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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调研报告

    时间:2020-10-27 08:09:5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诉讼环节,它是指在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而移送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进行补充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且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作为侦查活动的延续,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悬案不报、甚至二次补充侦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突出问题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从而导致积案增多,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办案效果。笔者试以对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近几年来,随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增加,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在逐年呈上升趋势。而从补充侦查的事项上看,多数集中在实体问题上的补充侦查。如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方面内容。  

    2、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从补充侦查案件类型来看,多为一人多起或多人多起类的案件。因为相比一人一起的案件而言,一人多起和多人多起类的案件内容复杂,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数量更多。  

    二、补充侦查案件的原因分析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偏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例如:故意伤害案件,对于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追溯或追溯的标准,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算入审判期限,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没有此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重新鉴定的时间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间一般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间。如赵某故意伤害一案,对被害人王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十五天的时候,被害人王某对伤情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而鉴定又非一两日就可以作出的。等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二)侦查机关的原因  

    1、对审查逮捕工作性质认识的偏差。现在很多侦查机关将审查逮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标准就视为公诉标准,而案件一旦批准逮捕后,便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充实、核实和固定,对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证据也不再收集,直接将案件移送到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例如在某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将抢劫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销赃,而对明知是赃物仍予以购买的人就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只对已批捕的盗窃罪名进行调查取证,对其他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就不重视了,以致于遗漏了应当予以追究的犯罪嫌疑人。  

    2、证据方面缺乏系统、规范性。(1)言词证据缺乏系统性。部分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比较淡薄。移送的案件中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据往往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就难以定罪。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时候往往内容缺乏关联性、针对性、系统性,而该证据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针对性地再进行复核,这便很容易使该类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该类证据的证明力。(2)自首材料缺乏规范性。实践中,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往往由承办民警制作一份抓获经过说明来代替证言,有的写得简单潦草,有的不是抓获行动参与人所写,有的甚至连详细经过也没有记载,难以与其他证据互相佐证。(3)未成年人的年龄证明材料不充分。由于我国传统因素,我国大部分农村人口的户口登记为阴历,且因农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经常有错登现象,而公安机关往往仅调取网上户籍材料,对是阴历还是阳历在所不问不查。如办理李某伙同他人抢劫一案时,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上的记载,李某在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承办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后,李某称其未满十四周岁。后经承办人自行补充侦查,找到了李某的父母,询问了邻居,又走访了李某的同龄朋友,最终查证张某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遂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   

    1、将退回补充侦查作为延长办案期限的手段。即以退回补充侦查为由借用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来缓解自身的工作压力的现象,当前,因为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子多而人手少的矛盾,在时间紧、要求高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案子超期,而使一些没有必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无效退查。   

    2、在一些案件中,侦查机关和公诉人员对证据收集、应用的要求和标准不一致,而两者之间又缺乏有效的相互沟通,使得双方对补查事项发生分歧,另外,实践中公诉人对补充侦查提纲也不够细化,经常仅提出几点粗略的建议便将案件退回到侦查机关,最终导致侦查人员不能领会或者不能完全领会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以致案件久查不清。   

    三、完善补充侦查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从而降低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率,确保公诉质量,节约司法资源。  

    1、建立健全法律。在相关法律中对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像重新鉴定等会引起审查期限延长等问题进行规定,避免案件在公诉环节中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问题而引起期限的延长,而导致退回补充侦查。  

    2、增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侦查人员在立案之初就要把强调证据意识贯穿整个办案始终。在收集证据时,不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排除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从而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退查。  

    3、树立公诉人科学的执法理念。对案件是否退查,怎样查等问题,要严格把关,不可轻率行事。对于证据的收集、评判、采信等问题,科学的运用证据规则,有利于补查质量的提高。   

    4、强化检察内部制约机制。在确定一个案件是否退补之前,努力做到在侦查机关不能及时补充所需的证据材料,以及根据实际条件,自身也无法自行补充的情况下,再考虑退补,这样可以避免诉讼程序出现反复,达到快审快结的目的。   

    5、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详细做好《退查提纲》,将补查的目的、方式、所需证据材料一一列明,这样侦查人员才能迅速领会意图,有的放矢地进行补充侦查,减少屡查不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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