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美文 > 正文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时间:2020-02-20 10:55:4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虽然民主政治已经成为人类普遍的政治认同和政治价值。但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的区别。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拟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初步探讨。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一制度孕育于抗日战争时期,正式确立于新中国成立之际,并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实行“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三三制”政权是具有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它包含了共产党的领导、各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各党派参政的基本特征。因此,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萌芽状态。解放战争时期,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在长期实践中经过比较,自觉地、郑重地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948年5月,各民主党派一致响应中共中央的“五一”号召,赞同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正式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概念,并把完善这项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①,并明确了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党地位、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以及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责的总原则。以此为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人民政协组织形式)则是基本政治制度,两者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一些国家的议会制和多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的一党制。在这种制度下,人民在通过选举、表决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还可以就重大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在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还可以实行广泛的民主监督。”这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的民主制度”②,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显著特点。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因为它以其独特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走过了50多年的光辉历程。实践证明,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巨大的优越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政治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在人类社会创造的政治实践中,民主政治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西方国家普遍采取选举民主的形式,体现在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表决等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选举民主;
    一种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协商民主。2006年2月8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得到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③这一论断充分体现了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创立和实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

      在我国民主政治实践中,存在着形式多样的体现协商民主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例如政治协商、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等。而在各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实践中,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为什么这么讲,因为政治协商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民意的广泛代表性和实施协商民主的特殊优越性,特别是通过人民政协这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和重要机构,使得政治协商得到了组织上和制度上的保证。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的政治协商包括了两个不同层面、两种不同属性的政治协商,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

    两种政治协商在属性、内涵上都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更多地体现了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是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主要方式。这种协商具有高层次、高频率、小范围的特点。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即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不仅仅只是一种政党协商机制,它既包括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协商,即党派间的政治协商,也包括中国共产党同非党派组织的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体现了更大范围的政治协商。

      从组织形式上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主要是由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和各级党委主要领导人通过召开协调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与各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党派间的政治协商。对于这种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除会议协商外,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还可以随时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具体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或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调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2006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了人民政协的八种协商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调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有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调会议。”④

      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还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都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无可替代的作用。

      其一,这两种政治协商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广泛有序的公民参与,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学术界通常把政治参与的质量和程度作为衡量政治民主化和现代化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实现广泛政治参与的根本途径,而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政治协商制度是最能适应和体现现代社会人民政治参与要求的制度性选择。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包括了当今中国各党派和主要社会团体,集中了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具有组织上最广泛的代表性和政治上最大的包容性,其构成和联系对象覆盖了社会各个层面,代表了社会各阶层、各不同群体的利益。这两种政治协商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民主表达渠道,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其他因素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优势,它与人民代表大会相辅相成,起到了完善与扩大扩大各方面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作用。

      其二,这两种协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随着经济结构深刻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必然带来利益诉求的多样性。人民政协内部的各党派、各界别,客观上是我国社会各阶层、各方面不同利益主体的代表,有各自的政治取向与利益诉求。通过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这两种协商机制,坚持民主的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合理的利益主张;
    既听取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能为平衡各方利益、表达各种诉求提供畅通有序的平台。这对于有效地化解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形成团结、和谐的氛围,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意义十分重大。

      其三,这两种协商有利于推进共产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政治、经济各方面重大问题的实际决策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重大的决策失误、错误决策、随意决策的现象,这些非规范的决策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损失,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迫切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适应的决策规则与程序,推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在公民社会,实现公民与政府的对话、讨论、协商,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达到民主决策的基本环节。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作为党和政府大政方针和重要问题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政治程序,已经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中共中央定期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或就国家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向民主党派、党派人士征询意见,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也已经形成规范和经验,这些无疑对推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督就其本意来说,是指对权力的制约,它是现代国家防止专制、控制由于滥用权力而滋生腐败现象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中,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民主监督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谈到民主监督时,仅指的是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也有的学者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都纳入到民主监督的范畴。笔者认为,民主监督指的是“来自人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包括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社会团体的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等。这些监督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政治监督”,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都明确规定:“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所谓政治监督,是有特定的内涵的和政治规定性的,是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为政治原则和政治前提的。另一种类型是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的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等。将这两种类型的监督放在同一层面,是因为它们的性质是基本一致的。这两种监督都属于非权力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除了民主监督这一层面外,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还包括另外两个层面的监督:一个是核心层的监督,即执政党的党内监督。执政党的党内监督不仅包括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内事务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的党员干部和国家、社会事务的监督。另一个是法律层面的监督,即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立法监督)、行政机关(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司法监督)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设计的,是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了的权力监督。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民主监督三个层面的监督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监督的完整体系。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内的民主监督,实质上指的是“政治监督”,即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中,都有民主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主要依靠的平台是人民政协,两者的民主监督有交叉,但是在监督主体、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还是有区别的。在监督主体上,政协民主监督比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要广泛。在监督内容上,2005年2月18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⑤而1995年4月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则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规定为:“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由此可见,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的内容比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要少两条,特别是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一条。在形式上,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比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要丰富,不仅可以“通过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且可以“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可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以“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⑥。从中可以看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除了可以在人民政协这个舞台发挥监督作用外,还可以在人大、政府发挥监督作用,重要的是,民主党派可以参政党名义,对执政党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首先,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监督主体是来自社会各阶层、各界的代表人士,即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政协的各界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反映各方面的社情民意。其次,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由于这种监督的主体知识层次高、经验丰富、视角宽阔、阅历深厚,往往能够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批评能切中时弊,因此往往能够引起广泛的关注与重视,能够被执政党和政府接受和采纳。这种监督层次高、影响大,可以下通各界,上达中央,很容易取得实效。再次,这种监督具有组织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依据一定的组织程序与活动方式,通过一定的场所或渠道实施的有组织的民主监督。《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等中央文件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使这种监督得到了制度上的保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的监督,虽然只是建议性和协商性的,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但仍可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对减少党和政府的决策失误,克服官僚主义,防止政治腐败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把党内监督、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一个严密的网络,才能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挥愈来愈重要的重要。

      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不断完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发展的概念,是西方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来的。当时,随着二战的结束,一大批亚非拉国家走上了民族独立的道路。这些新独立的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对这些国家的未来走向和国际格局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由此引起了西方学者的普遍关注。有些学者认为,政治发展是向着某种既定政治模式的过渡。而他们所认为的既定政治模式,指的是西方发达国家所实行的政治制度。因此,政治发展也就是要向着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模式发展。

      中共十六大以后,胡锦涛多次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我国选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由近代以来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决定的。求得民族独立、国家富强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主题。在近代中国,只有能够满足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民族复兴的历史要求的政治发展道路,才具有现实性,而其他任何制度设计、理论构想都缺乏现实基础和条件。民国初年的议会制和多党制实践,以及国民党一党专制、走法西斯独裁道路,都没有完成中国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历史任务,因此,都被中国人民所抛弃,成为历史的匆匆过客。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实践和反复探索,已经成功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历史和国情,体现中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发展道路,或者说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新的民主政治模式。这个模式就是: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大要素的结合和统一,构成了中国式民主的基本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目标,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一项前人没有开创的事业,必须要走适合自己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寻找一条既能体现民主价值又有自己特色的政治实现形式。不论是从体现民主的本质上,还是从民主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体现了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本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本身就包含有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因素。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在多党合作的关系中,共产党是处于政治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共产党的这种领导地位是经过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而为全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一致公认的。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强调了多党派的团结合作,又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制度层面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因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将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归结为: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以其独特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提供了一种合理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
    能够有效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愿望和诉求,畅通和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
    能够形成强大的社会整合力,促进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各方面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能够提供一种中国共产党自身监督之外更多方面的监督;
    能够避免政党互相倾轧造成的政局不稳和政权频繁更迭,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内耗,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其独特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2005年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扩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因其独具的特色和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的实现方式,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政党制度。

      中共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连续5年来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以及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新世纪新阶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加强与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统一战线问题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两个5号文件和15号文件,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围绕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思想和政策观点。这些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及重要现实意义的重大举措,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指明了方向。

      毋庸置疑,我国的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就,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还有很多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现代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公共领域都必须法治化。没有法律的保障,民主政治就只是一句空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作为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与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应该纳入法治的轨道,纳入到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来建设。

      近年来,已有学者开始从“软法”的视域来研究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的法治化问题。所谓“软法”,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硬法”通常是指经由国家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软法”则是指由多元主体非经正式的国家立法程序而制定或形成并由各形成主体自身所隐含的约束力予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在公共治理领域,普遍存在这种“软法”规则,如国家机关、政党、社会自治组织制定的具有一定对外约束力的“章程”、“条例”、“意见”、“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等。有学者认为,“以软法的标准来衡量,在我国当家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不同层次的软法为主体内容,主要包括根本法(宪法)、基本法(两个中央5号文件与政协章程),操作法(两个中发5号文件的地方实施意见、各民主党派的联合座谈会‘纪要’政协全国委员会与地方委员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等)这三个层次。”⑧但是,“软法”与“硬法”相比,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国家强制约束力,一般不规定罚则,更多的是依靠自律。因此,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过程中,其意思表示只有得到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认可后,其意见、建议和批评才会产生出效果。这就使社会主义民主往往只是形式上的,而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笔者以为,完善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仅要加强“软法”的建设,尤其是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具有制度层面的现实操作性,同时,更要进行“硬法”的建设,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制度、规范明确地写入宪法和法律中,上升为国家意志,变成全党和全国人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能自觉遵守的法制规则。惟有如此,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才能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