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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定

    时间:2020-02-20 10:24:4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兼谈正确处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
    【关键词】医疗鉴定;
    医疗纠纷;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204—03
    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仲裁机关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立
    案前取证、诉讼、执行、仲裁过程中所遇到的专门技
    术、专门知识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鉴定人依
    法检验或判断的活动。⋯ 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
    的案件日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也作为判
    断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那么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对于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 从医疗纠纷的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只是医疗
    纠纷的一种
    广义上讲.凡是患者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
    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纷都可叫做医疗纠纷。【2]医疗
    纠纷是一个大的概念.医疗赔偿纠纷只是医疗纠纷的
    一部分。同时引起医疗赔偿纠纷的原因很多.医疗事
    故只是其中的一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
    疗事故作了立法式的定义.因而医疗事故是一个具有
    特定含义的概念.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只是全部
    医疗纠纷的一部分。

    而我国只是对“条例”施行后发
    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明确了由医学会
    组织鉴定。对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纠纷,若无法判断谁是谁非,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
    如何处理,当然可以借助司法鉴定这种最常见的手段
    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事实上,再未出鉴定结果之
    前,我们也无法明确哪一类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引起
    的医疗赔偿纠纷,因此从理论上我们可对所有医疗纠
    纷进行司法鉴定,这更加证明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
    定是可行的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
    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
    门鉴定”.并未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惟一
    鉴定地位。

    最高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司法解释精神
    是.判断医疗赔偿案件不依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而定.
    而是根据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判决。那么医院过失由谁
    来确定?没有法律规定。而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问
    题肯定是专门性问题.对于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
    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就是说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2.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施
    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 El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
    知》。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
    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
    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
    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
    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
    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需要
    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由该“通知”看出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从法理学上看:权利救济途径的多元化
    从法理学上讲权利必须给予救济才有意义.否则
    空有其名,而且权利救济途径应越多越好。如果患者
    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
    [作者简介]陈建波(1976一),男,浙江金华人,民商法硕士,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Tlel;
    +86—21—64335298;
    Email:lawyerchen9@1 63.t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3期)
    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
    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
    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
    故进行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
    也得不到赔偿。
    但本人认为患者救济途径不因只有通过医疗事
    故鉴定这一条.患者还应能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让自
    己的权利得到救济。若通过司法鉴定得出医疗机构仍
    应当对患者的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
    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尊
    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
    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
    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
    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
    权利的具体体现。
    四、从法律专家的角度看:医疗事故不一定要找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四川I省合江县李全清老人因得胆结石病需要做
    胆囊摘除手术。可是医生却将老人的肝胆总管给误切
    了。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可是因为鉴定问题。连法官
    也糊涂了。最后法院和医疗部门展开了一场关于医疗
    鉴定问题的大争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邀请
    的我国杰出的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语出惊人:医疗事故
    不一定要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梁教授认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
    件遇到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聘请专家和鉴定机构来作
    鉴定,法律条文上没有说必须聘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作鉴定。因此法律条文所说的,这些专家和鉴
    定机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医、最高法院、公安部、
    高检中设立的那些鉴定机构,甚至包括民间的、大学
    的这些鉴定机构,当然也可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会来作鉴定。最终采信哪一个鉴定由法院来决定。
    综上所述,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是有法律依
    据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所谓的法律依据确实
    不是很充分,所以使得我国面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
    鉴定孰高孰低的窘境,而且普遍认为司法鉴定的效力
    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很多患者只要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就不能接受,在法庭上要求
    法院重做司法鉴定。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都是证据的一种,都应经法庭质证,不存在
    谁的效力高于谁。
    · 205·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结论不一致时。法院往往采纳司法鉴定而不采纳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这样的做法虽然给法官审理案件和律
    师在代理案件中有灵活的空间和选择的机会。但在法
    律上却有失严肃性。而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得是,严格意义上讲,司法
    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
    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5 3我国医师法规
    定。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
    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
    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过失呢?临床医学的复杂性
    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失鉴定的。一
    位技术水平高的临床医师,需要多年的临床实践,方
    能胜任该专科的主任医师资格。临床医学是非常复杂
    的学科。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
    很难诊治其病。也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而
    法医只是侧重对非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及相关物的
    现状研究和评定。他们不具有疾病发生过程的自然转
    归和各种专业诊治技能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对临床医
    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
    五、三种模式的选择
    基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相互关
    系面临的窘境。为保证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
    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和提高法律的权威、节约司法
    资源,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相
    互关系如下几点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平等选择终一型。即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
    由患者任选一种,一旦选好后必须服从,不得改变。
    2.上下位关系型。与其让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
    定之间相互关系不明确,还不如从立法上真正明确两
    者之问的地位关系。
    3.共同设立一个机构型。鉴于现行的医疗事故鉴
    定和司法鉴定各有缺点,不如取消现有的这两个机
    构,重新建立专门进行医疗过失鉴定的医疗纠纷鉴定
    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该机构的具体组成如下:(1)该
    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每个
    省、市设立医疗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
    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法院
    派遣法医共同参加,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
    理性。(2)医疗过失鉴定机构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
    或学术团体,每次鉴定由法院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委托
    即可开展。(3)鉴定内容:医患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是否
    存在医疗过失;
    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确定患
    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患
    · 206·
    者伤残程度评定;
    患者是否还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相
    关的合理费用。
    这样的医疗纠纷鉴定机构将会有利于医疗赔偿
    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为判案提供科学依据,本人
    比较赞成。
    参考文献
    [1] 王锡泉,林乐武.论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体现[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3.9(3):169
    ·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3期)
    [2] 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M].第2版.北京:人民法院
    出版社.2oo2.29
    [3] 蒋德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践思考[J].法律适用,20O2,
    ll:55~56
    [4] 唐德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和适用[M]一E京: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20o2.97
    [5] 郑雪倩.医疗过失鉴定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20 1-0 7—12
    (收稿:200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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