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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服务税问题探析

    时间:2022-11-18 17:15: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李瑞玲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 101126)

    新冠肺炎疫情的大流行,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推动经济复苏的新引擎和新动能,全球都在经历技术转型、虚拟化和数字化。数字经济成为各国在国际商业市场苛刻和激烈的竞争中生存的必要条件。税收作为国家公共财政预算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应,不仅可以调整经济结构,还可以调节收入分配、保护国家权益。但目前在数字经济活动上,却出现了明显的经济和税收分离现象,数字服务税问题成了国际税收争论的焦点。

    1.1 纳税人对避税天堂的不懈寻找

    众所周知,纳税人总是在寻找减少其财务负担的解决方案。他们可能认为税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减少了私人收入,国家的纳税支出不一定符合他们的偏好。因此,他们会选择更易实现避税目的的国家来进行税务筹划。这种有意识的避税天堂寻找行为,加剧了对相关国家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

    1.2 国际税收规则与经济发展相背离

    在国际税收规则中,税收管辖权主要依赖于跨境企业是否在市场国设置了营业、生产或分销等实体机构。数字经济的发展使企业可以通过虚拟空间完成交易,无须依赖跨境交易市场国的实体。这就使得市场国的税务主管机关无法依据传统税收规则对跨境互联网企业主张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企业居民国未主张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下,导致双重不征税。即使跨境企业居民国主张了属人管辖权,也会由于各项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消除双重征税措施,减少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明显低于传统企业的税负不公平问题。

    欧盟委员会曾在2017年统计了跨国互联网企业在欧盟的税率情况,发现传统行业的平均税率达到23.2%,而这些跨国互联网企业的平均税率仅为10%左右。2021年5月31日,公平税收基金会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六大科技公司亚马逊、Facebook、谷歌、奈飞、苹果和微软在2011—2020年,逃避的全球税收总计达到960亿美元。例如,其中微软公司的爱尔兰分公司,就通过将税收地设置在百慕大,实现了为2020年3150亿美元的利润支付了零企业所得税。公平税制基金会首席执行官Paul Monaghan认为,这份报告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许多大型跨国公司中仍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避税行为,这种行为只能通过国际税法进行根本改革来解决。因此,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既能回应传统行业对税收明显不公平的质疑,也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

    1.3 数字经济的爆发式增长

    2021年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显示,全球数字经济2020年规模达到了32.6万亿美元,占到GDP比重的43.7%,同比增长3%。而其中发达国家数字经济占比高、规模大,占GDP的比重达到了54.3%,规模达到了24.4万亿美元,是发展中国家数字经济规模的近3倍。在发达国家,数字经济对国民经济起到了显著的驱动作用,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数字经济规模更是居于世界首位,高达13.6万亿美元。

    放眼全球,数字经济正在改变着世界经济的运行规则,世界各大经济体、国际组织也在争夺数字话语权。数字经济具有显著的“马太效应”,跨国互联网巨头的收益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当地公共资源的经营排他性使用,传统的竞争法已难以发挥调节作用,严重的数字输入与数字输出不匹配的事实倒逼相关利益群体,通过设置税收立法的形式,维护国家利益,减少税收损失,扶持本土数字经济发展。

    国际上对数字服务税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字服务税是指对数字服务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而狭义的数字服务税是指仅限于对数字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虚拟数字服务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在国际上已经有多个国际组织发起了针对数字化的税收改革研究,主要包括:联合国的双边协调方案、OECD“双支柱”方案,以及部分国家正在实施的单边数字服务税方案。其中获得较多认可,取得较大成果的当属OECD组织的“双支柱”改革方案。自2013年OECD启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以来,该组织始终致力于建构全球新的税收征管规则来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2019年OECD提出了构建国际统一税收规则的“双支柱”蓝图,其中“支柱一”的主要目的是对征税权进行重新划分、修改联结度规则,跨国企业在全球的剩余利润将在各税收管辖区间进行重新划分;
    “支柱二”的主要目的是设定全球最低税率,解决税基侵蚀和转移问题,降低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空间,减少甚至消除全球“避税天堂”。

    尽管各国对数字经济下收益不均衡、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有共识,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没有数字服务税征收经验,达成一致的国际数字经济税收规则需要旷日持久的谈判。另外,数字经济强国美国的反对以及退出OECD,更是让全球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制定出现了停滞,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为避免大型数字企业侵蚀国内税基,冲击当地数字企业,一些国家采取了单边数字服务税措施。自2019 年下半年以来,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数字输入国,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对数字经济单边征税的高潮。截至2021年年底,在全球已经有48个国家拟开征或已开征数字服务税,部分情况可参照表1。

    表1 部分国家数字服务税开征情况

    作为数字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数字化跨国企业从海外取得了巨额利润。为了维护本国数字经济发展,减少本国税收损失,美国对单边数字服务税征税政策表示强烈反对,2019年7月,更是对率先提出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法国启动了“301调查”。此后在2020年6月又先后对印度、意大利、英国、巴西等10个提出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启动了调查。2021年1月,美国宣布西班牙、奥地利和英国的数字服务税政策不符合国际税收普遍性原则,“歧视”美国企业。

    在欧美力量的不断博弈下,全球税制在2021年10月8日取得了重大突破,OECD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宣布全球136个国家和地区,合计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0%以上的国家,就国际税收制度达成了重大共识,同意实施“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一”将确保龙头跨国数字企业利润和征税权在各国间进行公平分配;
    “支柱二”设置了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标准15%,从根本上解决跨国企业避税问题。据OECD测算,其中,“支柱一”每年将重新分配全球100家规模最大且最具营利性的跨国企业集团将近1250亿美元的利润。而“支柱二”将给全球增加将近150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声明中OECD还要求,各国自2021年10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和多边公约生效日中较早一日,不得新设定和立法类似数字服务税单边征税措施。奥地利、西班牙、英国、法国、意大利也将在多边公约生效后,取消数字服务税,美国也将取消对上述5个国家的关税报复措施。OECD“双支柱”方案的达成,是欧盟、英国等众多国家同美国讨价还价的结果,通过构建全球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可以尽可能地消除临时性单边规则,在平衡各国利益和消除国际税收冲突的同时,促进数字经济在全球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3.1 审慎借鉴国际经验

    数字服务税到底可不可以征收,一直以来在全球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基本上都是在数字产业处于落后地位,且属于数字输入国。而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在全球位居第二,更有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多家数字经济领域大型跨国企业,而且这些大型互联网企业的税负水平与传统企业大体相当,数字经济又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因此相对于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绝不能采用拿来主义,照搬其他国家的做法。此外,目前开征单边数字服务税的国家的税收立法措施,虽然给相关国家带来了短期的经济补偿,但是也引起了国家间的对抗和对大型跨国企业的税收歧视,遭到数字强国美国的经济制裁。因此,无论从国际关系平衡、经济影响、国家宏观战略还是从企业发展角度来看,我国现在都不适合开征数字服务税。

    3.2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我国既是数字服务的生产大国,也是数字服务的消费大国,作为全球第二的数字经济大国,在国际数字税收改革问题上,应当审慎对待,未雨绸缪。密切关注国际上有关数字服务税的进展情况,积极参与双边、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努力促成国际统一的数字税制,减少贸易壁垒,营造公平稳定的国际税收环境。数字服务税涉及多方国家间的利益分配,因此需要在协调利益平衡、保障税收公平的同时,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多边合作,避免单边征税、重复征税问题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

    虽然我国目前不宜推出数字服务税,但是,从长远考虑,作为数字经济大国,理应在国际数字税收改革中发出中国声音,成为国际数字税收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因此,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税收规则的制定,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意见,争取在国际数字税收规则制定中赢得主动权和话语权。

    3.3 加强数字税收制度的研究

    由于我国的数字经济处于蓬勃发展期,国家对数字经济的态度是包容、引导和推动,相较于传统实体经济,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数字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国虽是数字大国,但同时也是数字税收小国。通过将税收与数字技术相结合,可以提升国家的税收征管税率,促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对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可以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税收流失。

    3.4 进行数字服务税培训,应对国际数字税收冲击

    在国际数字税收规则尚未统一之前,各国的数字服务税政策复杂多变。为了给我国的大型跨国数字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应营造宽松的数字经营环境,扶持数字企业创新发展。国内税务机关有义务对数字企业进行数字服务税培训,并协助我国的大型数字企业与经营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税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和了解当地数字服务税政策,建立配套争端解决机制,协助企业依照当地法律规范,制定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避免由于单边数字服务税收规则的实施,给企业造成双重税负和纳税风险。当然,我国的数字企业自身也应当对跨国数字业务进行提前评估,有选择地在特定国家开展数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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