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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全球化”趋势下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

    时间:2023-04-16 19:10:0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郭 琦

    [提要] “逆全球化”趋势对现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体系产生的影响愈发显现。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作为国际贸易竞争工具,针对我国构建知识产权壁垒。此外,国家间交易习惯、思维方式、文化交流的差异也在此基础上成为了进一步加深国家间理解与合作的障碍。在此背景下,还存在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面临政府层面知识产权管理布局能力不强,立法层面知识产权涉外保障法律供给不足,人才层面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能力水平不强,国际层面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深度不够等问题。基于此,我国应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合理布置知识产权格局;
    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充实知识产权竞争反制工具箱;
    分层次培养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强化知识产权智库建设;
    构建多层次对话机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制定等。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障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强势地位,有意脱离WTO贸易谈判机制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规范下现有的国际贸易格局,通过采取毁约“退群”、推动打压竞争对手的国内立法或者与其他少数国家签订区域合作条约等方式强化对本国经济贸易的保护,尤其是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其实现霸权的工具肆意打压发展中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意图将发展中国家继续锁定在国际贸易中的低端产业链上。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差异,国内学者多将上述进程描述为“逆全球化”,其表现为国家对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流动设置各种显性及隐形障碍。[1]2018年3月23日,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关于中国的301调查报告,并制定对中国商品征收关税的清单和金额,由此中美贸易摩擦愈演愈烈。[2]这是典型的“逆全球化”表现。在政治因素的推动下,将中国视为头等对手,在“美国优先”战略思想的指导下,美国不断遏制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采取国内立法、“长臂管辖”的手段对中国政策及企业进行无理干预,以“卡脖子”的动作力图将中国相关企业发展扼杀在关键性的技术突破领域,进而严重威胁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安全。此外,俄罗斯主导的“欧亚经济联盟”,土耳其倡导的“突厥语国家合作委员会”,东南亚国家联盟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等区域组织的出现,客观上也体现了“逆全球化”对国际动向的影响。面对上述严峻的“逆全球化”趋势,作为世界上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持续推动“全球化”健康发展,在法治保障的前提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并积极参与国际治理,这无疑是解决当前世界政治经济不稳定的有效措施和抓手,对保障国际经济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美国对我国采取贸易战手段的不断升级,尤其是在芯片领域对其国内企业采取巨额补贴,即使不顾自身利益也要对中国的正当崛起实现制裁和打压的做法,已经严重破坏现有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和体系。所谓“卡脖子”事实上是把“双刃剑”,不但给我国相关产业带来极大限制,而且也给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发达国家造成了综合且巨大的损失。可以预料在不久的将来,美西方部分国家还会继续运用各自的国内法规与行政手段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先进技术领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围堵和打压,确保其占据优势竞争地位的同时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完全弃之不顾。当然,也必须认识到,在美西方的操控下,“逆全球化”的格局已经基本成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持续恶化。

    (一)现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体系受到破坏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技术领域和与之伴生的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西方国家的经济与政治崛起时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推进,知识产权规则也成为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重要内容。TRIPs协定是知识产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规则。在加入WTO之时,我国也依据TRIPs协定对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和完善。TRIPs协定的目的是为保障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的知识产权主体和技术发达国家的贸易利益。在美国主导下,由西方发达国家共同参与制定这一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国际规则,对彼时占据显著优势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崛起的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当今数字技术发展大潮下,通过不断提升自身技术与经济实力,我国国内与国际知识产权申报数量和创造与运用能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进步,甚至在一些方面实现了弯道超车。例如中国在5G通信领域超越了美国和欧盟国家的技术,把握住国际优势地位,这一现实却被某些国家视为战略威胁,对于中国凭借自身努力在国际经济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逐步站上竞争优势地位而感到不满。究其深层缘由,无非是美西方部分国家霸占技术优势的国际格局逐渐随着部分新兴国家的技术崛起而被打破,并面临重新洗牌的风险。因此,为了避免自身陷入被动并继续霸占优势压制地位,部分国家就拒绝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公平竞争、拒绝放弃知识产权霸权手段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部分国家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开始在多边框架体系之外通过寻求双边或区域话语平台,选择利益诉求相同的国家开展谈判,利用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寻求超出 TRIRs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3]企图用更加严格的保护标准来影响、推动直至代替现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同时,他们也继续利用其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中的话语权主导地位遏制其他国家的发展,维护战略优势。除此以外,以美西方部分国家近年来愈发频繁地通过国内立法、“长臂管辖”等方式,频频对中国高新科技企业进行围追堵截,比如在刻录机、芯片等关键领域对中国实施“卡脖子”,给我国关键技术领域和产业链造成了极大损失,也破坏了现有国际经济贸易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使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受到了极大影响。他们将本应协调所有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成了专为个别国家利益服务的“可选择”工具。与此同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要参与国的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崭露头角,开始受到更多重视。这些组织对知识产权利益的协调和分享陆续提出不少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融合与创新,对美西方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国际霸权主义发起挑战,也有望从客观上对现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完善和调整产生更多影响。

    (二)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作为国际贸易竞争工具

    知识产权不仅限于民事权益和贸易商品,还是对于国家竞争实力和战略发展有关键影响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导致其具有特殊的价值规律,并且具有极低的交易成本,决定了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特殊地位。无论是从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而言,还是从国际贸易的成本效率观察,知识产权都是重要的国际贸易商品,因此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始终呈上升趋势。长期以来,美西方部分发达国家利用先进的技术、文化和商业地位,主导和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度制定的优势,持续享受由此带来的国际贸易红利,攫取了大量财富,国家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在本世纪初开始形成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重要资产、以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影响全球经济趋势的格局。

    目前,受制于“冷战”思维下意识形态和国际经济结构固有的缺陷,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政治沟通、行业交流等方面出现了放缓趋势,美西方部分发达国家为维持自身的优势逐步向 “逆全球化”转向。然而近年来,一方面,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确实现了一定的发展,甚至是局部崛起;
    另一方面,美西方部分发达国家以国家安全为由,认为发展中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会挑战和取代其国际政治经济霸权地位。事实上,中国作为美国高科技产品在全球最大的应用市场,为美国高科技研发提供了持续的动能,没有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美国的高科技研发必然会面临“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损人不利己的窘境。但在“逆全球化”趋势加剧的当下,中国与美西方部分发达国家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以知识产权为手段的贸易战有可能会进一步持续并深入具体领域。

    (三)受综合因素影响,我国企业频繁遭遇知识产权壁垒

    知识产权因其独有的特性以及顺应时代发展的现实,其国际贸易市场需求不会因逆全球化影响而降低,相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会持续推动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资产,代表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地位,甚至影响到该国的政治地位,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和技术成长都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各个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对于知识产权产品的需求也必然伴随着社会和经济水平的提升不断增长。

    虽然国际经济贸易需求能够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贸易和行业交流,但是,各国之间因交易习惯、思维方式、文化背景存在差异以及国际战略定位不同,包括知识产权领域在内的诸多方面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和突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使各国依主权对知识产权进行单独立法保护和规制。在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不少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利用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并将知识产权作为商业竞争的重要工具,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武器”与竞争对手进行交锋。同时,受国内产业保护、意识形态引导、政治和经济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美西方部分发达国家也通过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活动对其他国家进行商业、经济、文化甚至政治方面的限制和打压。中国企业在发展壮大并逐步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

    近几年,各国企业正在从制造全球化朝着创新全球化转型。中国企业亦在创新转型的浪潮中,与世界科技资源不断加深融合,通过技术贸易、技术服务、国际合作生产研发等多种方式,促进科学技术跨国、跨区域的转移应用,进一步实现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知识资本的深度融合。[4]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美西方部分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在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经济贸易的同时,往往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乃至冠以保护国家安全的名义,通过加收关税、限制交易、附加条件等方式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商品进行制裁,客观上构筑了国家层面、政治挂帅的知识产权壁垒。

    近年来,美国不顾其国内社会矛盾、经济风险和体制缺陷的实际,将其国家经济发展出现的问题一味归结到中国的身上,对中国作出“经济侵略”“不公平贸易”“盗窃知识产权”“国家资本主义”等一系列污名化指责。2018年特朗普政府悍然对中国发动贸易战,给国际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使“逆全球化”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剧。同时联合其一众“盟友”,甚至向其他国家施压,对我国企业和国家经济进行限制打压,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不切实际的批评和抹黑。在此种形势下,作为逐步追赶上发展脚步的中国,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治理中经验不足,同样面临瓶颈。

    (一)政府层面知识产权管理布局能力不强

    知识产权对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决定了国家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建设强国纲要》,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布局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具体政策,来引导和规范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并进行宏观层面的布局规划;
    对相关企业在知识产权创新、保护和运用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扶持,通过鼓励高新技术的研发,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体量;
    合理规划知识产权领域高中低产业布局,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和贸易活动中的核心竞争力。但应认识到,目前我国政府层面针对现有知识产权布局还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我国长期以来缺少详细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尽管我国2021年出台的《知识产权建设强国纲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事项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划和引导,为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管理领域中提供了相应的战略决策依据,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布局管理的具体执行事项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缺乏战略实施规划和政策性文件,政府层面针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权限不集中,往往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无法形成结构严谨、制度完备、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布局体系。仅基于粗线条的规划,缺少相关行业和专业部门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明确路线图,必然造成整体战略在实施层面的空心化。

    第二,知识产权布局结构不够科学。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自主创新专利、国际知名品牌、精品创作作品、优良植物新品种、优质地理标志、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5],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产业结构仍未达到最优配置,传统制造业中低技术水平或存在较强依附性的知识产权占据了相当比例,导致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十分有限,仅能凭借压低生产成本而非先进知识产权作为主要竞争路径。受产业早期粗放式发展的影响,行业内结构分配不够合理,诸如纺织、玩具、钢铁、水泥、服装、家电等产业都存在产能相对或绝对过剩的问题,而缺少能够带来领先甚至垄断优势的核心先进知识产权,这将对产业结构成长发展形成桎梏,进而影响我国经济产业布局,也拉低了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中的竞争力。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迅猛,但是知识产权质量整体偏低。2018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指出:“2017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达4.9万件,仅次于美国。有10家中国企业进入企业国际专利申请量前50位。”[6]尽管如今国际专利申请数量上我国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虽然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但距离知识产权强国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占据商业、技术和文化领域中领先地位的国际品牌、前沿技术、知名作品等等对国家知识产权综合价值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关键知识产权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明显不足。此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知识产权的挖掘、确权、保护和充分运用的认识理解不深,重视程度不足,实践经验较少。每百个省级以上企业的科技成果中进行专利申请的企业还不到10个,部分知识产权被国外公司抢先申请,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影响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和水平亟待提升。[7]

    (二)立法层面知识产权涉外保障法律供给不足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给予了相当重视。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较短时间内就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立法路程,如今已经建立了从立法、司法、执法综合一体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6]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立法需要长期且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积累作支撑。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有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尝试中,才能获得对知识产权深厚的感悟,立法的前瞻性、成熟度才能具有一定高度,而这方面正是我们尚存不足的。

    此外,知识产权是与技术进步、社会演变、国家发展紧密联结,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保障而形成的动态系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呼应国内外环境变化和时代的需要。在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浪潮席卷全球的当下,知识产权制度理所当然需要适时地进行修正和重构以及时响应新技术、新形势、新事物的出现并进行保护和规制。同理,国际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合力,共同治理。以网络空间为例,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机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产生广泛影响力。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往往是依据所参与的国际条约进行适应性调整,但关于外国企业在我国进行经营和交易活动时接受知识产权相关审查和监管、我国企业在他国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的管辖权依据等方面却缺失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是存在法律规定不协调、不清晰的问题,容易出现外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跨国交易中的法律漏洞展开不正当的权利抢占和经济垄断的风险,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失。

    现阶段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仍存在较大完善空间,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我国民商事私法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具体情形以及域外适用效力。同时,考虑我国立法领域缺少类似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涉外反贿赂法》,没有明确我国部分公法领域如《反垄断法》《证券法》等域外适用效力的限度、范围或例外情形,导致中国在处理涉及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和海外贿赂等案件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有效对抗美国的域外治法或长臂管辖。在此基础上,我国还须加强对美国长臂管辖“域外法权”的有限的、防御性的“阻断法令”的针对性研究。目前,欧盟在应对美国长臂管辖“域外法权”的策略,即用有限的、防御性的“阻断法令”来打破或消减美国考虑制定以法律对抗法律,打破或消减美国单边制裁的有效性,维护本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的合法经营权益。相比之下,我国在立法上则缺少类似的法令,导致难以从法律层面上保护中国企业,企业只能在无奈中承担美国实施的单边制裁。一旦企业或个人因遭受美国单边制裁或因“违反”针对性法令而产生损失,我方应当有能力依据国内法律提供必要的援助,为其在中国法院主张正当权益、提出索赔诉求时提供相应支持与便利。此外,在构筑基于中国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体现中国特色的反制措施方案体系的同时,我们也要能够避免将涉外民商事纠纷上升到政治外交层面,进而被扣上“政府干预”的帽子。凡此种种,都是我国在立法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薄弱环节,急需采取有效、有力措施予以弥补。

    (三)人才层面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数量和质量有待提升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广泛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和各类教育培训课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快速壮大。“十四五”时期,我国将持续扩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规模、优化层次和结构,实现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人才超 100万人的目标。[8]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已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从当下经济和社会环境中知识产权纠纷高发、知识产权侵权频繁、知识产权战略管理需求大、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力度仍需加强等现实情况中可以发现,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缺口仍然很大,尤其是涉外知识产权人才数量偏少;
    相应地,人才培养质量仍有提升空间,尤其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一,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专项培养计划缺失。没有形成定位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相互衔接、运作高效的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导致我国企业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相关行业领域缺少熟知域外法和国际法的专业人才为其服务。这不但给我国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并损害了中国制造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我国于1987年将知识产权专业纳入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社会科学本科专业目录》,但是却注明仅为个别高校设置的试办专业。1993年版、1998年版目录都没有将知识产权专业纳入其中。直到2012年知识产权专业方回归到《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受此情况影响,截至2019年3月全国89所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中,知识产权专业的在校生仅1.1万人。新版目录将知识产权设在法学门类下,仍然没有设置为一级学科,可见从高校人才培养层面,始终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内容布局。[9]此外,知识产权实务往往涉及各类科学技术领域、经济和管理领域、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等,不仅需要产业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和知识产权人才组成团队进行高效交流与合作,也急需有跨专业背景或对特定行业领域有深入认识的人才将知识产权法规与跨专业知识进行结合,制定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诉讼方案或出具非诉讼意见。

    第二,尚未建立完善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库。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创新发展中最关键的因素之一。近年来,受国际政治局势的影响,我国外派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途径变窄,尤其是赴美国学习交流的途径频受阻碍,选派人员参加出国(境)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的项目也日益减少,具有国际谈判、海外维权等实践经验的人才供应愈发捉襟见肘、后继乏人。相关人才信息库建设不到位,导致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研究和实践时,缺少一份层次分明、内容翔实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名录。对于企业而言,寻求优质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同样愈加困难,目前大多数企业缺少知识产权专业部门或岗位设置,而一般法务人员普遍缺少对知识产权的深入了解,也缺少涉外经验,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制度及规则更加陌生,难以胜任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管理方面的岗位业务。

    第三,涉外知识产权人才整体能力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事实上,根据近年来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对美贸易战中,从事涉外法律研究、服务的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与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我国相关企业在面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和处理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需要聘请国外专家和团队予以应对,成本高昂的同时也存在潜在的泄密风险,这也成为企业消极应诉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企业在海外愈发频繁地遭遇其他国家和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作为政治工具和竞争手段发起侵权调查和侵权诉讼,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企业面对这样的遏制和打压往往需要做足充分准备积极应诉、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具备丰富海外实务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便显得尤为重要。

    (四)国际层面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讨论深度不够

    近年来,在“西方中心论”话语权的强势影响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部分发达国家不择手段公然污蔑我国盗窃其知识产权和强迫技术转让,在国际社会间抹黑中国良好形象,并将知识产权利用为政治工具对中国制造业和经济发展进行持续打压。与此同时,美国甚至指斥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获取了巨大利益而损害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利益。因此,为达到对先进技术进行长期垄断的目的,美西方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维持其全球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手段,千方百计地阻挠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参与知识产权的全球治理以及制度、规则的制定。[3]

    我国要想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全球治理以及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的制定,首先要解决我们的国际话语权不足的问题。造成这方面问题的原因除了知识产权人才不足,难以充分开展前瞻性、前沿性研究和讨论之外,也体现出我方制造话题、占领国际话语平台的能力明显不足。比如在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中,对国际术语、国际语境以及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的调协利用不够,往往导致影响国际话语权的分量。虽然我国近年来扶持建立了一批对外宣传机构,依托报纸、电视、社交媒体等全方位宣传,我国在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诸多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及取得的非凡成就,同时在国际社会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文化背景的差异,国外受众长期以来受到西方反华势力所灌输的“双重标准”“西方优先”“文明优势”等思维影响,对中国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或了解得很片面。我们在设计对外宣传方案时缺乏针对性和区分性,往往直接沿用面向国内的宣传方式及内容,对于国外受众更易接受理解的宣传话语的使用、研究和把握不到位,尤其是在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产权领域,结果便是欲速不达,难以产生广泛影响。

    另外,我国当前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规则管理的深入度不够。TRIPs协定作为WTO体系下协调并平衡全球各国间知识产权贸易关系及权利保护的重要国际规则,其发挥的作用日趋受限,美西方部分发达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转向通过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多边协议等方式来维护其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议价权,提升本国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标准,并通过长臂管辖、贸易战、单边制裁等方式威逼其它国家接受其主导制定知识产权条款,且意欲通过广泛推动由其“修订”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条款进而“倒逼”影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向更有利于美西方部分发达国家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均在明显改善和提升,在知识产权领域参与和牵头国际规则制定的态度积极,但仍缺乏深入参与国际规则管理的经验。

    面对越来越现实的“逆全球化”趋势,我国强化知识产权涉外法治保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应该从提升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充实知识产权竞争反制工具箱,加强知识产权策略布局能力,提供行业平台与人才支持,提升国际话语权和竞争力,构建多层次对话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条约制定与完善等方面综合发力,保障国家和企业的正当利益。

    (一)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合理规划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面对严峻形势,我们必须从“道”和“术”的两个层面制定应对方案,把握美西方知识产权竞争的规律特点和新动向,进行有的放矢,制定有针对性、系统性的应对方案。力求在战略上更加系统长远、在策略上更加主动灵活、在战术上更加精准求实,坚持底线思维,从而妥善应对这场博弈的复杂局面。

    制定《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战略》,集中精力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规划统筹工作。梳理我国知识产权面临的国内外安全环境,找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现存的短板和问题,明确我国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战略的目标、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重点着眼于搭建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战略管理框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责,规划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路径,拟定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及制裁应对方案,切实维护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战略》可以按照长期战略50年、中期战略20年、短期战略5年的方式分层构筑,目标明确地将长久规划与短期计划分层次有机结合,做到发展战略措施环环相扣、循序渐进,实现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战略管理能力的各阶段目标。

    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配套法律、政策。要结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要求,制定国家与地方层次、产业与人才层次、科研与保障层次的配套细化方案文件,将宏观战略目标逐一进行细化分解并形成具体落地方案,尤其在制定知识产权分类布局规划、引导各产业发展结构转型、优化知识产权国际人才建设、加大创新及研究投入、激励知识产权成果国际确权及运营、设立产学研衔接一条龙导向机制等方面进行部署,切实增强我国知识产权布局能力水平的同时,不断提升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话语权。

    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产业布局。分类、分级制定面向国际企业和国际业务的激励及支持政策,整合国内现有优势资源,培育企业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与运营能力水平并引导企业有选择地降低中低价值知识产权资产比例。通过上述方案,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动应变能力、风险对冲能力、极限抗压能力、反制裁能力以及国际影响能力。

    (二)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充实知识产权竞争反制工具箱

    为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经济贸易中的合法利益,必须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层面完善对外关系法体系及涉外管辖权制度,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竞争反制应对措施“组合拳”。

    补充立法供给。修订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要特别明确对外国知识产权及国际知识产权争议在我国的法律适用议题;
    对知识产权领域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作出系统性统一;
    对知识产权部门法的国家间法律冲突及规避作出科学优化;
    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适用及保留作出明确规定,为我国知识产权私法规范的域外适用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同时,研究制定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相类似的《涉外反贿赂法》,明确我国部分公法域外效力的限度和范围或例外情形,便于处理涉及知识产权垄断行为、海外贿赂、证券欺诈等案件时有明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有效对抗美国的域外治法或长臂管辖。此外,还须出台《〈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办法》,进一步释明法律条款,列明对国外损害或威胁我国知识产权安全的相关实体和个人进行精准制裁的手段,为我国全面维护知识产权国家利益及权利人正当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借鉴欧盟应对美国长臂管辖域外法权的策略,结合我国面临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应当制定有限的、防御性的阻断法令,通过对法律冲突规则的设计为我国自身提供应对、打破或消减美国单边制裁影响的有效途径。对于该法令的具体内容设计,可参考比较法研究对他国经验进行对照分析后,立足中国实情加以创新,如设立损害报告制度、赔偿追回制度、制裁豁免制度等,增强中国企业和人员开拓国际业务、进行国际交流时的信心和底气。

    在必要时应适当转变我国谨慎司法的传统,采取对等措施。基于国家利益诉求,授权相应司法和行政机构积极行使域外管辖权,受理反制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侵害我国知识产权国家利益的案件,并形成典型案例,从司法和执法层面发挥我国力量在全球治理体系中产生的传导性效应,推动形成限制美国长臂管辖权、反映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及国际社会普遍诉求的知识产权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惯例,扭转美国法院垄断国际管辖权的单边主义司法霸权局面;
    同时彰显捍卫国家利益的决心,以中国特色的大国司法理念为出发点,从宏观上推动国际社会向着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方向发展。

    加强同欧盟、非盟、东盟、阿盟等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国等地区、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协作,结成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联盟,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与共享协调机制,共同抵制国际知识产权侵权和知识产权国际霸权主义。同时,充分合作利用国际专业服务商的资源,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数据分析、信息收集、情报监测能力,进而增加我国司法、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行使域外管辖权的经验。正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通过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合作,对内协调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内外合力,共同塑造知识产权国际新规则,促进形成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新局面。

    (三)分层次培养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强化知识产权智库建设

    应当分层次、有规划、针对性地培养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尤其是国际化人才,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涉外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高校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将知识产权设置为一级学科。对于知识产权的研究和教学也不应仅限于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还须鼓励理工类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有效拓展、提升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渠道和质量。

    强化关键技术领域创新型人才和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应认真梳理目前我国相关技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着重关注我国享有领先优势地位、正处关键突破阶段、存在被“卡脖子”风险、具有较大市场价值和国际影响、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的知识产权产业领域,集中力量优先培养上述领域的创新型人才,联合培养同时具有产业领域和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高素质跨专业人才。同时,结合我国高端产业实际,制定优厚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国际人才参与到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中,此外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及时缓解我国部分关键节点上人才紧缺的现状。对于美西方阻断我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交流渠道的情况,也可以寻求更多灵活多样的途径,例如通过第三方实现“曲线”交流,设置合作课程、联合项目等。

    制定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计划。采取高校研究机构与实践部门联合培养、国内与国外同步学习和交流、设立国际组织人才项目等方式,通过开展诊所式教育、国际实习、国外交流实践等多样化的活动,制定多维立体的培养方案,为国家持续提供能够熟悉运用国际贸易规则、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国际法等专业知识,妥善处置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为我国政府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国际法律服务和运营管理服务的高水平专业人才。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人才智库建设。在逐步提升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人才数量和质量的同时,强化涉外知识产权人才智库建设,优化专业人才资源配置。首先,认真梳理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人才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专业的类别建立人才库;
    其次,针对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和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实际设计议题,组织多样化研讨活动和研究项目;
    此外,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国际指数与研究报告,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话语权的同时,也向世界展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加强重点企业骨干员工培训,在普及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深知识产权安全意识,端正知识产权保护心态,提升知识产权权利意识和运用能力。增强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和职责员工的专业素质,树立风险预防的管理理念,加强合规风险管控、健全合规管理架构、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企业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应在设计完善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细化工作内容和审查项目,确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安全,例如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尽量不涉及美国设定的“黑名单国家”,避免在没有许可证、例外豁免和美国政府授权的情形下与“黑名单国家”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商务往来。企业在开展国际业务中积累的实际经验,也将间接地辅助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

    (四)构建多层次对话机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制定

    面对当前“逆全球化”趋势,我国不但要加强自身实力,完善知识产权涉外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水准和战略管理实力,同时也要增强国际交流合作,建立多方协同机制,突破个别国家的知识产权霸权主义。

    推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持续进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我国应该坚定维护TRIPs协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关键地位,呼吁国际社会共同拥护和遵守该协议,遇有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时积极主张在协议规定的范畴内进行协调解决,切实维护现有国际规则秩序的严肃性。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释放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信号,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球化持续进行。

    面对当前我国所面临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严峻形势,要分类实施、精准应对国际社会各方的态度和动向,团结友好国家做好合作,争取中间国家减少阻力,对极少数敌对国家要能在斗而不破的同时做好两手准备;
    积极进行国际接触的同时,降低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潜在风险。如针对美西方等立场较强硬的国家,以对等反制措施做好 “边打边谈”的准备;
    针对欧盟应加强交流协调,加快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并以政府采购市场、技术标准合作等分化欧盟与美国的立场,提升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影响力。[10]

    依托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完善优化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近年来,我国积极与各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和国家开展了多领域交流,各方、各国之间在许多国际重大问题方面能够达成共识,在稳定地区政治经济秩序上起到了显著促进作用。面对当前西方发达国家采取单边主义加速“逆全球化”趋势的实际,我们应当在维护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前提下,通过推动“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组织”“澜湄六国合作机制”等地区组织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国家开展知识产权经贸规则建设。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指引下,坚定支持和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转,并积极参与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制定和诸边协定谈判,寻找契机推动诸边规则向多边扩展,支持多边体系重建权威。

    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参与国际规则讨论及制定。应在遵循国际贸易和全球治理普遍规则的前提下,秉持互补兼容、开放自信的姿态,汇集国际各方共识,坚持专业化、多元化、公平共享的发展原则,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和新惯例塑造。基于全球各国发展水平、文化差异的现状,推动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坚持创新驱动,坚持协同合作,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国际舞台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提升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中的影响力、公信力和话语权。

    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障自身在国际政治经济活动中的霸权地位,频频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工具对其他国家实施制裁、发动贸易战,并在芯片、生物制药、核心算法等诸多先进技术领域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封锁。此种霸权行径不但阻碍了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损害了他国正当发展权利,也对其自身国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逆全球化”趋势已经形成,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同样遭到严重挑战。面对严峻形势,我国应该认真梳理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弱项和短板,兼重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通过制定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战略、优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培养涉外知识产权人才、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和管理等方式,切实提升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能力水平,摆脱被美西方发达国家“低端锁定”的桎梏,实现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迈进、推动成为创新型知识产权强国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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