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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码头乱扣费怎么办【再论班轮公司收取码头作业费(THC)的非法性】

    时间:2019-05-16 03:19:3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国家工商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之后,广大货主一致认为:《公告》第一条关于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的认定,是给外贸货主讨回了一个公道的说法,是货主方取得的重大胜利。
      在三部委主持召开的关于THC的调查听证会上,THC是否是运费的组成部分?能否在运费之外单独收取?是货主方与船方辩论的主要焦点。货主方认为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应包含在运费中,以运费的方式收取。如果THC通过计入运费来收取,则是合法的。但如果像现在这样,在运费之外,另行收取THC则无疑是非法收费。而《公告》第一条正是采纳了货主方的意见之结果。针对最近有关方面对THC问题的曲解,为进一步说明THC与运费的不同,现就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向货主另外收取THC的非法性再次论述如下:
      “班轮运费与THC的关系,实际上是合法收费和非法收费的关系。更具体地说,将THC包括在运费之内,通过运费收取,便是合法的;但如果在运费之外,另行收取THC,则无疑是非法的。从下面六个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运费之外另行收取THC的非法性:
      一、运费与THC的性质不同
      运费是按可以协商的,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上、下浮动的竞争性价格而自愿给付的费用,它符合市场机制的平等协商,公平竞争的原则,因而无疑是合法的。
      然而班轮公司收取的THC却是按不可协商的,只须发一个通知就开始征收,而且是只升不降的垄断价格,大大超出港口码头作业的实际成本。这是班轮公司单方面强行收取的费用,它明显违反了平等协商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因而是非法的。
      THC的不可协商性表现在:
      1.它是班轮组织单方决定的,而不是船东组织和托运人组织协商确定的;
      2.它是各个班轮公司统一时间,统一定价,统一行动在中国收取的,而不是由各个班轮公司与各个托运人自由协商确定的;
      3.它是在广大货主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强行收取的,而不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支付的。
      THC价格的非市场性表现在:
      它不受市场任何因素的影响,仅根据船东一方的意愿而只升不降,而且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只升不降,非常快速地只升不降!在最近几年中,每次THC上涨的幅度都在30%以上,而港口码头作业费却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THC的价格垄断性表现在:
      它是由几乎垄断了中国主要海运市场的多家班轮公会联合定价,统一收取,致使市场上不存在任何竞争力量和竞争因素。
      不可协商的非市场的垄断价格只有一种是合法的,那就是政府定价。但政府定价只有政府机构才有权制定。班轮公会仅仅是协议组织,而不是政府机构,它既不可能拥有政府定价的权利,也不可能拥有制定不可协商的、只升不降的垄断价格的权利。因此,将THC从合法的运费中剥离出来,将其变为垄断的,只升不降的,和不可协商的 费用,就将合法收费变成了非法收费。
      二、运费与THC的支付主体不同
      班轮运费的支付人是托运人,托运人按托运合同支付运费是合法合理的。而THC的支付人是货主。货主如果不是托运人,就与承运人(船东)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不是托运人的货主,向没有合同关系的承运人,支付属于运费的THC,这不但是非法的,而且是荒唐的。因为它既缺乏合同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与常识也相悖。货主不是托运人的情况普遍存在,例如:按FOB条款出口货物的货主和按CIF条款进口货物的货主,都不是托运人。不是托运人的货主与承运人不发生合同关系,要求其支付费用,不合法也不合理。而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出口都采用FOB条款,进口采用都采用CIF条款,因而都是被非法征收THC的受害者。
      三、运费与THC支付的依据不同
      班轮运费支付的依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依合同支付和收取运费,合法、合理。而收取THC的依据,却是几个班轮组织的单方联合决定。首先,几个班轮组织联合做出收费决定的行为,不但缺乏法律依据(《班轮公会公约》仅对班轮公会在公会内部协议制定统一运费率和附加费等做出规定,没有任何规定允许多个班轮组织联合做出任何决定。其它国际法、国际条约也找不到允许多个组织联合定价的规定),而且违反了国内、国际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和原则(例如我国的价格法以及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应认定为非法决定。其次,这种决定对不是其会员的广大货主不发生效力。班轮组织是行业协会组织,不是行政权力机关,其决定只对其会员发生协议约定的效力,对非会员不发生任何效力。依据非法的对货主不发生效力的所谓联合决定对货主强行征收THC,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四、运费与THC包含的内容不同
      班轮运费包含的内容是为承运人自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期间所提供的全部运输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因而合法、合理。而THC所包含的内容据说是集装箱码头作业费。众所周知,集装箱运输,承运人的承运责任期间有DoortoDoor(门到门)、CFS—CFS(集装箱集运站至集装箱集运站)和CY—CY(堆场至堆场)之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码头作业都在承运人的承运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包含在运费中(班轮组织也承认THC原来是包含在运费中,只不过现在要分离出来)。对于已包含在运费中的费用强行另行收费,是明显的重复收费,而重复收费无疑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五、运费与THC的收取方法不同
      班轮运费的收取方法,是按合同自动履行,因而合法有效。而THC由于没有合同依据,只能靠以扣单、扣货等非法行为相威胁,利用优势地位,强行收取。而利用优势地位,以非法手段强行收取的方式,无疑是非法的。
      六、运费与THC的规范体系不同
      运费有着成熟的国际、国内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内法等等。因此,不论是收取、定价还是变更,都是比较有序的。而THC却没有任何规范体系,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条约,抑或是国际惯例,都找不到有关THC的规定。诸如:THC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THC的内容、程序、征收对象、调整原则是什么等等,全部都没有规范。没有规范的收费,必然会成为无法无天的乱收费。香港从1990年开始征收THC,到2003年,THC上涨了462.5%,其依据是什么?谁来规范它?怎样规范?至今也无人能解答这些问题。如果中国允许THC这种非法收费存在,那么,香港的今天,就是中国的明天。
      综上,THC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据,其内容是重复收费,其方式是非法的强行收费,应认定为非法的收费项目并予以取消。”
      根据上述,人们不难发现,《公告》第一条关于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之认定是货主方所取得的重大胜利。因为,既然是运费,就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既然是运费,其支付依据就应该是运输合同;既然是运费就应该只向托运人收取,而不应向非托运人的货主收取,既然是运费就应该按市场行情有升有降,而不应单方只升不降,既然是运费,就应由双方按合同履行,而不应由单方以扣单、扣货相威胁,强行收取。
      因此,广大货主殷切希望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按公告的精神将THC规范为真正符合“运费”定义的收费项目,避免班轮公司随意在运费之外向外贸货主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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