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范文 > 正文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3-04-24 21:15: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李慧琴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平台涌入我们日常生活,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公民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作为宪法赋予的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前提,它对开启民智、帮助人们追求真理、行使社会监督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但与此同时,也有不少网民以言论自由为旗号,利用网络从事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甚至生命权的行径。当前我国缺少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当出现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为时,只能援引相关法律规范,对有关责任人的震慑力不够,不能有效规制网络侵权行为,导致言论自由权滥用。因此,为确保言论自由权的合法行使,保障他人合法权益,打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未对言论自由的概念给出明确界定。对言论自由至今学界并未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但主要有广义说与狭义说两种观点,林来梵指出,“狭义的言论自由仅指的是以口头表达为形式的言论自由,广义上的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思想、观点、情感等内容的自由”[2]。侯健指出,“言论自由就是将自己所见所思表达出来的自由,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新闻出版、艺术表达等表现形式,而狭义的言论自由则不包括上述表现形式”[3]。总体而言,广义说与狭义说最基本的区别就是表现形式不同,广义说是对狭义说做了进一步的扩大性解释,对公民表达思想的方式做了进一步扩大,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最终的目的是表达公民的思想、观点。据此笔者认为,对言论自由应做广义的理解,《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且该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就说明我国《宪法》充分保障公民表达自己思想、观点及情感的自由,公民表达自己思想的方式也不应仅限于口头表达的方式,这样既符合《宪法》的精神要义,同时也切合广大群体的情感依托和价值认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表达思想情感的领域逐步扩大到了网络,网络言论自由便是公民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领域内的延伸和拓展,是指公民在互联网领域内充分表达自己思想、观点及情感的自由。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网络媒介具有传统媒介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在网络环境下公民可以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网络环境下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

    阶级性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属性,在实际社会中,等级观念是必然存在的,公民的言论自由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的限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网民”,在我国,网民的言论自由不因身份地位、家庭教育、宗教等的不同而不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真正实现了话语权由传统的领导阶层向普通公民的转变,给了公民表达言论的更多机会。

    2.匿名性与非理性

    网络环境下,网民上网发表评论时并不完全要求实名制,因此,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具有匿名性,这一特征可能产生双面影响。一方面,网络具有虚拟性,通过匿名发表言论,可以将人们在现实中不愿或者不能表达的观点表达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情感;
    而另一方面,匿名性的特点使得部分网民不顾法律与道德约束,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对他人、集体、社会、国家利益造成侵害,这也就从一种匿名性转变为非理性,如果不加以规制,势必导致言论自由权的滥用。

    3.传播的广泛性

    网络具有跨时间、空间的特征,一条信息可能会传播至世界各地,一件事也可能被世界各地不同的人群讨论,发表的言论也能被世界各地的人看见。网民之间任何人都有可能产生联系,而且这种联系具有不确定性,个人无法获知在互联网的另一端与其联系的是什么人,有怎样的联系圈子,从而无形中扩大了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加深了网络言论的复杂性。

    4.保存的持久性

    网络具有储存信息的作用,一般来说,个人在网络中发表的言论只有自己删除或者所发表言论不合法合规,平台可以依法删除外,网络言论的保存具有持久性。根据这一特性可以推定网民在网络中发表言论有“面向网络公开”的意思表示,只要不删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公开发表的言论均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出来。

    (一)我国当前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

    我国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宪法》中,其中第35条明确赋予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同时第41条、51至54条对言论自由权行使内容、方式及需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补充性规定。《宪法》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从言论自由的法律地位来看,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放在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由此可见此项权利的重要性,言论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性权利;
    第二,从言论自由的行使要求来看,行使权利的同时还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宪法》第41条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规制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负有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义务,第51至54条同样也规定了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条文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对言论自由的规定具有概括性,并不具体明确,但这些条款总体上已从内容、限度、地位等方面对言论自由作了初步规定,是我国法律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根基。

    2.其他法律规范之规定

    笔者以“言论自由”与“网络规制”为关键词,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截至2022年11月,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共计3247部,有关网络规制的法律规范共计2794部,但却缺少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专门性规定,并且相关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大多较为分散,难以查询,想要找到可以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难度较大。

    (二)我国当前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方面

    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低。首先《宪法》对言论自由作了总体性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效力等级最高,但是《宪法》仅对言论自由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具体适用并未规定。其次效力等级较高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但就目前我国立法而言,除了《网络安全法》是针对网络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再无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中言论自由的法律性规定,而就当前存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大量有关规制网络言论的规范性文件的出现,使得这方面的立法出现缺乏系统性、协调性问题[4]。对于网络不当言论,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各类规范性文件规定又比较分散,且大多数规定并不全面,部分行为处于法律规范的真空地带,针对性不强。

    2.有关主体行政执法方面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管理权限繁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易引发监管冲突。在我国对网络言论有管理权限的主体包括网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这些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明确,《网络安全法》也仅仅表明网信部的统筹地位,指出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但就其职权范围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划分,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原则上它们都具有管辖权。由于职权划分不明,当发生监管纠纷时,极易出现推诿扯皮或者争夺管辖权的问题,影响问题解决,导致损害后果增大。

    3.公正司法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适用法律不规范,权力滥用问题突出。现行法律规范对违法违规言论如何惩治规定的多,对如何进行司法救济规定的少。就当前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来说,大多数规定为发表违法违规言论后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但对合法权益受侵害者如何维权规定的较少。如2015年1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其角度仍然是国家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并无对受侵害权利人的救济规定。

    4.网民守法方面

    网络言论自由的放大性以及行使的便捷性实为一把双刃剑,滥用不仅更容易侵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而且造成的危害也远大于传统的言论自由[5],许多网民以言论自由权为由,以自己的价值认知为导向,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导致网络言论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守法意识,网民法律意识的强弱将对其遵守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部分网民除缺乏守法意识外,还缺少法律责任意识。实践中,许多由网络言论引发的侵权事件很少被追责,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自身的属性,证据收集困难,导致难以追责;
    另一方面则由于缺少法律规则意识,不光包括发表不法言论的网民,也包括受到不法言论侵害的受害人。不少受害者由于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在自身权利受侵害时选择隐忍,当然这也与我国当前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制的不完善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是主客观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一)提高立法层级,整合相关法律规范,增强权威性及实用性

    当前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问题之一便是立法层级较低,以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居多,对网络言论行为的规制效力较低,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等级,增强对该类行为的规制效力。

    一是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出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专门性法律,提高法律适用效力,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二是整合现阶段存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增强法律规范的实用性。目前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多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低,适用范围可能仅仅适用于本地区或者机关内部,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在网络环境下,发表言论的人可能处于世界各地,当发生言论争议或者网络侵权时,在法律适用方面可能就会产生争议。因此,可以整合各地相关法律规范,修订整理为一部符合实际情况并可以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完善立法的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在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可以提前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吸纳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将人们对网络言论的普遍认知转化于法律规范之中,使法律对网络言论的规制既符合立法的要求,又符合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认识,以保障法律的制定最大限度的符合公共的理性,从而在立法源头上保障法律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正当性。

    (二)明确执法主体及主体职责,加强执法建设,确保严格执法

    由于现阶段关涉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十分分散,就网络侵权案件应由何种机构行使执法权规定得不够明确,导致网络言论自由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民间的一般普遍性案件难以实际得到解决。而且由于规定模糊,当出现交叉管理时,不同机关及部门之间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公民与国家公权力的地位本就不对等,当各个部门相互“踢皮球”时,公民的维权之路更是异常艰难。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首先便要明确执法主体,严格划分出不同环节的执法主体,解决因为“多头监管”导致的主体不明问题[6]。

    (三)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救济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不断健全国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倡导国家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规范用权。因此,规制网络言论的对象不应仅仅限于普通网民,还需进一步完善该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后续处理流程,规范司法机关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同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对于一般人来说网络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具有很大难度,这也对合法权益受侵害者维权之路更加艰难,此时应当加强司法救济,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帮助受害人进行网络证据的收集保全,促使更多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被司法规制,推动法治化网络环境建设。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网民法律意识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起决定作用,无论法律多么严格、制度多么规范,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因此只有网民自觉树立正当行使权利的意识,在心理和行为上构筑一道法律防线,才能从根源上解决网络言论自由权使用不规范的问题[7]。其一,在普法的内容上,应适当增大互联网领域相关法律规范的宣传力度,引导网民正确认识网络言论,如加强网络言论侵权典型案例宣传,确保网民从心理上认同法律。其二,在方式上,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工具,进行多角度宣传。如利用近两年来较火的快手、抖音网络平台,在这些网络平台的首页中设置页面置顶的通知,使得网民每次登入这些页面都能看到有关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加深网民对网络言论的认识,提高其法律意识。

    猜你喜欢言论规制网民重要言论湘潮(上半月)(2021年4期)2021-07-20重要言论湘潮(上半月)(2021年3期)2021-07-20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南大法学(2021年4期)2021-03-23他们的言论智族GQ(2019年12期)2019-01-07网民低龄化 “小网虫”的明天谁来守护遵义(2018年20期)2018-10-19保护与规制:关于文学的刑法刑法论丛(2018年4期)2018-05-21有关公路,网民有话说中国公路(2017年9期)2017-07-25内容规制现代出版(2014年6期)2014-03-20知识产品搭售及其反垄断规制探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3年3期)2013-03-11有感“网民节”网络传播(2009年11期)2009-11-18
    相关热词搜索: 言论自由 浅析 规制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