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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运用统计执法检查方法破解统计执法难题

    时间:2021-01-25 08:02:0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常宁市统计局多年来,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统计法规工作得到省市的充分肯定,几年来都被评为统计执法先进单位,特别是在统计执法方法上灵活运用各种执法手段,确保了统计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也树立了统计部门的权威,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下面就介绍二例运用《统计检查查询书》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案例。

    先礼后兵、攻防有序

        2004年五月份我们发现了一个成立不久的单位——常宁市XX管理处。该单位是2002年成立的,一直没报统计报表,但统计部门有责任告知该单位有依法向统计报部门报表的义务,于是常宁市统计局于当年6月1号下发《关于报送统计资料的函》给常宁市XX管理处,通过挂号邮寄到该单位,要求该单位在接函后七日之内派人来统计局接受统计报表。但是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来,按规定可以直接下发《统计检查查询书》,但是考虑各种因素也许是单位没有收到这份函,6月22日统计局主管法制负责人同法规室同志登门主动函接,并认真宣传了统计法律法规,碍于情面该单位负责人答应七日内作出答复,可是直到7月1日该单位仍然没作出任何反应,此时该单位领导还错误地认为我不报表你也拿我没办法。由于该单位2002年成立以来没有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所以不便于直接下达《统计报表催报单》,否则程序不合法。但如果就此罢手,不仅对我们以后统计工作的开展不利,而且更有损我们统计部门权威。依据《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对所查询的情况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于是7月1日常宁市统计局下达了(常)统查字[2004]第014号《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答复内容是:通过下发联系函及登门催促,你单位为何至今未向我局报送《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月报表等有关统计资料。正如所料该单位没有在要求的十五日期限作出答复。很显然,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可以定性为拒报。2004年7月23日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下达(常)统行告字[2004]第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壹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在收到《告知书》后,依法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04年7月28日下达了(常)统罚字[200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予以警告;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元。之后,当事人不服,申请市人民政府复议。8月2日,常宁市统计局收到常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及复议申请副本后,马上组织精干力量撰写答辩状,整理案卷。当事人复议理由主要是二点:1、没有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存在拒报;
    2、常宁市XX管理处不是一级法人单位,不能处罚。据此,常宁市统计局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答辩:一是当事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实客观存在,我局对其拒报的定性准确、恰当,申请人为其开脱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经过常宁市邮政局第0876号挂号函件邮寄出的,经过我们到邮局核实该单位于2004年7月5日收到函件并有该单位收发室印章;
    三是依据国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这些组织如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是常宁市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始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严格操作,程序合法的观点。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文件,经承办此案的复议人员在审查全部材料后认可,违法的事实存在,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考虑到该单位费用来源是财政拨款,又是初次违反统计法规,经协商,对该单位处于5000元罚款。此后,常宁市XX管理处未再提出异议并如数缴纳罚款。

    铁证如山、违法必究

        2006年6月份,我们依法对水口山X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可我们每次去该单位都以单位领导不在,财务人员不在为由不与配合,当我们再次去该单位,法人、财务人员都在的情况下,却声称上级部门有规定财务原始凭证不能提供给统计部门检查,显然该单位是变相拒绝统计检查,属于统计违法行为,但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否则空口无凭,于是我们于7月1日下达(常)统查字[2006]第018号《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答复内容是:1、常宁市统计局于2006年6月18日依法下达常统法检字[2006]第048号《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并于6月20日到你单位依法检查,但贵单位拒绝提供与统计执法检查相关的2006年财务原始凭证相关资料,其原因何在?2、我局依法决定于2006年7月15日到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可否? 请答复。

        至此我们从被动转向主动:如果对方仍对《查询书》置之不理,15日后我们可以依法认定其行为为拒报;
    如果该单位15日内作出答复就有二种可能,第一接受检查,我们的工作可以顺利开展;
    第二种不接受检查,无论如何答复都可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不接受检查的事实,依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属于情节转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7月14日该单位给予回复,指出该单位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只接受税务工商部门检查,其统计数据是准确无误的。据此我们依法定性其为拒绝检查,于8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告之书》;
    8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法院认定,常宁市统计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恰当,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判决。
        
        此案了结给我们二点启示:一是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除要求执法者具有较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外,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定性、处罚、文书制作甚至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各环节都必须扎实、严谨、规范。任何一个小的疏忽都可能引起诉讼甚至败诉,二是灵活运用统计法律法规,是解决统计执法工作难点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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