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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创新】

    时间:2019-05-17 03:18:4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改革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作为农村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仍不完善,还不能充分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心,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环境是金融机构制定信贷资金投入数量的重要依据。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经济的繁荣,实现了城乡协调发展,但农村信用体系仍不完善,信用环境并不理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回收率不断下降,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挫伤了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的持续投入。因此,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已成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状况
      (一)传统农村信用基础良好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纯朴的民风净化着农村民间借贷市场,“诚实守信”的传统诚信文化深入人心。良好的信贷环境主要是因为,传统乡村“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结构使得作为信用主体的农户是以血缘、亲情、伦理和文化等为纽带把家庭成员连接在一起的。借钱不还,有损自己的面子,更羞辱自己的家族;借钱还债,根植于传统家庭成员心中。而且乡村邻里互为熟人,是否守信的信息极易传播,借钱不还者在乡村极易受到唾弃,失信惩戒机制简单有效。这一良好的传统农村信用环境,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能更好地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能使市场资源得到更优化配置,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本保证。
      (二)转型期农村信用现状令人担忧
      近年来,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目标的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在我国各地逐步展开。积极推动建立电子化的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系统,积极推动小额信贷的发放,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农户贷款信用体系逐步完善,农村信用环境有所改善。然而,由于传统乡村的信任半径较狭窄,农户的信任难以扩展到熟人圈子以外。这就是我们调研中发现的“正规的农村信贷市场违约率反而高于民间借贷市场违约率”这种奇怪现象的主要原因。转型期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化的信用关系难以普遍建立,加之转型中由于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导致社会转型中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社会网络结构的缺失,使得社会资本存量下降,导致现代社会信用制度在农村地区的缺失和滞后,农村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服务于“三农”的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远不如城市金融机构。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部门定位不准确
      在农村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的各职能部门的角色定位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和监管行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需要财政、司法、工商、税务、国土、房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各类会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积极配合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在构建农村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政府深度介入,虽然能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但也会留下不少隐患,如政府如果出资建立征信公司,将预留较大寻租空间,将来改制也是一大难题,并增加政府的负债。另一方面,政府干涉较少,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步履维艰,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下的信用交易需要。
      (二)农村信用体系缺少法律保障
      信用立法的目的是对守信者予以鼓励和保护,对失信者予以惩戒和打击,把各种信用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法律的力量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秩序。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相关政策和地方法规也存在空白,农村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估、管理和运用等的法律依据不足。如个人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企业征信系统仍在沿用1999年出台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没有相关法规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给予政策支持,同时对政务信息公开和国家秘密的保护,对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公开和个人隐私等,也都没有明晰的界定,影响了信息的采集和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和征集面受到影响。
      (三)农村信用体系亟待完善
      完善发达的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将及时、有效披露信用信息,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征信机制不完善,信用信息征集难,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的构建。首先,农村信用及信用供给长期处于“量小零散”的状态,同时受数据采集难易程度、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与农村信用社发生信贷关系的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狭窄等因素制约,征集信息成本较高;其次,居民个人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等部门的非银行信息仍末统一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加剧了涉农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
      (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滞后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相继探索成立了一批农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信用担保机构在支持农业企业、农户获得贷款方面确实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际过程中由于农户或涉农中小企业主缺乏必要的、符合农村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担保品,其背后往往也没有政府的隐形担保,抗风险能力较差。我困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还表现在:农民信用担保组织发展很不充分、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太小等方面。
      (五)农村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首先,农村征信、评级、担保组织和机构的监管缺位;其次,对农村金融信贷市场的监管理念陈旧,政府单纯以行政的力量进行监管伸,且政府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再次,农村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信用风险意识不强。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
      (一)职能定位创新
      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是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因素。职能部门在构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应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正确发挥其主导作用。一是积极推进信用基础建设。政府提供适当的制度规则,制定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确保交易双方的信息大致平衡,使信息结构相对均衡。尤其是农户权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要避免政府有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剥夺农户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二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等多方要加强合作。制定具体配套支持政策,出台激励惩戒措施。三是提高公务员素质,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实现政府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共赢局面。
      (二)法律保障创新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法律保障体系创新。一是要制定信用主体包括农户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使 用、披露、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制订和出台《诚实借贷法》和《涉农中小企业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依法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政府、农户等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严厉打击逃废债务的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我国必须一手抓立法,一手抓打击,加大农村经济主体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和政治成本,同时与奖励措施有效结合起来,比如运用利率杠杆,对于诚实守信的农户,给予利率优惠、增加授信额度以及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激励其维护良好的信用。
      (三)信用平台创新
      完善的信用平台建设是农村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解决信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并使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合理传播与使用。为此,一是建立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统一信息采集、上报、更新、管理,积极推进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的电子化进程,同时建立涉农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把更多的涉农企业信用信息纳入我国企业数据库建设的范围。二是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评级的先进方法,结合我国农村具体实际,创新农户信用评级方法,积极探索中国式的农户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使农户信用制度建立在科学高效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加强信用评级机构本身的诚信建设。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三是要从道德与业务素质诸多方面,加大从事农村征信队伍建设的力度。
      (四)信用担保体系创新
      健全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是建构农村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一是探索与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和经营模式相适应的信用担保组织,如“农村信用共同体”这种信用联保,以便于拓宽担保机构形式,进而有利于控制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的产生;二是建立农村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按照银保合作协议自觉承担相关责任,并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特点,创新合作方式,推出更多的适合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三是加大对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的财政支持力度,把农村信用担保做大做强,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五)金融监管体制创新
      银监部门的有效监管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条件。一是在监管中促进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开拓创新,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实际实施差别监管,着力于监管理念的创新;二是银监部门要积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前提下进行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着力于监管行为的创新;三是强化农村金融机构的内控文化氛围,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构建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健全与完善其内控机制;四是要对涉农征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农户数据获取和扩散、偿付数据时间期限等方面监管,构建征信监管框架;五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监管机制。财政、审计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提高担保机构的资质水平,以达到引导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之目的。例如,建立涉农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强化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监管,以防范担保风险引发系统性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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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洪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可行吗?——基于监督效率视角的分析[J].经济研究,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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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何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落到实处明[J].当代金融家,20lO,(01).
      [5]王馨,耿欣.“超常态”信贷配给、商业银行市场行为及其绩效[J].金融研究,2009,(4).
      [6]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的探索与实践[J].福建金融,2009,(09).
      [7]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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