消壳、破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努力形成漳浦特色经验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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