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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是什么 [浅析私募基金的发展及与非法集资的界分]

    时间:2019-05-07 03:19:1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基金的出现和发展是以美国为代表以股票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为核心的金融体系的必然结果。当国民财富主要体现为金融资产而非银行存款时,对专业资产管理的需求就会逐渐的旺盛起来,从而推动基金这种集合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金融领域的一个著名的原则叫做其他人的钱(other people’s money,OPM),基金是这一原则在金融行业中的典型体现。
      金融中的重要的法则是风险和收益的对等,而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的共同基金在满足监管的条件下,无法满足通过承担较高的风险来获得较高的收益的市场需求,因此游离在监管之外的私募基金开始发展起来。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具有特定资格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由专业管理人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 世纪90 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而迅速崛起。私募基金的发展为我国企业的投资融资带来了广大空间,现在无论是从总金额还是市场影响力上,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市场上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了企业投资融资的重要选择。但是在实践中私募基金的运行和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历经将近30 年的发展, 私募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 据估计目前总规模超过了1 万亿元人民币。
      据调查显示,如今的民间融资越来越活跃,居民手中钱多了, 即所谓私人财富日积月累, 累积成民间融资资金的泉水源头,追逐更高回报的本质决定了人们手中现金资本的去向。高返利、高收益吸引一部分居民把手中的富余资金转向民间投资。然而,由于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远不成熟,即使有已经公开化、以信托方式出现的私募基金,以及以委托理财等不明朗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 但是依旧还有一些借私募之名非法集资的“假私募”。
      根据中国银行银发[1999]41号文件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私募发行与非法集资,无论从其自身的性质,募集的对象,以及利益分配的机制上来看,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非法集资关键属性在于“非法”,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通常情况下会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而私募发行行为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并允许此种行为不经过批准,注册豁免,属于合法行为。非法集资募集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投资者没有资格的限制,而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少数人,并且有相应的严格的资格和人数的限制。
      其次,从利益分配机制来看,非法集资者一般会对投资者以一定的承诺,即“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其通常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对投资者进行暴利引诱,使其相信这种投资是没有风险的,实际上,非法集资行为常因集资者无力兑现当时的承诺而引发社会矛盾,更有甚者,集资者卷款潜逃的例子也是数不胜数。这显然是跟私募发行不同,私募发行者首先就要告知投资者有这种行为的风险,且投资者必须符合对投资者的要求,具有抵御风险的能力和资本,更为关键的是私募基金很少使用还付本息这种分配方式。
      最后,社会效果不同。私募发行作为一种发行方式,只针对社会上的少数投资者,即便法律规制仍旧需要完善,但是就募集资金的程序运用上来看时规范的,即便是引起一定的风险,也是在社会可控范围之内的,而投资者通常也具有抵抗这种风险的能力,不会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而非法集资常用欺诈的手段吸引投资者,其资金的运作和流向多不透明,不规范,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地区金融安全,造成秩序动荡,民众受害。针对这种非法集资行为,有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私募基金在募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法律原则的抽象性特点,或者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备,会遇到许多问题。私募基金的发展异常迅猛,这一产业又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在金融业各种各样的创新手段层出不穷的时候,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及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使得过去的立法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需要。因此,无论是通过完善立法,还是通过司法活动,都是要逐步使私募基金制度更加完善,在涉及私募基金的一些标准问题时,使人们具有更加清醒的认识。才不至于被披着合法私募的外衣的假私募“非法集资”所迷惑。
      参考文献
      [1]文学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析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周炜.解读私募股权基金[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邱吉,王瑛.浅析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J].法制与社会,2010(3).
      [4]舟山.8000亿地下金融的宿命[J].中国投资,2006(2).
      
      作者简介:高欣(1987-),女,汉族,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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