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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权【浅议量刑建议权及其属性】

    时间:2019-05-15 03:19:2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量刑建议试行开始于2003年的公诉改革。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入检察改革项目,并部分试点。然而,直到今天,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量刑建议的性质等问题仍然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见解,这直接导致了我国量刑建议相关制度的缺失,从而更谈不上得到全面地推行。本文中,作者将立足于国内外现状,试图阐述量刑建议权的基本概念,并界定量刑建议权的属性。
      相关概念界定及其研究现状
      概念界定
      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提出建议,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的权力。行使量刑建议权的过程就叫做量刑建议。
      一般来说,量刑建议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是指在量刑建议时,仅援引相关条款提请法官考虑,而不提出具体的量刑;二是绝对性量刑建议,是指在量刑建议时不仅阐明了指控的罪名罪状,而且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写明了一个绝对确定的量刑种类和刑期;三是相对性量刑建议,是指在量刑建议时仅列明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量刑期限。本文所探讨的是第三种——相对性量刑建议。但是,在本文中,我所探讨的量刑建议权仅指检察机关所单独享有的量刑建议权,不包含律师或受害人。
      研究现状
      1945年美国起草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正式规定了科刑前的调查制度,该条同时规定了量刑建议制度。在美国,可提供量刑建议的主体有很多,检察官是其中的常见主体,他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德国,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起诉书引用对被告人“适用的处罚规定”,当中包含着检察机关的概括的量刑建议。同时,在法庭辩论的意见中,检察官可以再次对其进行陈述。我国目前虽然没有相关量刑建议的明确规定,但德国的这种做法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相似之处。
      我国量刑建议权的来源及其法理依据
      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关于量刑建议权及其相关制度的明确规定,但是,它在我国的宪法等相关法律中都能找到合理的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据此可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量刑建议权就是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的手段之一。
      量刑建议权的法律监督属性
      (一)公诉权是一种公认的法律监督权,因此,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也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
      量刑建议权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目前公认的是,公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因此,作为公诉权题中应有之义的量刑建议权也是法律监督权,也应该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
      (二)量刑监督权的行使能够监督法官的司法审判,更好的促进审判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从而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能够更好的抵挡外界的压力,促使法官更好的守护好自己心中的天平,更好的监督法律的实施。
      (三)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量刑建议权应该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从权利制衡的理念来讲,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审判权的制约,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主要表现之一。它通过提出具体的量刑种类和幅度,限定了刑罚适用,而且对审判结果依法进行监督,进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知道,量刑建议权的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然而由于学界和实务界未能达成统一的共识,导致了我国目前仍然没有确立完善的量刑建议制度。然而,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持不同意见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们必将充分意识到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和独特的地位,从而真正得到重视,并全面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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