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读后感 > 正文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评价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透明度评价分析]

    时间:2018-12-23 12:45:3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探讨了财务报告披露透明度的评价标准,并考察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透明度的现状,发现除了强调信息本身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外,更强调信息数量上的充分性、时间上的及时性和渠道上的易得性,还发现选择性披露与信息披露不充分,延迟披露与信息披露不及时,渠道单一与信息获取困难。
      关键词:上市公司 透明度 信息披露
      
      一、引言
      
      二十世纪以来,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已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由于利润操纵、会计造假屡见不鲜,使得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社会各界对于改革财务报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仅依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已难以概括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要求,客观上需要一个涵盖面更广的概念来描述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前主席Levitt在1994年深刻分析美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时,第一次提出会计信息披露应具有透明度,得到了各国学者的积极响应,从而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研究提高到新的高度。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增强银行信息透明度》的研究报告,将透明度定义为:透明度是公开披露可靠及时的信息,透明度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风险活动和风险管理活动。自从SEC前主席Levin提出会计信息透明度以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也针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提出披露应当透明。时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表示。我国上市公司要推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上市公司披露范围,充分披露上市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增强市场透明度。我国理论界的会计学者对会计信息透明度也做了初步探索,魏明海、刘峰等认为:会计透明度是传统的会计质量标准和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发展,是以相关性和可靠性为主的会计信息标准的延伸,是一个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概念,如果说相关性和可靠性侧重于会计信息自身的质量标准,信息披露侧重的是实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一种方式,那么会计透明度则是一个全面、综合性的概念,不仅顾及而且还丰富了会计信息自身的质量标准以及实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方式。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有很多表征,如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等,其最主要的表征是企业的价值,而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其主要通过确认、计量、报告等一系列处理程序提供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用户通过会计提供的信息对企业的上述表征进行估计和判断。因此,如果用户通过会计信息能够准确地判断企业的上述表征,也就是能够透过会计信息看到企业本质的话,那么该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就是透明的。根据以上关于透明度的定义和国内外学者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研究,本文对会计信息透明度尝试给出一个大概的定义。即会计信息透明度指透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及时、明确地了解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以及这些经营活动的后果,从而得到清晰、完整、可比、真实的影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有关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的实证研究揭示了法律、文化、政治、经济等宏观环境和对外交易活动等对一国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在法律因素方面,LaPprta等(1997,1998,2000)揭示了法源对投资者保护力度及公司治理影响的差异,其中包括对财务披露的影响差异。Ball等(2000)证明了在普通法系的国家内,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是通过公开的披露信息而得以解决的;而成文法系国家的会计信息不对称则是通过各大股东之间以及大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内部渠道得以解决,因此对信息的公开披露要求不高,导致普通法系国家所产生的会计信息更及时更稳健。Gray和Vint(1995),Zarzeski(1996)分别证明了风险厌恶、个人主义、权利等级观念等文化因素对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Jaggi和Low(2000)及Hope(2003)以CIFAR(国际财务分析和研究中心)年报披露指数代表公司的披露水平,揭示了一国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受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影响。利用更广阔的样本,Hope(2003)发现在对公司披露水平的影响上法律并不能替代文化,这与Jaggi和Low(2000)的结论相反,而且随着信息环境的丰富(以分析师的跟随数量代表),法律制度因素对公司披露水平的影响存在减弱趋势。Ball等(2003)研究了亚洲四国的信息透明度问题,将透明度定义为企业的经济收益(Economic income)反映到会计收益中的及时性,并发现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并不能保证信息的高透度明,信息生产者(企业高管人员)与监督者(审计师)所面对的激励起着重要作用,而这些激励因素受到一国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Bushman(2004)在从公司报告、私人信息收集与交流、信息传播能力(如媒体的覆盖度)三方面构建了衡量各国公司信息透明度的指标体系,并通过因子分析将众多的具体指标归结为两综合指标:财务透明度(Financial transparency)和治理透明度(Governance transparency),前者包括公司财务报告,以及分析师和媒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的解读及传播密度(或强度和深度);后者即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密度,并发现各国的财务透明度与其政治经济环境相关,而治理透明度更多地决定于该国的法律制度。Khanna,Palepu和Srinivasan(2004)分析了13个亚洲太平洋国家的466家公司披露活动和其与美国市场交互作用的关系,并以标准普尔的透明度和披露指数(T&D Scores)衡量这些公司的披露水平,发现这些公司的披露指数与其在美国经营业务、上市交易、国际资本持股占比、美国资本持股占比等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认为公司的披露水平是其一系列与美国市场交互作用活动的函数,这表明公司的透明度与其对外交易有关。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学者对透明度(包含会计透明度)的研究多为定性研究(如魏明海等,2001;左志明,2002;赖惠明,2003;蒋顺才,2004等),对公司信息透明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水平的实证研究较少。近年开始的相关实证研究除刘立国和杜莹(2003)等的研究外,其余都是针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而且这些研究都主要集中于公司治理的影响方面。张宗新和郭来生(2003)对1998年至2002年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表明,从时间动态序列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逐年提高;规模大、效益高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流通股比重、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比例以及两职合一等治理结构指标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的解释效果并不显著,意味着目前阶段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效应并没有现显;具有外资股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较强。张翼和林晓驰(2004)对公司最终控制人分类为中央部委、地方政府、一般国有企业、非国有境内法人、自然人、职工持股会和境外法人,并对2001年报告的盈利信息自愿披露情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认为一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法人控制的公司管理层不倾向于提供盈利预测或预告,而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控制的公司管理 层更倾向于提供盈利预测或预告。由一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法人控制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比例越高,管理层越不倾向于自愿披露前瞻性盈利信息。没有发现机构投资者、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对盈利预测或预告有显著影响,公司财务比例、市帐比、负债率较高的公司倾向于提供盈利预测;资产收益率较高的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前瞻性的盈利信息,而盈利较高的公司则倾向于提供定量披露。王建峰(2004)利用2002年沪市10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从公司自愿披露的动因分析人手检验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发现有不利消息的企业更热衷于信息披露,要进行融资的公司披露水平反而更低,这与国外的相关研究结论相反。此外,发行H股的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较高,而两职合一、管理层持股比例以及第一大股东直接间接持股比例与自愿披露水平不相关,资产规模和负债水平以及行业性质等公司变量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相关,而独立董事比例可能和发行H股存在内生关系,因而尚待进一步检验其对自愿披露的影响。范德玲、刘春林和殷枫(2004)利用2002年随机抽样170家制造业公司实证研究发现,影响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主要因素为公司规模、盈余业绩和公司所在地,财务杠杆和第一大股东所有权性质影响并不显著,但方程AajR2为0.161表明模型中遗漏了其他的关键变量,实证结果的解释力有限。尽管只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内,但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结果仍然很不一致(如有关独立董事对自愿披露的影响),原因在于研究中披露水平指数的构建和数据分析需要大量的工作。研究者的研究样本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研究者各自的小样本研究使得即使是针对同一年公司的横截面分析,由于各自所选研究样本的差异造成分析的结果不同。而其他如方法的问题、关键变量的遗漏、自建披露评价体系的主观性等也会造成各研究结果的矛盾,从而统计检验的能力也会减弱。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透明度现状分析
      
      (一)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对全体投资者不得忽略或隐瞒任何重要的财务信息,它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条重要原则。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具体反映在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详尽、完整。本文随机抽取了沪深两市的207家上市公司(沪市131家,深市66家),对其2008年的年报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项目统计,以年报信息的部分重要事项为对象,分析上市公司在会计数据、业务数据和重要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方面的情况。为上市公司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披露情况,在会计数据披露方面,从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列示来看,97.35%的上市公司均严格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披露,只有极少部分上市公司未能遵守规定;所有样本公司都提供了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比例为93.77%;从利润表附表的披露来看,88.14%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列示,但有11.86%的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在业务数据披露方面,因为年度报告准则对这项披露未作强制性要求。只有6.31%的上市公司列示了公司业务数据。因此,从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披露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对于这类信息的法定披露倾向明显。自愿披露动机不足。为重要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情况统计,从对购销产品、提供劳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上市公司中大部分未严格遵循年度报告准则,主要表现在未对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从对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公司中一半未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主要问题在于未对定价原则、资产的帐面价值机遇以及评估价格等信息进行披露;从对公司与关联方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等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公司中绝大多数多数企业未披露关联事项形成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从总体上来说,上市公司对于重要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明显不足。
      
      (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但从(表3)我们可以看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表3)中可知,中国证监会处罚中三类性质的违规比例都在总额的50%以上,表明这是上市公司经常违反的形式。但信息披露不及时和重大遗漏比虚假陈述比例较高,假如去掉2002年的数据,则未及时披露为68.8%,重大遗漏为60%,虚假陈述为54.29%。在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下,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存在不足。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其监管职权主要体现在持续披露阶段,即对上市公司提供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审查。由于目前交易所的人力、物力有限,认真审核众多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难以实现,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在发现问题后,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不断解释以澄清疑问,但不能对可疑问题做出实质性判断。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在持续披露阶段,证监会不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直接接触,同时证监会又缺乏充分有效的接触上市公司的途径,多从报刊和杂志等新闻媒体了解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以进一步发现问题。与证监会不同,中注协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只能调查和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的注册会计师。由于无法接触到上市公司的原始资料,中注协的监管重点放在对规程的检查上,因此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信息披露的真实问题。
      
      (三)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从(表3)可以看出,未及时披露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主要的信息披露违规类型,其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对重大事件的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或错误披露,造成信息披露的严重滞后性。根据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时,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地向社会公布。但总有少数上市公司故意违反该项规定,如有的公司发生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活动,相关的会计信息却不予及时公布。有的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的资金投向已经发生改变,或投资项目已经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在披露时轻描淡写。另外,虽然绝大部分公司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定期报告,但陈向民和谭永晖(2002)的研究发现,从定期报告的时间性安排来看。虽然每年都针对上市公司年报的均衡披露问题采取了措施,但在定期报告公布期内,接近限定期才发布公告的公司历年都占大多数。这种状况对于季报制度的实施十分不利,有可能造成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季报和年报的公告期有较大的重叠现象,给投资者消化、吸收信息的过程造成了障碍,同时也不利于上市公司提高定期公告的披露质量。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临时重大事项和定期报告)的及时性较大程度地对公司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响。
      
      (四)信息披露手段的有效性 信息披露的手段是指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渠道和方式。传统上,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报刊来进行信息披露。见(表4)所示,随着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越来越多的证券市场开始运用互联网和电子信息系统披露信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修订)》规定,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披露的时间。从年报披露的渠道来看,美国和英国的年报信息披露以网络和电子申报为主,且集中在相对独立的信息处理主体,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较强,工作效率较高;香港的披露渠道次之;我国的年报披露渠道网络和报刊兼有,优点在于可以兼顾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缺点在于申报的程序过于繁冗,效率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建议我国在年报信息披露的渠道方面借鉴英美的做法,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实体,集中处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建立快速申报和披露网络,提升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整体的透明度不容乐观,表现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欠充分和完整,对重要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明显不足,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低;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不高,信息失真严重,且缺乏一个有力的证券监管体系;公司信息披露特别是对临时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及时现象较为普遍;年报披露的程序过于繁冗。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相关热词搜索: 透明度 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 评价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