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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05 10:55: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4篇

    第1篇: 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四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五条  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  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匿名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第十条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
    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资助人应当如实告知。捐赠资助人故意不告知,造成我院、受益人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院设立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医院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医院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全院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
    负责审议和决定医院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
    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

    第十五条 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捐赠资产管理办公室,捐赠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编写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捐赠项目,制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
    审核、办理医院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
    积累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
    负责组织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及时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
    提供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及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秘书长由 担任,委员由医院内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十八条  医院接受实物资产的,应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接受服务的,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由单位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九条  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医院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经捐赠资产委员会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医院可以用于下列用途:

      (一)贫困患者的医疗救治;

      (二)肇庆市优抚对象、残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减免;

      (三)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

      (四)举办社区或公众的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教育、计生宣教活动的直接运行支出;

      (五)医护人员培训、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的直接运行支出;

      (六)经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其它公益性非营利业务活动。

      前款第(四)、(五)项所指直接运行支出包括:

      (一)交通差旅费、印刷费、宣传费、会议费、场租费、培训费、教材费、资料查询费;

      (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课时费、专家费;

      (三)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和试剂采购;

      (四)购买外部服务的费用;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工作需要支付的其它直接支出。

      第二十一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原社会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档案,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当定期公示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及其管理使用明细情况,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捐赠资助人及社会各界的询证,医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院科室或个人未经单位同意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的;

      (二)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社会捐赠资助的;

      (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或私设小金库的。

      第二十八条  医院接受或变相接受捐赠资助人附加条件,并为其提供器械、药品、物资中标等便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篇: 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医院客服中心管理制度

    篇一:医院便民服务中心各种制度

    山亭区人民医院转诊转院制度

    1、各科室成立会诊小组:内、外、妇、儿、感染科等,分别成立转诊转院会诊小组,至少二人以上参加会诊并签字,科主任审批后,便民服务中心盖章方可转诊转院。

    2、遇有疑难或危重病人,由于本院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其他医院诊疗者,向患者说明情况,并填写病情知情同意书,做好解释取得同意。

    3、危重病员转院须慎重,一般要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方可转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科室医护人员随车护送抢救,保证途中安全,严防发生意外。或本科室联系上级120来院接收病人。

    4、病人转院时,应书写病历摘要,介绍病史、病情及有关检查、诊疗资料,以供转入医院诊治参考。

    5、因各种原因主动要求转院的患者,应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写“要求自动出院”等字样并签名及按手印。转院手续由其本人、家属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

    6、医保患者的转院或转外地诊治问题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转院患者的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1

    印章管理制度

    为保证医院便民服务中心各种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地维护医院利益,杜绝违法等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便民服务中心各类印章均由院委会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在院办备案。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移交人、保管人、图样等信息。

    3、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印章要保存在办公室或随身携带,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4、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分管院长,配合保卫部门查办。

    二、印章的交接

    印章交接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三、印章的停用,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科室变动,科室名称改变;

    2、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

    3、印章使用损坏;

    2

    4、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5、印章停用要提出处理办法,报经院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至院办封存或销毁,并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四、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一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凡不符合用印要求的,均应拒绝盖印。

    2、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制度,在登记簿中填写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盖章人、用印日期。

    3、因工作急需而又无合适的印章时,可以采用借章的办法,借章要在落款处加注“借印”或“代”字样。

    4、使用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员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科主任,必要时汇报分管院长,及时妥善解决。

    5、严禁在各种空白证明、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员长期外出时须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6、罚责

    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为确保便民服务中心各种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地维护医院利益,杜绝违法等行为的发生,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3

    员应做好印章的保管、交接、停用的处理及印章的使用,严格按照《山亭区人民医院印章管理制度》执行,承诺签字如下:

    4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2、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做好消毒隔离及防护,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6、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7、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定点医院,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定点医院。

    5

    篇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山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

    2、建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依法查处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并予以公示。强化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准入管理。

    3、落实首诊负责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巩固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创建“平安医院”。

    4、加强医院民主、科学化管理,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公示医疗服务相关信息,如医疗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医疗质量、医疗费用、服务绩效、投诉及处理等。

    5、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

    6、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医师进行考核,建立医院医务人员、医院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7、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强化院内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流程化管理,提高医院整体工作效率。

    8、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确保患者安全。

    9、根据医院功能任务,合理配备医务人员。加强医院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培训,强化“三基三严”(“三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即: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训练。

    10、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格控制、规范使用高值耗材和贵重药品,控制不必要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实行上级医院同类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
    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选择用药,尽量为患者选择同类低价药品。

    11、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实行以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药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工作,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12、在临床护理工作中贯穿”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患者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保障患者安全和护理工作质量。

    13、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医。

    14、科室、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易懂。

    15、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门诊提供适宜的导诊咨询服务,有适宜的候诊椅、饮水、轮椅、电话等设施。

    16、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注重诚信服务,增进医患沟通,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17、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18、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院文化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9、、严禁医务人员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
    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20、严格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禁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招揽患者。

    山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XX.02.02

    篇三:医院咨询及全院客服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医院咨询及全院客服管理规章制度咨询组服务理念咨询组管理及准则咨询组织结构咨询组职能、职责咨询组绩效考评考核附表

    咨询组服务理念

    一、患者:成为让患者感到安心并值得信赖的咨询医师。

    二、亲和:以亲和的服务态度拉近与客户的距离,。

    三、迅速:在最短时间内提供良好的各专科知识的咨询和建议,

    为患者解答他们的困扰。

    四、有效:为客户解答的问题和建议必须是有效的,在提供患者

    咨询服务的同时,也必须提高客户开发的有效性。

    五、专业: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必须是专业的,咨询员的职业

    素质也必须是专业的。

    六、质量:服务质量是保证咨询部得于不断上升和发展的生命线,

    是取得患者信赖的根本。

    七、品牌:作为“男科妇科专科医院”咨询部一员的你是医院品牌

    的形象之一,须维护好,把个人形象和医院形象结合起来。

    八、市场:开发患者创造市场,只有市场才有我们的发展。

    九、管理:一切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

    咨询组管理准则

    咨询组管理准则:

    1、工作标准:规范化、标准化。

    2、过程管理:注重流程管理,对每个工作流程严格控制,保证过程的可控和工作质量。

    3、目标管理:“以终为始”,即以目标作为工作开展和推进的参照依据和考核依据,以成果体现业绩。

    咨询组工作范围

    一、电话咨询服务、客户开发和维护。

    二、“商务通”、“QQ”、“mSn”在线咨询服务和客户开发。

    三、网站“在线预约”服务和客户开发。

    四、网站留言板、健康网等合作网站问题答复。

    五、医院邮箱,网站“论坛”问题的答复。

    咨询组职能、职责

    咨询组职能

    1、客户服务职能:为客户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网络在线咨询服务、在线预约、(:医院客服中心管理制度)问题解答等服务。

    2、业务开发职能:通过咨询服务、电话营销和网络营销开展客户开发、维护及预约。

    3、网站维护职能:网站留言版及论坛咨询回复。

    职责(咨询组长):

    1、对企划部直接负责,协助企划部制定咨询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和任务分配。

    2、负责监督、组织和协助部门成员的业务工作。

    3、负责相应的网络在线咨询、电话咨询、客户开发、客户资料建档等相关工作。

    4、汇总并提交成员每日工作总结、工作成果和相关文档,对咨询部工作成果进行统计,并对部门成员工作进行考评,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5、负责及时与院长、科主任沟通和通报每日情况和问题。

    第3篇: 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编号 签发人

    /CWK-ZD-46
    版本 签发时间
    3.0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1目的
    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资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2原则
    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3适用范围
    医院、各科(部门)和个人 4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4.1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行政办公室会同纪检部门、财务科、总务科、审计科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评估、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意见,报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办理。
    4.2医院应当以法人单位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内部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捐赠资助。

    4.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4.4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1)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2)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3)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4)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5)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情形。

    4.5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捐赠协议。
    4.6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为经过依法注册的合格产品,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4.7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
    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4.8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医院接受无形资产或实物资产社会捐赠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能证明其捐赠资产价值的凭证、文件等资料;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

    4.9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5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使用和核算
    5.1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科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

    5.2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5.3医院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
    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办理出库手续。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5.4接受服务的,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由纪检部门、审计科备查。

    5.5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医院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5.6未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医院可以用于下列用途:
    (1)贫困患者的医疗救治;

    (2)优抚对象、残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减免;

    (3)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

    (4)举办社区或公众的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教育、计生宣教活动的直接运行支出;

    (5)医护人员培训、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的直接运行支出;

    (6)其它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5.7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5.8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医院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5.9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6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6.1医院应定期公开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6.2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6.3医院、科室(部门)或个人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构成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医院任何科室(部门)或者个人违规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

    (2)医院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3)以受赠财产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

    (4)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营利性活动的;

    (5)未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

    (6)捐赠资助人直接为医院、科室(部门)或者个人的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

    (7)本制度第4.3-4.4条所列示情形。

    7 相关记录
    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3.0 /CWK-JL-26 8相关文件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
    9其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3.0 /CWK-JL-26
    捐赠资助方 (单位盖章) 受赠单位(人) 捐赠资助意向 捐赠资助资金 (物资) 捐赠资助数量 捐赠资助时间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自愿和无偿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审 核 组 意 见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商业贿赂 捐赠资助项目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环保标准和要求 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审核组签字


    领导班子 决策意见


    第4篇: 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制度



    2020年4月19日
    1
    医院捐赠资产管理
    文档仅供参考
    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四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五条 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第六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 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一)损害国家或其它公共利益;

    (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匿名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第十条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
    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资助人应当如实告知。捐赠资助人故意不告知,造成我院、受益人或者其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院设立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医院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医院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全院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
    负责审议和决定医院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
    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
    第十五条 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捐赠资产管理办公室,捐赠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编写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捐赠项目,制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
    审核、办理医院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
    积累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
    负责组织捐4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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