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美文 > 正文

    论唐代妻女的法律地位 唐代女性法律地位

    时间:2019-05-24 03:17:3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面对当今社会的妻女问题,浩荡五千余年的中国历史中的妇女问题是值得探索和思考的,而唐朝这样一个封建时代的鼎盛时期,男权仍占优势,"男尊女卑"仍未被打破,但唐代的开明却赋予妻女不同于前世后代的地位,在法律上更有之表现。本文将以唐代妇女当中的主体妻子儿女两个角色为切入点来分析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目的在于探究在探究妻女问题根源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历史背景正确看待唐代妻女法律地位提高的原因,而对今天社会中妻女问题及相关立法以借鉴。
      【关键词】唐代妻女法律地位为人女
      【中图分类号】G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3-0011-02
      一、唐代为人女的法律地位
      1.为人女的婚姻自主权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直是古代封建社会所信奉的传统思想,而作为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对自己的婚姻之事无权做主。然而在唐代当时的盛气之下,以恪守礼法的人民开始逐渐受此气息的影响与熏陶,使婚姻这一社会现象开始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进步,这也给这个父母主婚思想占主导地位的大背景下的唐代妇女婚姻自主打开一条缝隙。在《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篇中这样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①这一规定就说明男性在未征得尊长的同意之下,已经自行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给予承认,而且视为合法行为,尊长不得干涉,但如果还未成婚就应依从尊长为其定婚的婚约效力,否则就构成了违律,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一规定明显传达出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婚姻自主权的信息,这一法律规定也使为人女的妇女自主择偶的现象普遍存在。当时唐代贵族和一般官宦家庭的女子自幼普遍受过良好的教育,所以受封建礼教的思想束缚比较重,但在当时开放环境的熏陶下思想观念也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
      像这类反映贵族官宦及民间女子自由恋爱、自主择偶的事例 在唐代小说中多有所见,此虽为文学作品,但却是以唐代当时现实生活为背景,它的确能够较真实的反映出唐代妇女为人女的自主择偶情况。在唐代法律允许的情况,唐代妇女在自己婚姻大事上拥有了较之以往朝代的很大的自主空间。因此较之前世后代,唐代妇女法律地位的凸显的确让今天的我们佩服不已。
      2.为人女的财产继承权
      我国古代一直以来都沿袭嫡长子继承制,所以对身份地位的继承不要说是儿了,就连其他非嫡长子都很难得到这种权利。在唐代法律中关于在室未嫁女继承遗产的明确规定,可以算是到今天为止,我们所见到的最早的有关女性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了。在唐律中规定:应分田宅及财务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世者,减男聘财之半。虽说在室女得到的只有兄弟的一半,但毕竟还是有的,而且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这是唐代以前的律文中不曾有过的。由此看来,我们不能武断的说古代女子毫无地位,唐代为人女在财产分配上的地位正昭示了这一开放时代下妇女地位的提高。另外唐律还规定,在"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可继承除去为父母置办丧事所需费用以外的全部遗产。这样的情况在唐代的一些小说中也得到证实,如《太平广记》卷三四五《郑绍》条。还有一方面便是在唐代由于经济的发达,四夷来朝,经济文化交流的范围也相当广泛,所以这一时期商旅众多,而此时对商人所留遗产也有明确的规定,据唐文宗大和八年《敕节文》中规定,在室姊妹可得死商财务的三分之一。在这一条中规定了死商的在室女也享有遗产继承权。
       二、为人妻的法律地位
       1.夫妻关系中妻子的地位
       在唐代,仍然延续着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不管有多少配偶,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其他只能是媵、妾或其他角色。为人妻的妇女与丈夫地位对比即:夫的地位如尊长,妻的地位如卑幼。在《唐律·斗讼律》中有关夫妻相殴相斗的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人斗伤三等;死者,斩;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即媵及妾詈夫凡者,杖百十。"另外一条规定是:"诸殴伤妻者,减凡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对比两条规定:夫妻相犯,与普通人相比一个是加刑,一个是减刑。妻只要殴夫即为有罪,而夫殴伤妻才有罪。唐律还规定,背妻逃亡,不受处分。而且妻必须在夫离家三年之后才能改嫁。但是若妻背夫逃亡,则被视为犯法性,处以"徒二年"的徒刑。这些规定充分表明丈夫的地位远高于妻子,这不仅是法律所赋予的丈夫的地位,这同样也是世俗给予丈夫的地位。凡此种种无不说明为人妻在夫妻关系中的"卑幼"地位。法律虽然极力维护封建制度,但在一方面也的确给为人妻以权力保护。即在《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篇中有规定严禁男子有妻另娶,同时还禁止娶有夫之妇或说是女子有夫再嫁:"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去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2.妻子的财产权
       在古代为人妻者是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的,既无财产管理权又无财产处分权,但在唐代为人妻的妇女也并不与此完全相同在唐代为人妻的妇女对于家里的财产可进行管理,虽然妻子不能随意处分家中财产,但她对于财产却有管理的权利。除此之外,妻子对于自己出嫁时娘家陪送的嫁妆同时还包括娘家在父母兄弟身亡、无子嗣继立门户,家中惟有出嫁女的情况下,可依法继承本家家产。这些在为人妻出嫁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并不能说这些财产时夫家的财产,妻子对这些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是法律给予保护的,别人不能予以干涉。"诸应分田宅及财务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在夫妻离婚后,妻子不仅可以带走嫁妆,还可以获得男方所给予的一定数量的钱财,另一方面在丈夫去世而又无子情况之下,妻可以获得继承权。由妻子对家财的管理权,对于嫁资的支配权以及对于丈夫死亡而又无情况下的继承权可以看出在唐代为人妻在经济上相对独立,使她们在夫家地位不像以往妇女地位那么低。
       3.离婚与改嫁的权利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这一观念自古而来。由此可见婚姻是否幸福对人的影响是很大的。而古代女性的婚姻更会影响其一生。在古代,妇女在婚姻中是没有选择的权利的,只要嫁了人就必须坚持到底,这样的社会观念不知让多少妇女悲其一生。但是,在开放的唐代却有了不一样的情况妇女不仅可以自己择偶,还可以在婚后主动提出离婚,或是多次嫁人,这也是唐代女性地位相对提高的一个标志。
       (1)离婚的权利
       在唐代离婚的方式又三种:"七出"、" 义绝"和"和离"。"七出"早在汉代就出现了,从"七出"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感受到法律对于夫权的极力维护。这对于为人妻的妇女以不公平的对待并也使她们因此遭受不幸。虽然法律赋予丈夫很大的权利但也给予一定的限制。唐律中规定:"虽有弃状,有三不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即犯义绝、淫佚、恶疾,不拘此令。"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处于被动地位的妻子的利益。"义绝"的标准也是维护夫权,在法律规定中可以体现妻子具有离婚权利的是"和离"。和离的意思是夫妻双方因性格、志趣、习惯等互不协调而不愿继续共同生活,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在《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篇中明文规定:"若夫妻不想安谐而离者,不坐"这一法律规定将夫妻双方摆在了同等的法律地位上。从上述看来,当时妇女的确较之以往有了很高的法律地位。
       (2)改嫁、再婚的权利
       唐代开放的风气使得以往妇女从一而终而导致的悲惨命运终于有所缓解,这时的妇女不仅可以离婚,还可以再婚。丈夫死后过了服丧期的寡妇也可以改嫁别人。因为当时贞洁观念比较淡薄,这些事很正常的事情。并在唐代成为风俗了。在特定条件下,唐代还是提倡和鼓励寡妇再嫁的。在最高统治者的提倡和鼓励下,唐代从上层妇女到一般民间妇女都不忌讳改嫁:"唐代公主再嫁达23人";在读书人家也不被禁止:"韩愈的女儿曾先适李氏,后嫁范宗懿"。在平民百姓中更不忌讳:《太平广记》卷三六七《孟妪》条记载有:一百岁老人孟氏,与人话及往事时,曾自言二十六岁时,嫁与军将张某为妻,后夫死寡居。在她七十二岁时忽然感到了孤独,遂又嫁与开店饿潘老为妇。妇女再婚方面的自主和自由在古代是有重要意义的。在"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束缚之下的妇女有此权利的确是难能可贵。
       三、唐代妻女法律地位所给予的启示
       从上面对于唐代妇女为人女、为人妻的法律地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封建礼教及封建思想毫无动摇的情况下,此时妇女所拥有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权利相对其他朝代来说是非常之高的。在当时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妇女能拥有这样的权利我个人认为;一方面社会的开放与国家的繁荣使唐朝在立法等很多方面有了较之其他朝代而言更高的起点,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另一方面就是当时统治者的高瞻远瞩。其实无论表面现象如何,唐代这样处于封建社会时期的王朝同样极力维护封建统治,而律令便是统治者维护封建制度的工具。唐代律令赋予法律上的这些权利实质上是在社会发展的大前提下统治者在社会需要情况下所给予的推波助澜的支持。总结到一点就是为了发展,在归结到实质就是为了封建统治。
       对比唐代法律所给予妇女的法律地位,我们也因对现代有关妇女问题及妇女立法方面以应有的思考。在现代社会中,妇女问题不断暴露,出生性别歧视、工作性别歧视及农村妇女问题等等。而且现在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这应为社会和法制所关注。鉴于唐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歧视,社会应给予普遍的关注和支持;立法也应用发展的眼光和态度在顺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之下给于妇女以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保护;妇女自身也需要加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全社会的普法教育与普法宣传,将法律意识与观念普遍的深入人心。这样傅立叶所憧憬的"家务劳动被各种公共服务所代替,儿童的养育完全由社会承担,妇女将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完全解放出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总会有实现的一天。
       参考文献:
       1.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
       2.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

    相关热词搜索: 妻女 唐代 法律地位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