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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物权法》保护“阳光权”――谈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2018年新物权法全文

    时间:2019-02-19 03:21:3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阳光权”不仅是生存权的一部分,也是资产权的一部分,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权法》,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修改、完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必要性、紧迫性要求,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和措施,旨在为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健全的物权规则体系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物权法 阳光权 相关法律、法规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204-01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建立和完善能够切实维护公民的“阳光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参阅文献[1]~[10]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
      
      1 “阳光权”的重要性
      “阳光权”为什么这么重要?因为“阳光权”不仅是生存权的一部分,也是资产权的一部分。在城市小区,“阳光权”主要是通过建筑间距体现出来的。按理说,建筑间距是建筑工程中的一项重要指标,盖多高的建筑,就应该照规矩、按比例,留出相应的建筑间距来。但现实情况是,公民的“阳光权”不时遭到侵害并面临维权的尴尬。一方面,政府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是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阳光权”;另一方面,房地产商为了牟取利益,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却仍然强行施工,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阳光权”纠纷置若罔闻。
      
      2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局限性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人们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阳光权”。从建筑间距的立法来看,目前也尚且没有一个全国范围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第83条中涉及到了采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只是对于建筑的日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条只是做了如下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没有具体涉及到“阳光权”。
      由此可见,《规划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原则、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在实践中可能产生如下问题:
      第一,不能有效避免、或制止非理性的违法建筑、违法设计、违法规划;
      第二,不能有效惩处违法建筑、违法设计、违法规划的责任人;
      第三,更不能给受害者以救济赔偿,且有关的法规、规章、标准等,因其效力不及法律或漏洞多、弹性大,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3 《物权法》对“阳光权”的规定及其作用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为重新界定和审视和谐的邻里关系提出了新的理念和标准,也将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诸多扰邻问题从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制层面。
      《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在以往的司法案件中,居民在自身“阳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通常状告规划局,希望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来撤销开发商所取得规划许可证,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很少认定开发商所承建的开发项目违章,即使认定了违章,若想执行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筑难度很大,排除妨碍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在老百姓可以直接状告开发商,即使审批合法,只要侵权事实存在,法院若认定开发商侵权,老百姓就能得到相应赔偿。
      
      4 修改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权法》,本文认为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修改:
      第一,在“实体”和“程序”上修改。例如在“实体”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和《民法通则》保护生命健康权的原则,要规定:“为保护住居者的阳光权、采光权、通风权、视觉卫生权、消防通行权,居住房屋的间距应保证在大寒日或冬至日的8时至16时,房屋的任一窗户都有满窗日照3小时”... ...“违法建筑、违法设计、违法规划的责任人,对受害者都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 “赔偿金额按受害房屋市场价的双倍计算”...... 在“程序”上,规定......
      第二,对《刑法》、《环保法》等法律也作相应修改,例如在《刑法》中增设“危害阳光权、危害消防通行权”等罪名,以彻底遏制违法建筑、违法设计、违法规划。
      第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建立对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指导制约机制,构建完整的规划制度体系。
      
      5 结语
      物权法保护“阳光权”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再单纯依靠传统的道德力量来约束,同时也对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必要性、紧迫性要求,只有形成了完整的法规制度体系,才能在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的约束和规范下,建立起界限分明、权利平等、规范有序、相互尊重、和谐共处的良好人际关系,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提供完整、可靠的法律保障。
      另外,“阳光权”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注意防范潜在的危害行为,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自己的“阳光权”,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诉讼。
      
      参考文献
      [1] 银新玉.徐富盈,阳光权催生居住区规划公示制度[J].社区.2005,15:27~28.
      [2] 许佩琴.物权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法宝[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 8(4):106~111.
      [3] 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 蔡敏.马姝瑞,高楼林立:“阳光权”追讨案攀升[J].中州建设,2007,1:36~37.
      [6] 崔文华.《物权法》的制度设计与和谐社会建设[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7,5(7): 111~113.
      [7] 周剑云.戚冬瑾,从“阳光权”案件反思政府与法院的角色定位[J].城市规划, 2007,31(5):62~66.
      [8] 虞浩.鲍永红,采光权的法律和经济分析[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14(1): 59~62.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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