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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权威有碍司法权威”质疑】司法不公怎么信访

    时间:2019-02-11 03:25:1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F34 文献标识码:A��      纵观学界的研究现状,对信访权威和司法权威关系的研究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实际上囊括了信访制度的各主要方面,比如,信访的性质、信访的功能、信访的文化、信访的程序、涉法涉诉类信访、信访的权威等等。[注:得出此结论的根据是我们
      以信访为关键词搜索所得的专著、论文、评述等(限于2003年至2006年),其中与信访权威和司法权威关系直接相关的有:涉法涉诉类信访案件的分析;信访制度研究;信访与和谐;信访与法治;信访制度与其他制度(比如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律师参与;公民权利与权力。在这些类别中对信访制度的讨论是充分的,基本涵盖了与信访有关的各类问题。]但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实证的研究;第二,缺乏系统的研究;第三,混淆涉法信访与涉诉信访的外延,常常用涉法信访将二者替代之[注:如姚占伟《涉法信访与司法权威的确立》。];第四,没有对“信访权威是否阻碍司法权威”这一论断的前提进行研究。学界将“信访阻碍司法权威”作为一个毋需质疑的命题,似乎成了定论。因此,迄今为止,如何为这一命题提供更充分的理由或将其纳入到某种更全面的理论覆盖范围,学界的研究仍然处于理论空白的状态。�
      基于以上四个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信访权威和司法权威的关系予以重新厘定,意欲弥补信访权威究竟是否阻碍司法权威这一前提假设的理论空白。因此,本文将对信访权威是否有碍司法权威的问题予以讨论,试图撩开二者的“面纱”,看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信访权威和司法权威均是实践性权威
      
      (一)信访权威的特质�
      通过对陕西临潼地区信访制度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信访权威至少体现出以下几点特质:�
      
      第一,信访本身没有权威性。通过调查显示,信访者并不相信信访本身能为他们解决问题。这种态度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信访者对信访工作中各个环节的不满意程度远远大于满意程度。(如图一所示[注:本文中的所有图表均使用西南政法大学理论博士点、西安市临潼区政府:《中国基层信访问题研究》资料库数据。])这种情况无疑会大大耗损信访者对信访权威的信任。其次,对信访解决问题权能的高度怀疑。在调查过程中,许多信访者直言不讳地告诉我们“信访部门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信访部门就是在踢皮球”等等。�
      我们知道,权威的核心理念是使人信服,这种信服意味着拥有权威者的命令成为被指示者的行为理由。正是基于以上两个方面,信访者并不信服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本身对他们而言也是无权威的。�
      第二,信访权威已然被政府的权威所指代。在民众的认知中,他们不管什么是信访本身的权威,而只是去寻找他们认为可以解决其问题的机构,这个机构即政府。通过调查显示,信访者在去信访部门之前65%的民众先到政府其他部门,由政府其他部门引荐到信访部门;仅有35%的信访者是直接到信访部门上访。由此可见,大部分的信访者在潜意识中是去找政府的。同时,当问及如果没有信访部门该怎么办时,信访者们一致给出仍然去找政府的答案。由此可以看出,去信访实质是表达了对政府权威的信服。�
      第三,信访者对政府权威的信任体现出一种“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在信访实践工作中,信访者们经常说:“这个事情就该政府管”(07、35、42号样本)、“谁的孩子谁管,乡里的事情就乡里管”(34号样本)、“政府就该为民众办事,否则公务员都白当了”(42号样本)[注:本文中的样本编号乃西南政法大学理论博士点、西安市临潼区政府:《中国基层信访问题研究》课题组调查问卷的编号,问卷分为信访者、信访工作者、民众三类样卷,编号采用三卷分别编号的方式。]等等。基于信访者们对于信访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认知十分有限的情况,所以,在他们做出选择时体现出来的是考虑哪里能够解决我的问题,哪里能够更好解决我的问题这样一种“实用主义”倾向。�
      
      由以上三点可知,信访权威体现出的总体特质是:信访权威是一种实践性权威,换言之,信访者首要考虑的是信访权威的“有效性”,而非“合法性”。[注:本文中的合法性权威和有效权威采取拉兹在《法律的权威》中所使用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请参见[英]约瑟夫•拉兹.朱峰译.《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2005:9�] �
      (二)司法权威亦是实践性权威�
      学界现有的对司法权威的界定仅仅限于“合法性权威”的层面。司法的“合法性权威”是指来源于对权威机关决定的确信和执行以及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的共识化基础的权威,其内核是合法的权力与令人信服的威信。[注:本文对司法权威的界定参见季金华:司法权威的意义阐释.江海学刊,2004年第6期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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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要使司法权威成为事实权威,除了合法性权威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权威。卢埃林说:“从法社会学的观点来看,‘权威并不是指一个规范体系所发出的东西,却是指当琼斯说去而史密斯就去,不是不去时所存在的基本情况:这一类事实上的权威使自己具备可感觉到的正确性和正当性的动力,又被认为从人群中可观察到的一种行为动力。’”[注:转引自: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 沈宗灵,译�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8.因此,司法权威必然是一种实践性权威,这就意味着拥有权威的主体不仅必须申明它拥有合法性权威,还要申明别人支持它拥有合法性权威,即对有效权威的看重。换言之,无论司法权威具备多么完善的内在合法性因素,但如若不被承认,便是无效的,也无法成为事实性权威。�
      
      二、权威的实践性实质在于被承认
      
      以上已经论证了一项事实性权威必须有效,而有效的权威需要承认,只有被承认了,它才具备权威性。承认在行为表象上表现为选择,就信访权威或司法权威而言,选择就是去信访或是去诉讼。因此,无论是信访权威还是司法权威,如若想使自身成为事实权威,就必须有效,必须被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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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选择的对象有时会是多个实体,在现实生活中一边信访、一边诉讼,或者诉论完结去信访,抑或者信访完结去诉讼(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就是这种情况。在多个实体被选择的情况下,它们所拥有的权威性就发生了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同时存在的几个权威出现了强弱之分。这种强弱并不是在每种特定模式下的一般情况,比如,并不是在边信访边诉讼时,信访的权威一定会强于司法的权威,抑或相反,而是由不同的主体在具体情况下的承认强度所决定。那么,是什么造成了承认强度的不同?造成承认的因素又有哪些?�
      
      三、承认的实质――认同
      
      承认的实质是认同。承认是一种认知的结果,而认同能够在承认的基础上蕴含更多的社会文化、心理因素等内涵。认同用一个通俗的词语表达即“亲切感”。亲切感与认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认同已然是一种理性的抽象,而亲切感更多的是感性的直观感受。然而,在信访工作中,给信访者带来选择的因素恰恰更多的是一些感性的认知。�
      
      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显示,信访者和信访工作人员都认为信访大大亲切于司法。(如图二所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
      (一)认知因素�
      民众对相关纠纷、矛盾排解渠道的认知以及信访者在信访后或者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后的认知都会极大的影响他们在信访与司法之间做出选择的判断,因此,可以说认知因素是影响民众在信访与司法之间做出选择的极其重要的因素。�
      据调查了解,民众对各种纠纷、矛盾排解渠道的认知水平是极其有限的。(如图三所示)并且,在这些有限的认知中,还掺杂着许多“草根”式自有的认识,比如:民众们普遍认为“公安局就是抓坏人的地方”;“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或者认为法院是“给罪犯判刑的地方”;一些民众认为,政府就是管老百姓的,还有一些则认为政府是为群众服务的,更有一些认为政府“啥事都管”。�
      正是这种普遍的认知环境,一方面将已经面临问题的民众引向了信访,另一方面也影响着那些潜在的,现在还没有遇到问题,但增大了他们去上访可能性的民众。�
      (二)文化因素�
      民众“拒诉亲访”的文化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乡土社会中情、理大于法。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的社会[1]。这样的熟人社会中,规则的权威性势微,而人情是最好的“软化剂”。有时乡里邻居出现纠纷,一个村中的长者出面调解,大家卖个人情,各退一步,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同样,在这样的乡土社会,当人们面对冲突和纠纷时,往往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判断自己的权利受到何种侵害,对方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而是笼统认定自己符合天理人情而对方是伤天害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是坚决不会去那些他们误以为“抓坏人”的地方,这也是民众不去诉讼而去信访的重要原因。�
      第二,工具主义的法治理性与实用主义的文化传统。在乡土社会,法治体现出一种“工具主义的理性”――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将法律当作工具,忽视其中所蕴含的价值理念,由此将普遍的公平、正义割裂开来。与此相应,民众也体现出一种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实用的和根据环境变化而调整其目标和行为的理性取向[2]。这种取向体现在实践中即是上文所提到的信访者较多的考虑哪里能为我办事,而较少地去了解这些地方的内在道德因素的情况。�
      第三,权大于法的法文化传统。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信访者都向我们提到法院是政府的附庸,比如他们说,“法院还是公正的,但法院也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即使法院敢判,但还是不能执行,有钱打官司也要找政府,肯定要找”(05号样本)“不愿意找法院,政府与他们串通一气。”(06号样本)等等。其实这样说的民众,他们中的大部分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而这些说法往往是他们的成见,这种成见来自中国几千年的权大于法的传统法文化的影响。�
      (三)制度性因素�
       据我们的调查,对于信访者而言,他们普遍认为信访在程序、花费、案件受理范围等环节都更容易让老百姓接受。(如图四、五所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信访者认为的更容易接受仅仅表明此制度的这一特点更容易与信访者的心理需求相契合,而这种契合是引导民众走向信访的一个因素。�
      
      �(四)司法不独立�
      这一因素在实践领域往往带来司法权威向行政权威的流失。在调查中,信访者们坦言道,“不愿意找法院,政府与法院串通一气。”(06号样本)“法院不公正,见钱眼开。”(30号样本)等等。这些对司法不独立的抱怨,极大的影响了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信心,甚至使人们产生了“拒诉”的心理。这也是民众选择信访而非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下述逻辑理路:人们因为以上因素而在法院与信访之间选择了信访。由于这种认同程度的区别,造成了选择与不被选择的差异,此时,无论制度的合法性因素如何完善,不被选择的一方不具备实践性权威。�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这种权威性强弱的变化并非由信访带来,而是产生于导致人们认同与否的因素。这些因素或者是长期历史文化的积淀,或者是为了适应自身所在系统的需要,这也为它们在一段时期内的正当性提供了理由。所以,无论有没有信访,只要这些因素存在,司法的权威都会受到阻碍。�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信访并不阻碍司法权威。JS
      ���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社,2007:1.�
      [2] 王亚明�涉法信访的文化成因及现实出路[J]. 学习论坛,2006(22):4.
      
      本文责任编辑:九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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