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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时间:2021-01-21 08:08:2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础、最重要和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职权。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能否充分行使,直接影响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作用的发挥和整个国家监督机制的健康运行,也直接影响地方人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不断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进程同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源和特点。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地方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赋予的神圣权力,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强制性权力,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这就表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具有权威性。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代表人民、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同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它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处于最高地位,它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
    二是具有强制性。正由于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而不按照某个领导的意志进行,因此被监督者必须严肃认真的接受监督;
    三是具有人民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说国家权力的监督本质上就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这种监督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二、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这对于更好地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监督法》的有关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四项原则,才能发挥好监督作用。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人大各项工作的前提和核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离开了党的领导,人大工作就会偏离方向,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就不能实现。只有把对人民负责和对党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自觉接受和维护党的领导,努力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首先体现在人大的监督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脱离了党的中心工作,人大监督工作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会失去监督的应有之义。
        (二)必须集体行使职权。宪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为国家政权建设根本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开展工作方面,体现为人大实行合议制,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工作方式、运行机制。这种机制,对于保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减少失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至关重要的。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江苏考察时指出:“人大工作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它跟党委工作不同,跟政府工作也不同,人大是严格按程序集体决定问题。在人大工作,个人无权,集体有权。委员长也是一票,跟普通代表的权力相同,没有加权系数。”《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一要始终坚持监督权属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都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
    二要始终坚持集体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和力量,一人一票,通过集体表决等行使权力。
        (三)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赋予的,只有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只有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主渠道作用,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代表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使人大的监督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
    只有始终坚持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人大工作的标准,才能正确地行使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四)必须坚持不直接处理事情原则。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两院,并分别授予行政管理权、审判权、检察权,同时依法对他们进行监督。人大在行使监督权,开展监督工作时,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促使“一府两院”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不能直接代行“一府两院”的工作。比如对于那些即使是明显错误的违法判决,人大也不能直接宣布其无效或进行改判,而是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纠正错误。彭真同志曾经指出:“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
    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就是说人大搞监督,只管重大原则问题,不管具体事务,只作决定,不具体执行,而是通过监督,把具体事务、执行工作交给“一府两院”依法去办。
        三、认真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针对现阶段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人大监督职权行使的原则要求,必须注意按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从规范监督程序入手,不断强化监督手段,切切实实地提高人大监督的效果,充分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一)严格规范监督程序。以前由于缺乏统一的专门法律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的随意性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监督法》出台后,对人大监督的时限、程序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人大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一是要严格掌握法定时间,保障会议审议质量。如《监督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前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有关部门征询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此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三章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上年度决算、预算的审查批准时间为6-9月期间;
    预算调整方案应在常委会举行的一个月前送交常委会。这些规定的目的就在于提前将会议要审议通过的文稿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便于他们充分思考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这对于满足与会人员的知情权要求,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提升工作效率和依法办事的意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要严格掌握法定程序,为提高监督实效打基础。《监督法》本身就是一部程序法,第二章到第七章分别详细地对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法性文件备案审查、质询和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职权的行使都作了非常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的行使监督权。
        (二)认真强化监督手段。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是要善于监督。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又有所划分,各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和归宿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人大的监督不能超越权限,不代替、不干扰“一府两院”的日常工作。其二,从工作目标看,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只要“一府两院”的工作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人大就应该给予义无反顾的支持和肯定。从这个角度上讲,人大的监督要从促进工作出发,而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这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相互掣肘的本质区别所在。二是要敢于监督。必须认识到人大监督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如果不依法有效的实施监督,本身就是一种失职,从而增强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必须认识到,在支持促进的基础上,人大的监督更是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这个角度上,要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力度。在必要的时候,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提高人大监督权威。
        (三)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努力为代表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发挥好代表的载体作用,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要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工作,为他们寄送学习资料,切实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参政意识和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责任感;
    要建立健全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积极组织代表参与闭会期间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监督工作要定期向代表通报,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意见,拓宽代表参政渠道,搭建代表议政平台;
    要认真做好代表意见建议的督办检查工作,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
    按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还是人大常委会确定议题的来源之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确定年度工作时必须很好地落实这一规定,把人大的监督与人民的呼声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代表参政积极性。
        (四)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没有实效的监督等于没有监督。要正确认识人大不直接处理事情的原则,人大不直接处理事情不表示人大只能在一件事情结束后才可以开展监督工作。人大监督只有延长监督链条,从以往的单一监督、事后监督拓宽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才能改变社会上对人大监督是“马后炮”的错误认识。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督查工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办事机构要根据审议发言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出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正式文件,转交“一府两院”限期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审议意见交办后,常委会要加强跟踪监督,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督办,确保得到落实。必要时,可以采取主任会议听取办理情况汇报或实地检查等方式,了解问题能否得到解决;
    对解决不彻底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方面彻底解决;
    对应付了事、整改不力的要提出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必要时可采取质询等刚性手段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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