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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96条害了多少人 论刑法信赖原则在我国交通运输领域中的适用

    时间:2019-06-01 03:23:1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 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 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 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关于我国能否适用信赖原则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我们认为, 信赖原则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 目前的问题是如何正确适用。正确适用信赖原则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如交通双方条件、事故发生的具体环境、行人一方的具体情况、机动车一方能否预见和避免等。现行信赖原则的有关法律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信赖原则;交通运输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94-01
      信赖原则缘起于德国的交通领域,进而在日本得到发展并己经运用到交通领域外的各个行业,其所体现的限制过失犯罪成立范围、合理分配行为人责任等功能己经得到了明确充分的证实。我国从建国以来到现今,交通行业迅速发展。交通部的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11年8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23亿辆,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公路长度总计为1679848.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6285公里,交通运输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2011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5亿元。中国交通行业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的不断涌现,促使我们把信赖原则如何在中国实践中适用的问题提上了日程。
      2007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信赖原则”作为处理交通事故,划定交通参与者之间责任的原则写入立法,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信赖原则应否写入立法以及在立法中的地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我国有关交通安全的立法发展状况来看,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条例、办法)将信赖原则写入其中。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应当从两方面来分析:(1)从理论角度看,我国学者对信赖原则的研究大多侧重于适用问题的研究方面,对于信赖原则的深刻理论内涵,以及信赖原则的法价值、信赖原则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共识。立法者基于谨慎的态度,认为信赖原则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尚未成熟,写入立法显得过于仓促,容易在具体使用时出现各种使用偏差。(2)从现实角度看,我国现今整体的交通环境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国民整体交通道德、交通意识也并没有上升到如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高的水平,道路配套设施有待完善,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社会秩序也有待于进一步的确立。立法者认为如今的现实条件还不具备信赖原则完全适用的条件,因此只是在某些规定中体现信赖原则精神,并没有将信赖原则完完全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理论依据。
      诚然,立法者基于上述两点的考虑是合理的,我国完全采纳了信赖原则的内涵而颁布的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第41号政府令颁布的《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败的例子也值得我们深思。然而,信赖原则是否写入立法依然值得思考。笔者认为,将信赖原则写入我国立法是具有可行性的,理由如下:(l)将信赖原则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中,指导我国交通事故的处理,是立法完善的要求。我国现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在某些规定中体现信赖原则的精神,而且也并没有完全按照信赖原则的要求来阻却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如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3款的规定)。然而这种“暖昧”使用信赖原则的做法,对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完整性是一种伤害。如果没有信赖原则作为依据,那么其部分体现信赖原则的法律条文就失去了理论根据,人们在适用这些条款指导自己的行为时,就缺少了必要的法理依据,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没有信赖原则作为总则的一部分,法律也就失去了完整性,显得有些残缺。从这种意义上说,将信赖原则写入总则是必要的。(2)虽然我国的交通状况并不具备完全适用的条件,但在立法上加入一些适用限制,完全可以避免因不当适应信赖原则而带来的社会危害。在信赖原则写入总则时,建议将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条件一并写入立法。另外,在适用信赖原则时,应当将“以人为本”和“调和人们生命财产利益与交通发展之间矛盾”作为信赖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通过以上的做法,笔者认为信赖原则就完全可以在《交通道路安全法》中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正确处理我国交通事故中交通参与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信赖原则写入立法,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交通行业也逐渐繁荣,交通配套设施开始完善、人们交通意识正在提高。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交通运输也带给了人们更多的伤痛。交通事故也在不断的增多,人们的生命财产受到了威胁。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怎样正确的处理交通业大发展与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之间的矛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信赖原则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信赖原则如何在我国适用,成为了学者们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适用信赖原则要本着谨慎的态度,当基于信赖原则考量能否成立交通过失犯罪时,要考察参与到交通领域的行为人主体要素,主体行为样态,以及客观交通环境是否存在信赖的基础。
      由于我国的交通环境并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交通工具的性能技术指标、交通配套设施、国民的交通意识、自觉遵守交通的社会理念都有待提高,因此在适用信赖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必要的情况,从体要素,主体行为样态,以及客观交通环境等各个方面具体考虑。只有如此,才能使信赖原则在我国交通领域发挥最大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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