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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建立法官助理制度调研报告(1)

    时间:2020-11-21 10:37: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1)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司法改革已经 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当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在做好审判机 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推进创新,以切实解决司法公正、司法 效率、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把握司法改革这一历史性 的机遇。近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准备在 全国法院实施,该项制度的推行奏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 奏曲,同时,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 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也将起到促进的作用。本文通过询 问法院工作人员和互联网络调查等方式针对法官助理制度 的建立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拟对基层法院法 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作一初步探讨。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通过此次调研 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 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 处理包括调查、 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 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 身鲜明的特点: ( 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助理对 法官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 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 系。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 系。( 2)法官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过去的“审书制度” 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间 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

     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 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 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 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绝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认为,要求教育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 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 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 (1)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 法官助理的人员; ( 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 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 ( 3)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 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 ( 4)向社会公开招募最 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 力优秀者。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 化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2、法官助理的职权。

     有的观点认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调 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解案件承担责任甚或在普通程序案 件中任合议庭成员,参加开庭、合议,对此观点我们不予认 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 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 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故法官助理应是协助法官 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应该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本身没有 审判权,只是在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中一部分将分离出来, 由法官助理承担。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以及参加合议势必 将法官助理权限扩大,最终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 无法追究。那么,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呢?笔者认为,法 官助理应进行如下工作:

     (1) 案件庭前准备工作。包括:①案件起诉文书;② 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的送达;③案件的开 庭日期排定;④为法官收集准备材料;⑤主持交换证据;(2) 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工作。包括:①在法官的指 导下,带领书记员(或由两名法官助理)进行调查取证、勘 验、委托鉴定等工作;②案件移送;③补收诉讼费或收取案 款;④接待当事人,进行谈话或询问并记入笔录;⑤安排合 议庭合议;案件审理结案后的后续工作。包括:①送达裁判 文书;②案件的报结工作;③办理案件上诉的有关手续;④ 通知并为当事人收取或发还案款;⑤协同法官进行案件的整 理、汇报等工作。法官助理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经验以加以 确定,故在上述过程中,法官应随时指导并安排法官助理的 工作,协调好其与书记员之间工作的分配;同时法官助理应 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官,防止因工作协调不一致造成程序 错误或重复劳动,最终不能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3、法官助理的管理机构

     在明确了法官助理权责后,法官助理管理制度及管理机 构的建立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研究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后发现,基层法 院对于法官助理均无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未出台相应管理制 度,一般沿袭原对于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出现权责不明、分 工不清或有令不行的情况,一般的解决方法是向庭长反映, 无明确的管理标准,这样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进展及对法官助 理的制约。但如果增加新的管理机构,势必造成基层法院增 加支出、管理机构庞杂,不利于正常工作的进行及审判效率 的提高。在这一点上,是否可以增加《法官法》关于法官考评委 员会职能的规定,将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为常设机构,由院长 直接领导,选举考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 变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机制。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可以增加如下职能:

     ( 1)法官助理的来源,把好法官助理的来源关。现阶 段法官助理来源上文已有阐述,不做赘述。法官助理来源的 多样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机构对于来源进行审核、把关,此 点是保证审判工作质量的前提。( 2 )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有考核制度,书记员考核 制度也正在建立,作为二者的有效衔接、法官助理也应建立 相应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 严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降级、淘汰的依据。由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管理法官助理可以建立健全 法官助理的竞争机制,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 汰”,最终达到级另I」上能高低、岗位上能上下、人员上能进 出的目的,保障法院的审判人员始终保持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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