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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疆民族地区妇女维权意识的盲点、成因及对策

    时间:2023-02-08 21:00: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张少云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和田 848000)

    现阶段,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深入推进,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加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自觉性不断觉醒,特别是我国每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曝光一批消费领域假冒伪劣产品经典案件,向全社会普及了法治常识,带公民走进了学会以法律为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法治时代。随之而来“维权”的概念被提上“台面”备受重视。2000年之后这个词成为中国公民口头表达维护合法权益的代名词。维权顾名思义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其范围非常广泛,泛指涉及公民切身权益的各个方面,如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以及所进行的行政、司法诉讼。维权意识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的认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1]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研究边疆民族地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象意义重大。也是不断提升公民维权意识,实现全社会和睦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

    我国脱贫攻坚战略让全国各族人民集体迈进小康社会,“三不愁两保障”基本实现,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各族群众更加坚定跟党走的决心,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满自信。“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边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在建设物质文明同时,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移风易俗,改变过去落后的思想观念,逐步树立法治理念,把问题矛盾纳入法治框架内解决,维权意识不断增加。但是受传统文化习俗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妇女维权意识中仍有一些盲点,需要我们在今后普法工作中有所侧重。

    (一)面对家庭暴力维权意识不足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2]在边疆民族地区,受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很多人把打老婆、打孩子等家暴行为视为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小事,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几年前笔者在西北边疆民族地区关于一起家暴案件的访谈中了解到,在一个少数民族家庭,丈夫有经常殴打妻子的行为,村委会、驻村干部为此做过大量的教育疏导工作,但是丈夫并没有觉悟,一次在因吃什么饭的小问题上发生争执,丈夫一怒之下,把妻子打的遍体鳞伤,且打断了妻子一条腿,驻村干部闻讯赶来后,及时把妻子送进医院,并通知当地派出所民警介入此案。经鉴定妻子伤情为重伤害,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例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了丈夫,各类证据材料收集确认后,移交司法机关以家庭暴力犯罪公诉。养病的妻子开始对公安机关收审丈夫并没有太多的意见,认为“让公安局‘收拾收拾’,以后就不敢打自己了”,可当得知要依法判刑时就不愿意了,认为“这是我们夫妻的私事,男人打老婆天经地义,没有必要把丈夫判几年刑,如果判了刑,自己带着孩子种地、务工就更艰难”,强烈要求不要判刑。但是丈夫最终仍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案例在边疆民族地区不是个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很具有代表性。据调查,中国约有30%的家庭存在暴力现象[3],而边疆民族地区家庭暴力案件远远高于这个比例。

    受大男子主义思想影响,边疆部分少数民族家庭财政权一般都掌握在男性手中,妇女不能干涉家庭财政权,导致出现了另一种家庭暴力形式,即限制妻子财产使用。丈夫统揽家庭所有收入,自己可以任意挥霍,却极端限制妻子、儿女使用家庭财产,不给妻儿日常用品的费用,甚至不给子女上学期间买作业本的费用,这种经济控制手段实质上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依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的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而遭到家庭暴力。”[4]但是边疆民族地区的妇女从未认识到这也是一种侵害。

    (二)面对消费维权意识乏力

    每年3·15消费者维权日,被称为是一场全国性的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领域公众维权意识不断深化。但是由于边疆民族地区信息相对落后,仅仅在电视节目中看到过消费领域维权活动,知道如果遇到消费中的欺骗、欺诈可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面对现实生活中消费权益受到侵害,边疆民族地区妇女却不知道向谁投诉,如何投诉。特别是因为自己贪图便宜,主动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当发现被骗后,就都自认倒霉,以之后不再购买为理由,为自己宽心,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

    边疆民族地区最大问题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经商活动中常见不认真履行合同、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意识欠缺等问题,给对方业主等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HT市房屋装修市场,近90%的工程不能如期完工,而查阅同期消费者协会投诉情况,竟少有人投诉,视这种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为正常行为。诚信不但是道德范畴的内容,也是现代经济社会人人必须遵守的商业准则,没有诚信就不会有繁荣的市场经济。

    如今,快递物流行业在边疆民族地区已经快速发展“遍地开花”。这一快速便捷的商品购销方式,改变了边疆民族地区原有的商品经销模式。但是在调研中也发现,边疆民族地区的群众特别是女性对快递、电商购销模式了解不深,有消费欲望和能力,却无良好的网络素养和技术应用能力支持其“买的好”、“买的准”、“买的划算”,常出现如购买商品与商家、媒体宣传不一致等各种网购问题,又因退货流程对其而言“复杂难懂”,所以多数人没有想过维权,“认为距离太远,维权是非常渺茫的事,浪费时间和精力”,从而放弃合理维权。

    (三)面对劳资矛盾维权意识空白

    就业是稳固边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恩格斯指出“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他们极少的功夫的时候,才有可能。”所以,积极鼓励边疆民族地区妇女就业不管是从政治上或家庭层面都有重大意义。现在边疆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引资、建立工业园区,推进宣传就业政策、进行就业帮扶,一大批家庭妇女进入工业园和加工车间工作。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企业、工厂,严格遵守我国的劳动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极少一部分企业、工厂特别是私人小企业、小作坊,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或多或少出现违背劳动法的案例事件。如发现女职工怀孕后,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随意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即使有维权意识,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权。再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延长工作时间。部分工厂、企业使用大数据演算每一件产品的产出时间,根据推演时间段设定员工每天要完成的工作量,这些超额工作量大部分女职工无法按时完成,为了赶工期女工们加班已是“家常便饭”,而且大部分是非自愿的。女职工因工作之余接送子女上学、做家务等事务无法延长工时,还会被扣发工资,致使招工时所述工资数额与实际发放数额出入大,引发大部分女性职工的强烈不满,辞职现象普遍发生,但是鲜有人参与维权。

    我国学者很早就关注少数民族维权意识相对薄弱的问题,但是很少有人关注边疆民族地区妇女维权问题,认为解决好了边疆地区的维权问题,妇女维权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没有看到妇女维权的特殊性。

    (一)历史文化的影响因素

    封建王朝统治时期,中国历代统治者在边疆民族地区施行“羁縻政策”,边疆民族地区以少数民族地方首领为地方官吏,除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经济上有朝贡的义务外,其余一切事务均由少数民族首领自己管理。如新疆地区“伯克”制,云贵地区“土司”制等。在封建家长制的长期统治之下,妇女基本没有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一直处在被奴役的状态,虽然新中国建立后,党和人民政府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中国妇女以崭新面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了自我价值,并成为世界上妇女问题解决的最好的地方之一,但是,旧思维方式的固化,或多或少影响边疆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思想中“男尊女卑”的观念并没有彻底清除。面对家庭暴力,大部分妇女基于维护家庭不破碎、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的观念,选择了忍气吞声。在经济问题上,自古就遵行“男主外、女主内”,严重影响了妇女经济的支配权。部分妇女错误地认为,家庭财产权应该由男人掌管。自己不如丈夫,丈夫是家庭的主心骨。在商业问题上,由于民族地区商业与内地商业相比,没有一个充分发育的过程,交换频率不是很高,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虽然有所耳闻,但是旧社会一般采用息事宁人、不了了之的办法,所以,面对今天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法行为,也往往采取“忍”的办法,宁事息人。

    (二)法治观念淡薄的影响因素

    1986年我国开始普法工作,至今已经有3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觉醒,为建设法治国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边疆民族地区普法工作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工作的重点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厉打击分裂国家行为的法治宣传,虽然也涉猎民法典等相关知识,但是更多偏重宪法、基本法、刑法等内容。

    边疆民族地区妇女维权法治宣传缺乏针对性。如某地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部分人思想迷失方向,婚姻道德观念错位,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视低俗为流行,以拥有“第三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第三者”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党和政府及时发现了问题,开展了一系列严打工作,以法律为准绳,惩戒了违反法律的肇事者,刹住了这股歪风邪气,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果男性有法治思维,就不会犯类似错误,作为女性如果有维权意识,也会阻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在边疆民族地区民法典、劳动法等宣传也相对薄弱,宣传不到位。特别是农牧区的妇女基本上处于“法盲”状态,即使在工厂、生产车间工作的女工,多数人也不完全明白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部分人不知道在工厂工作期间已孕妇女是不能辞退的,无理由的延长工作时间是违法的。

    (三)妇女文化程度不高的影响因素

    在党中央大力支持下,边疆民族地区全部实现了9年义务教育,部分边疆民族地区教育在实现9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又向下普及到幼儿园二年级,向上普及到高中阶段,入学率接近100%,应该说教育程度普遍得到提高。但是现阶段成长起来的特别是农牧区的20岁至40岁女性,在她们上中小学期间,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中小学女生辍学现象严重,女性的教育水平偏低,没有很好地掌握应该掌握的中小学学科知识,加之回农村之后又没有终身学习的理念,几年过后,特别是成家育子之后,所学知识几乎全部忘记,作为家庭主妇参加工作之后,需要重新学习相关知识,但已经影响到她们的就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维权认知。

    目前在工作岗位上这部分女工普通话水平较低,不能完全理解企业老板的工作指令和要求,在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错误,错误率与普通话水平成反比,即普通话说的越好,出错率越低,普通话说的相对较差,出错率相对较高。维权意识与普通话水平成正比,即普通话水平高的妇女维权意识强,普通话水平相对较差的妇女,维权意识较差。而普通话水平较差的群体,又是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最多的群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1世纪的今天,开创美好生活离不开妇女事业全面进步,也需要广大妇女贡献更大的智慧和力量”[5]在边疆民族地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以新时代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科学谋划,营造全社会倡导践行妇女维权的工作氛围,务求实效,扎实推进妇女维权工作的快速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妇女维权工作

    目前我国法律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反对家庭暴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基本满足了妇女维权的司法需求。现今边疆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做的工作,在于强化法治宣传的同时,进一步跟进国家立法进程,加大民族地区妇女维权顶层设计,在各地法学会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妇女维权研究会,专门研究边疆民族地区妇女维权空白点以及相应的解决对策。“要努力在帮助和服务妇女群众上下功夫,当好妇女群众的服务员,通过为妇女群众实实在在地做好事、办实事,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妇女群众的心坎上。”[6]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妇联要学习内地省市区妇女儿童工作的先进经验,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机制,开通热线,畅通妇女问题反映渠道,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法律及心理咨询服务;
    对妇女维权事项建立反映问题台账,第一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处理问题,防范问题扩大化以及出现网络舆情;
    定期回访,解决妇女的困难诉求。利用互联网便捷工具,妇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网站,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文字两种文字,设置维权咨询、相关法律、求助热线、维权监督的栏目,与法院合作公开一些可以公开的刑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司法部门可以设置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受理点,形成线上线下全覆盖、无死角的服务体系,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让边疆民族地区各民族家庭和睦、和顺,社会秩序更加和谐有序。

    (二)有针对性地普法宣传,提升妇女维权意识

    在内地兄弟省市,男女平等思想早已深入人心,“大男子主义”不再是影响家庭和睦、妇女发展的突出问题。而边疆民族地区受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妇女自身意识里未有彻底根除“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适应的观念。所以,不能仅仅就普法而宣传,而应该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各族群众中宣讲。如新疆开展“文化润疆工程”,就是要把中华传统优良文化、红色文化、革命文化等润化到新疆各族群众心中,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与全国人民一道过上现代文明的小康生活。普法宣传中注重通俗易通的语言,用身边事、身边人的鲜活事例,教育边疆民族地区妇女解放思想,移风易俗,不断重新塑造自我,在思想观念上、思维方式上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做现代女性。

    普法宣传要讲究法律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除宣讲国家司法部门指定的普法内容外,还要宣讲边疆民族地区妇女急需知道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让妇女知道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不是某一方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离婚父母提供抚养费等。讲《妇女权益保障法》,让妇女了解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7]这既能保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不会处于被动地位,同时也能使婚姻关系恶化结果伤害最低化,这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劳动就业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8]这些针对性普法教育,将有利于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有效防范用工单位的不法行为。

    (三)强化边疆民族地区妇女的法律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

    “中国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能力。”[9]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妇女维权意识,首要环节是妇女自身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同时不断改变自我,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妇女要改变过去错误的认知,认为“出嫁的女人学习已经没有用,只要把老公和孩子以及家中的田地和牛羊管理好了,就可以过上幸福生活。”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经济带建设不断推进,边疆民族地区将从闭塞走向开放,参与国际竞争的国内企业因节省运输成本等把工厂企业前移到边疆民族地区,妇女将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教父相子”的时代已经过去,要积极地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产活动。妇女同志要认识到解决家暴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自己有一份稳定工作和收入,实现经济上的独立,男女平等思想蔚然成风,才会减少家暴的发生。所以,妇女学习一门技术将使自己终生受益。

    边疆民族地区妇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自觉避免近亲结婚,降低生育率,有利于后代成长成才的同时,还有利于家庭生活美满和个人发展,进而减少家暴的发生。在不断学习中,妇女要主动学习法律,特别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不但要学,还要研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要用法治思维依法维权,而不是消极忍受。现今我国是法治的国家,公民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展开,任何人、单位没有法外特权。新疆在过去一段时间,宗教严重干涉我国法律实施,在处理家暴、离婚、民间事务问题上,非法使用宗教教义处理问题,破坏了当地的法制建设,也极其恶劣地干扰了我国倡导的男女平等思想在新疆贯彻落实。边疆民族地区妇女学法是大势所趋,也是自身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

    我们的调研显示,在边疆民族地区,妇女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程度与她们的就业机会、掌握生产工艺的技术程度、工资收入成正比例;
    与涉及维权事件发生率成反比例。所以,边疆民族地区妇女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很关键。决不能错误解读国家在民族地区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也不要听信西方反华势力蛊惑谣言。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有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规定,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并不矛盾,也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少数民族妇女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就是提高个人素质、为个人未来谋发展、为社会主义做贡献的最优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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