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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发展定位研究_艺术院校全国排名

    时间:2019-05-06 03:19:4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服务社会、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既是法律职业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是其价值实现的社会承载。由此,法律职业院校必须坚定内涵发展之路,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基层、面向法律服务第一线,多主体、多渠道地开展社会服务。
      关键词:法律职业院校;社会服务;内涵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3-0251-02
      在规模不断壮大的多渠道、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现状的重压下,“先天不足”的中国法律职业院校的生存和发展急需社会的证明和认可。那么,深入认识和研究法律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就成为其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必由之路。
      一、对我国职业院校社会服务功能的认识
      职业院校属于技能教学型高校,其社会服务的特征与职业教育的特征密不可分,具有鲜明的区域性和行业性特征。职业院校的主要任务是向区域和行业提供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型的人才培训与培养,提供技术创新、推广和服务,实施先进文化的传播和辐射,使学校成为区域的技术技能培训中心、新技术的研发推广中心、区域学习型社会中心。可以说,与普通高校相比较,社会服务是职业院校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职业院校由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而生,也只有在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中才能壮大。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是职业院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所在,是职业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类型”存在与发展的主要依据和特征,也是单个职业院校办学实力和办学特色的象征和标志。
      但是也必须承认,当下我国相当多的职业院校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招生体制、资金来源、课程设置等方面难以摆脱普通高校的办学模式,定位不清,特色模糊,处于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边缘地带,因而限制了其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和拓展。而这种症结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
      二、我国法律职业院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现状
      尽管说“十一五”以来的法律职业教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法律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层次、规格、质量与行业需求的差距,以及社会服务能力不足的矛盾也愈加尖锐。其中以下两个问题尤为突出:
      (一)忽视社会服务功能的发展定位抑制了法律职业院校的生存空间
      当下,基于历史等原因而形成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虽为我国所独有,但其尚未形成自成一格的教育理念和相对完整的系统结构。其中,对于自身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定位更是影响了法律职业院校的生存和发展。定位于办特色教育,力争“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思路是正确的,但不能不顾及自身的现实情况。比如,有的院校提出学院工作“一切为了两考”(即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不切实际目标要求。目前,司法考试和大多数公务员考录岗位都要求本科学历以上者才能报考,职业院校中只有极少部分的学生能利用国家倾斜的政策或者通过“升本”方式才能满足报考条件,这就无形地放松了,甚至是放弃了对大多数学生的培养目标。还有的院校增设了一些非我所长的专业,力图丰富专业设置,拓展生源,可是学校在相关领域又缺少必要师资的支持,其结果反而影响了社会对学校的整体评价。这些违反教育规律的做法不是办特色教育,它从指导思想上就放弃了职业院校应重于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的立足根本。由此,法律职业院校的招生人数锐减,就业率持续走低,其生存空间日益被打压也就不足为奇。
      (二)司法行政领域的人才培养观限制了法律职业院校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
      由于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律职业院校是由原来的司法行政系统所属的中专、大专发展而来,依托行业优势,使法律职业院校与行业主管部门如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等进行深度合作,在“人财物”、“警学研”等方面形成良性互动和互利双赢,从而形成“校局合作”办学模式的思路已经相当清晰。有学者就认为,“职业法律教育应当培养各级各类法律用人单位的辅助法律人才,包括书记员、速录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和公证机关的文秘人员”。学校将人才培养目标设定在为政法系统,或者说为法律行业培养技术型法务人才本无可厚非,但是,从服务社会的角度考量,法律职业院校仅仅在行业内实现用人服务需求是远远不够的。况且诸如“校局(如司法局、监狱局)合作”式的对接还存在着诸多不兼容的问题。例如: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其本身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加之其用人体制均实行“凡进必考”的原则,又加之前文所述法律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自身、学历等条件的限制,最终能如愿以偿获得上述单位提供岗位者十分有限。某些法律高等职业院校是基于计划经济时代“校局合作”的“统购包销”的惯性,宁愿为学校的生存和学生的就业多跑政策,也不愿正视现实,将自身与社会相融合,在市场中寻求突破和创新。这最终必然导致自身可利用资源的枯竭,其必将因滞后时代发展,为社会所淘汰。
      三、法律职业院校社会服务的发展定位的建构路径
      我国法律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和自立于法学教育体系的关键在于确立和完善法律职业院校社会服务的发展定位。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要以社会服务为宗旨,坚定内涵发展之路
      有观点认为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就是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来完成的,而法律职业院校社会服务功能实现的可操作性不强。面对这种曲解,有必要从更广泛的角度认识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当代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化,由此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大学开展社会服务,不仅是技术转让,也不应局限在理工科大学,所有高等院校都有责任,在解决社会文化发展等问题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比如培养学生承担社会责任,学会知识、技能,成为社会公民,也是为社会服务。
      另有观点认为,目前的法律职业院校的主要任务在于推进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若过多关注社会服务职能,不仅将占用原本就较为缺乏的教育资源,而且有背离职业教育宗旨之嫌。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在现实中的居于弱势地位的法律职业院校更需要转换运行机制,坚定内涵发展之路,通过适当地发挥社会服务职能以整合、集聚优质的社会资源,从而促进高技能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助于为当地社会发展服务。简言之,针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现状,社会服务职能不仅不会削弱法律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职能,反而对其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基层、面向法律服务第一线
      法律职业院校的发展必须牢固树立“立足地方、服务基层”的观念,这既是对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准确定位,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期,在获得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许多小城镇和非城市化地区由于缺乏竞争力,导致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而包括法律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的匮乏恰恰是这些地区面临的共同困境;另一方面,“十二五”期间我国也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仍是政法系统贯穿始终的重要工作任务,这就需要有相当多的法律人才充实到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岗位,特别是城乡基层法律服务的岗位。这两方面的刚性需求既为法律职业院校社会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广阔空间,又为其提出了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基层、面向法律服务第一线的要求。
      (三)多主体、多渠道地开展社会服务
      法律职业院校提供社会服务的水平如何,关键体现在学校及其师生对于创新精神的理解和实践。
      1.法律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是全方位的,而不仅仅是通过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来实现。学校、教师和学生均是参与社会服务的主体。学校可以为所在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提供各种服务,如适时开展不同主题的“普法”活动,为地方立法活动提供咨询论证,联合司法实务部门开展学术专题讨论等,从而使法律职业院校成为本地方的法治文化教育活动中心。教师,特别是法学专业教师可以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作为课题研究方向,并应侧重于应用和对策研究,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使教师团体成为当地法制建设的“智囊团”。学校也可组织、选派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通过司法实践,去发现和分析司法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此,既使得教师的研究有的放矢,又提升了其自身的社会服务能力。学生的社会实习原本就是大学教学的重要内容,现在看来,学生更是学校实现和提升社会功能的中坚承载和获得社会认知和肯定的最有力的依据。
      2.创新社会服务形式。第一,努力探索社区教育。社区教育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础,教育对象应以社区全体成员为目标。对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对于社区,或是法律职业院校自身的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照城市而言,我国农村的社区建设仍显投入不足,其中最大的缺口就是先进文化的传播不足。法律职业院校可以利用寒暑假,就新农村发展建设中如土地问题、养老问题、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组织师生“送法下乡”,切实做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第二,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对部分罪犯的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部分染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关系到社区的治安秩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工作仅仅依靠专门社区工作者是远远不够的,广大的社会成员,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的积极参与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法律职业院校的师生参与这些志愿服务应该说具有独到的优势,这些志愿服务既提升了院校的社会声誉,也为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未来的就业开辟了新的途径。
      
      参考文献:
      [1]杨虹.论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准确定位[J].中国电力教育,2008,(9).
      [2]彭建新.论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及培养目标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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