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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馆服务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时间:2020-12-15 08:05: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龙岩图书馆,福建 龙岩 364000)
    摘 要:文章论述了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概念和意义、我国 《著作权法》中与图书馆有关的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以及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著作权的合理 使用问题。
    关键词:图书馆;
    著作权;
    合理使用;
    数字化
    中图分类号:G250∶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7—6921(2008)16—0155—02

    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传播 者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 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但是,在著作权的理论中始终存在一个矛盾,即如何既能 保护权利人对著作权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又能使作品为社会充分利用,达到繁荣 社会文化和科技事业的目的,这一矛盾在现代社会包括图书馆工作中表现得格外突出。我国 《著作权法》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解决这一矛盾。
    1 合理使用的概念和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是对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理 使用”,其法定含义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体现了版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版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平衡点,是为了维护公 众利益而对版权所施加的限制,它协调了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在促进社 会进步的同时又有利于信息的传播与利用。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一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 而不断调整,以保持版权人独占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其价值、目标在于通过 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与信息交流的发展。在当代,人们注意到,存在着知识产权 保护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断地升级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呼声日高的两种趋势并存。在调和这两重 利益方面,维护创造者的权利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 的政策起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立法虽然立足于保护知识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但同时又注重 构成这种产权的知识的充分公开和利用。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重视个人的 经济权益和人身权益时,也要充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才能实 现繁荣和发展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目的。
    不论技术如何进步,作品的表现形式如何多种多样,使用作品的手段如何先进,著作权法为 了实现其促进作品传播、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理想目标,仍要在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的多 元选择中做出抉择,以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弘扬其保障作者及其他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 的平衡精神。
    2 我国《著作权法》中与图书馆有关的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十二种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方式,其中与图书馆有关 的主要为第(一)、(二)、(六)款和第(八)款。规定(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 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保证了用户充分享有阅读权,他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自由借阅图书馆收藏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规定(二)为介绍、评论某 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保证用户可以享有在一 定程度上引用他人作品的权利;
    规定(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 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允许学校、图书馆、科研 机构或个人,为教学科研需要,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就 图书馆而言,向教学科研用户提供代译资料和复制资料的服务,只要不以赢利为目的,就属 于合理使用,所提供的翻译资料和复印资料可以源自本馆的收藏品,也可以是通过馆际互借 途径取得的复制品;
    规定(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 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授予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 品的权利,这有利于图书馆发挥其保存文化遗产的职能。
    3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经过紧张的前期准备,目前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其主要 标志是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18日正式成立了由国家图书馆及其所属公司共同控股的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已经注册、开通了作为 数字图书馆工程顶层设计的中华文化信息网。数字图书馆是“今后经济和文化的载体和催化 剂”,是“超大规模的、可以跨库检索的海量数字化信息资源库”;
    它的特点是:“收藏数 字化、操作电脑化、传递网络化、信息 存贮自由化、资源共享化和结构连接化”。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无疑使我国图书馆事业进入了 一个全新的阶段,同时必然也会带来许多新问题,比如在传统图书馆工作中很少发生法律方 面的纠纷,就可能会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行中冒出一系列版权法律问题。目前,我国还 没有专门的图书馆法。现在只有1982年12月文化部颁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 例》和1987年7月当时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这是行政性的条例和 规程,显然不能规范数字图书馆这样超大规模数据库资源的建设和使用。而我国现行的《著 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正处在修改过程中,其中争论较为集中的焦点是关 于网络作品的制作、传播和使用的版权保护问题。为了使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今后的运行更 加顺利,不能不考虑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的基本理念及相关法律的某些冲突。比如《著 作权法》第22条第8款中的复制权有两个方面的限制:①复制作品的范围只限于本馆收 藏的作品,如果复制其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收藏的作品,就可认定为侵权 。这样一来,有关“数字图书馆建设要考虑图书信息资源共享、联合所有拥有文化信息资源 单位”的提法,就和这条法律规定相冲突。②复制的目的只是为了陈列或者保护版本, 而如果在中华文化信息网络传播,或网络读者下载皆为违法。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去做,岂不 背离了建设数字图书馆的初衷。除了为保存版本或陈列进行复制属于合理使用外,根据第22 条其他款项规定的精神,此外,在传统图书馆进行复制,一是复制数量不会过多,二是主要 指纸制品等有形载体的复制,三是复制的主体,即读者和图书馆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可视 的、确定的。而数字图书馆将各类文献数字化后在网络上传播,读者的职业、人数是不确定 的,读者从网络下载后的复制数量也是不确定的。可见,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 的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图书馆事业。如果法律要保护图书馆职能的社会公益性, 让图书馆最大限度地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使图书馆充分地为科教兴国战略服务,那么“ 合理使用”的法定范围就要适当扩大,而且必须专门为数字图书馆开辟一个“合理使用”的 特区。

    笔者强烈呼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规应明确规定与网络传播相关的合理使用豁免条款。

    将信息网络划分为不同的级别,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主要限于公开网络传输。图书馆的局域 网,则应当享有豁免;
    此外,如有可能,著作权法也应当将非赢利教育机构的校园网、远程 教学网,有条件地纳入合理使用的豁免范围。具体说来,这些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①非赢利教育机构网络教学所需相关教学资料的复制与网络传播豁免;
    ②将非赢利、公益 性图书馆局域网络传播排除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之外;
    ③非赢利图书馆建设信息导 航系统链接网络资源与网络传播豁免;
    ④非赢利、公益性图书馆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限 量馆际互借的豁免;
    ⑤非赢利教育机构、图书馆出于合法的、非侵权目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 的豁免;
    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非赢利教育机构、公益性图书馆因第三方侵权引发纠纷 的责任豁免。 
    4 图书馆应承担的著作权义务

    除了主张图书馆应当拥有的权利外,图书馆界也应当增强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本着权 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从事业务工作和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承担尊重和保护著作权 人利益的义务,不过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片面强调权利,忽略、不承认或不履行义务都 是有违于公平原则的。具体说来,图书馆应承担的必要义务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①执行 著作权法规,对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作品依法获得使用许可;
    ②依合理使用豁免制作复 制品,应坚持少量使用、非赢利提供服务;
    ③依合理使用豁免进行网络传播,应坚持限定传 播范围和使用数量;
    ④教育用户遵守著作权法。

    图书馆是执行和维护著作权法的负责任的机构,也是用户利益的代言人,我们不仅支持并满 足用户合法获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以及其中包含的信息和思想的需求,也尊重作品创作者 和著作权持有人依著作权法获得公平经济回报的权利。无论在印刷还是在数字网络环境下, 图书馆工作者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使作品得以持久传播利用,促进了作品的创作。图书馆 是正版出版物的主要购买者,通过抵制盗版、不合理使用和非法使用等行为,维护并净化著 作权保护环境,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4 0.
    [2] 肖燕.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及其主要内容简介[J].著作权 ,2001,(1).
    [3] 曾明,等译.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 的指令[S].中国版权,2002,(3).
    [4] 徐敏韬.论数字图书馆中的版权利益平衡[J].知识产权,2000,(4).
    [5] 景海燕编译.图书馆学新五律[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1998,(3).
    [6] 李贵方.新技术革命与著作权法[J].吉林大学学报,1985,(6).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http://www.ccopyright.com.cn/6news/n ew-preview.php37id=67,200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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