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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财刑法期末复习小结

    时间:2020-11-21 10:23:2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刑法学2复习

     1、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爆炸罪。盗窃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危险驾驶罪。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

     4、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窝藏包庇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

     6、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7、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一:陈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用1500克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后,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浏览北京后用爆炸的方法自杀。钱花光后,陈某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皮夹克右下兜内来到北京火车站,在站内某窗口西侧一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陈某的双手和腹部炸伤,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请分析: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说明犯了什么罪?处于犯罪的什么形态?)

     答: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爆炸罪,处于未遂形态。其理由:

     陈实施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北京站每天接送旅客,人口稠密在这样的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意。将事先连接好的引爆装置和爆炸物带到北京火车站,使爆炸物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而且引发了爆炸装置,以说明行为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他虽然想采取爆炸的方法自杀,但他选择北京站这样的公共场所引爆自杀,表明他既具有自杀的心理状态,也具有在自杀的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陈的行为罪。陈先后实施了三个犯罪行为,即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和爆炸这三个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的目的是在北京站实施爆炸,自制爆炸物和引爆装置并携带进站行为虽然分别触犯了其他不同的罪名,但都是为实现其爆炸目的而实施的方法行为,属于牵连犯从一重处断。本案的重罪是爆炸罪,因此对陈的行为定一个爆炸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爆炸罪并不要求一定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实施爆炸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就已构成了罪。爆炸行为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租用某开了一家酒店,并为酒店财产投了10万元人民币保险,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封锁。决定放火烧毁,一是报复,二是获取保险赔偿金放火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租用某酒厂车间,假冒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的注册商标,生产假冒“健力宝”、“百事可乐”、“雪碧”三种品牌塑料瓶装1.25升饮料共16043箱(每箱12瓶),其中已销售14420箱(“雪碧”产品5500、“百事可乐”产品1200箱、“健力宝”产品7720箱),销售金额37万多元,还有1623箱未销售的已查封、扣押。

     案例二:Y向W借款1万元无力偿还,为讨回欠款,W多次以武力相威胁。某日,W在路上遇到Y,即对其进行威胁并殴打,又将Y带至W的家中,要Y电话通知家人交钱,并拒绝其本人出去借钱。后Y父报案,Y获救。

     请分析:W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说明犯了什么罪?)

     案例二:W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索要钱财不超过1万元时)或绑架罪(索要钱财超过1万元时)。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W符合主体要求。主观方面是故意,本案中W为索取债务将Y带至家中拘禁,符合主观方面故意的要求。本罪的客体是他人行动自由的权利,W将Y带至家中,并拒绝其本人出去借钱,侵犯了Y的行动自由的权利。客观方面W将Y带至家中拘禁的行为是非法的,且W行为符合实施了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空间以内,使其不得自主脱离该空间的行为,W客观方面也符合。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这里索要的钱财以债务为限,所以W索要钱财不超过1万元,则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索要钱财超过1万元,则构成绑架罪。案例中的殴打行为,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案例四:某派出所抓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干警刘某、黄某对其进行审讯时,王某拒绝承认作案事实,刘某、黄某就用手铐将王某吊起,用警棍长时间敲打王某的小腿、足背等身体部位。王某不堪忍受,大声惨叫,但无人理会,当晚王某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系创伤性休克与急性肾功能衰竭所致(与干警刘某、黄某的殴打有关)。

     请分析:干警刘某、黄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说明犯了什么罪?)

     案例四:干警刘某、黄某构成犯罪,构成由刑讯逼供转化的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干警刘某、黄某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求。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本案中干警刘某、黄某为了获取口供,让王某承认作案的事实,将王某用手铐吊起,用警棍长时间敲打王某的小腿、足背等身体部位。显然两人是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符合主观方面。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警刘某、黄某的拷打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逼供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刘某、黄某的行为符合客观方面的要求。因此,刘某、黄某的行为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但我国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刘某、黄某以殴打、吊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对被害人的惨叫毫不理会,充分表明其殴打行为是故意的,但其打击的部位主要是小腿和足背,可以推断对被害人死亡是过失心理,因此二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侵犯财产罪

     案例一:某日,L伙同K、W共同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在一偏僻路段拦下一辆面包车,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抢走车上甲、乙人民币3000余元、手表一只、手机两部。其间,由于甲反抗,L、K将甲押下车,持刀对其头部、肩部、背部等部位猛砍数刀;与此同时,由W看守车内的乙。后L、K二人回到车内,将乙赶下车,由W驾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请分析:L等三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了什么罪?)

     案例一:L、K、W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L等3人符合主体要求。主观方面是故意,本案中L等3人持刀抢劫甲乙钱财,符合主观方面故意的要求。客体上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本案中L等3人采取威胁、捆绑的手段,抢走被害人钱物,并对被害人甲头部、肩部等部位猛砍数刀,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在对财物所有人、保护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公然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L等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本案中L、K持刀抢劫,造成被害人重伤,情节严重,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案例二:L女多次主动与甲发生性关系,想从甲处获得好处,但未能如愿。为报复甲,L与H密谋,由L引诱甲发生关系,然后由H以甲强奸L为名,向甲强索财物。L按计划将甲约到其出租屋,二人发生关系时,H按事先约定,从外面冲进屋内,诬陷甲强奸L,强迫甲在纸上写下承认强奸妇女的文字,又用相机拍下甲的裸照,最后逼甲用45000元 “私了”此事。甲不愿给钱,H遂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了解实际情况后,将H、L抓获。请分析:H、L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了什么罪?)

     案例二:H、L构成敲诈勒索罪,属犯罪未遂。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L、H人符合主体要求。主观方面是故意,本案中L、H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符合主观方面故意的要求。本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L、H偷拍甲的裸照,并让其在纸上写下强奸妇女的文字,以此想要非法占有甲的财物,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客观方面是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L、H事先密谋,以拍裸照、诬陷甲强奸他人为手段,对甲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压力,且索要45000元,符合犯罪的客观方面。但因两人并未获得财物,为敲诈勒索罪未遂,量刑上可以适当减轻。

     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例一:L在经营原木时因逃避纳税被税务人员查获,L为达到逃税的目的,便求助其邻居Z帮忙说情。Z说:“这事包在我身上,就说原木是我的”。当天下午,Z气势汹汹地对正执行税收检查任务的税务人员说:“这是我自己的木头,纳什么税?”并出言不逊,对税务人员骂个不停。税务所长出面劝阻,Z不但不听,反而朝所长胸部、头部各打一拳,被拉开后,仍不罢休,追到税务所,先后两次拿起砖头企图伤害税务人员,均被制止。之后Z继续同税务人员大吵大闹,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致使L的原木税款无法征收入库,严重干扰了税收工作秩序。请分析:Z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案例一:Z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使之不能或不敢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本案中,Z为了帮助L逃避纳税,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税务检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使之不能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其目的是阻碍执行公务,最终致使L的原木税款无法征收入库,严重干扰了税收工作秩序。所以,本案的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二:Y伪造了《医师执业证书》,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洗浴中心内行医。日下午,64岁(女)经诊断并按摩后,开出的中药“排毒汤”2瓶和40克元明粉(无水芒硝),分别在洗浴中心及自己家中饮服后,反复腹泻、呕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的死亡是由于服用大量芒硝所致。Y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二:Y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而仍然实施非法行医行为。本案中,Y伪造了《医师执业证书》,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的虚假身份,结识了部分民警和社会人士,假意承诺可透露省公安厅关于地方民警转为公务员考试的试题资料等欺骗手段,博得了以上人员的信任,继而多次接受以上人员的宴请和娱乐消费,其中骗取了6次宴请、康佳牌彩电1台和折叠自行车1辆;骗取了的2次宴请及卡拉OK;骗取了的多次宴请热水器1台;骗取了的消毒柜1台和煤气炉、抽油烟机;骗取了组合音响1套;骗取了手提电脑和佳能照相机各1台。数额共人民币30700元。日凌晨,与在发生口角将踢倒后,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身上乱捅,致使多处受伤,当场死亡。驾摩托车逃回,将杀人之事告诉堂兄。当即拿出1200元和一套外衣让逃跑,亲自将带到镇家。明知“内情”,仍让留宿,而后又将转移到山中藏匿。凭借谙熟路径,将送到几千里之遥的县,找到了在该县打工的女友。尽管已知道男友是杀人逃犯,但是仍然与同居。警方顺藤摸瓜千里缉凶,终将凶犯抓获。

     案例二:H利用担任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财务处基本建设资金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用财务处处长印鉴盖在自己保管的转帐支票上,然后私开转帐支票,次从自己经管的帐户上将公款人民币50元转入自己开办的通讯经营部的帐户上,用于企业经营和个人挥霍套出现金,藏匿于亲友处和自己租的房间内。转出上述款项后均未入帐,并毁弃了转帐支票存根,在交帐时涂改、伪造了银行对帐单。购买假身份证,准备携带侵吞的部分公款潜逃时被抓获归案。

     案例二:H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H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盗盖印鉴,私开转帐支票转款不入帐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转到个人帐户用于经营活动或挥霍,并毁弃转帐支票存根,涂改、伪造银行对帐单,准备携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市教育局副局长在负责该市小学教学楼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致使缺乏资质的建筑公司中标。之后,代表建设单位同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书》、《工程质量监督书》、《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最终导致小学教学楼建成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得不在使用8年后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万余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员在负责小学教学楼的建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县公安局预审员在办理张强奸案期间,接受他人及案犯家属的请托,对张的年龄进行了涂改,由年满18岁改成不满18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张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中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此间,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20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案发后赃款已被收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徇私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罪。

     案例四:同意第二种意见。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案中C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对明知罪行严重的人故意从轻追诉,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徇私罪,应予惩处。

     

     刑法学2作业一

     6

     朱彤 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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