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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比较

    时间:2020-12-10 08:03:3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东北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摘 要:
    文章对美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进行了比较与分析,并 针对个税扣除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个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税收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6921(2009)16—0003—02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于1981年1月开征,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 所得税所占份额逐渐增加,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的72.7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 184.98亿 元,个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的1.4%上升到2007年的6.44%,因此成为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第4大税种,这使它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税收收入中发挥的作用也 越来越大。但同时我国现行个税制度的种种弊端也暴露出来,其中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体 现国家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政策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本文将就 美国个税扣除标准与中国个税扣除标准进行分析与比较,针对个税扣除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几点建议。
    1 美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从税制模式上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综合课税制,是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取得的各项收入,经过两次扣除,减去各项符合标准的费用,就其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概括地来说,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1.1 计算调整后的毛所得

    调整后的毛所得=各项毛所得-免税项目-调整项目
    1.2 计算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调整后的毛所得-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个人宽免额
    1.3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税率

    应申报缴纳(退)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预缴税款-税收抵免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免税项目、调整项目和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 )与个人宽免额。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捐赠,与雇佣、人力资本的回收和投资有关的项目, 其中,与雇佣有关的占比重最大,如雇主所提供的保险计划,在美国,只要公司为自己的员 工提供的保险计划符合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和员工都不必为此支付税收。调整项目是 纳税人在经营中发生的,与取得所得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经营费用或亏损、资本利亏等。

    个人宽免额及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是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的生计费用扣除。
    2 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特点
    2.1 实行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将各种来源各种形式的收入汇总后,通过2次 扣除,减去免税项目,扣减成本费用及生计费用,就其余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 。它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并且不缩小其税基,还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 税原则。
    2.2 扣除标准指数化,使税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

    扣除标准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个人宽免额和标准扣除,以便 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考虑到通货膨胀会形成纳税人名义收入的虚增长,并 因此加重纳税人的税负,美国政府每年都根据通货膨胀因素对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额进行指 数化调整,例如2006年个人宽免额为3 300美元,2007年为3 400美元,2008年为3 500美元 ,同时,2004年CPI指数为188.90,2005年为195.30美元,2006年为201.60美元,20 07年为207.34美元。这样既维护了税法的稳定性又体现了税收的灵活性。
    2.3 充分考虑家庭和高收入情况,体现个税的良税性质

    美国税法规定,个人宽免额及标准扣除不但包括对纳税人自身生计费用的扣除,也包括对符 合条件的被抚养人生计费用的扣除,当然当夫妻分别申报时,只能有一方进行被抚养人的扣 除,既体现了平等生存权这一公平原则,也体现了税法的合理性。同时,由于美国税法规定 的是“宽免额分段扣减法”,也就是说,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后,“个人宽免额”部 分要按一定比例减少,当收入达到税法规定水平后,个人宽免额要全部取消,避免出现高收 入者从高免征额中受益更多的现象,使个人所得税更符合保护穷人、调节富人的良税性质。


    2.4 设定特殊扣除项目,调节收入的再分配

    美国规定的费用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纳税者可视自己的情况任选一种。标准扣除 是对纳税者规定一个标准扣除额,标准扣除额在不同的申报方式下数额不相同,并且每年还 会随物价波动作相应调整。纳税者也可选用分项扣除,为此就产生了特殊扣除项目的设定:
    包括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已缴纳的州和地方所得税和财产税、符合条件的住房抵押贷款利 息、投资利息、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偶然和盗窃损失和杂项费用。对纳税人某些特殊扣除 项目的设定,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经济压力,同时政府可以利用扣除项目的 设定,来影响纳税人对所得的再分配,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
    2.5 税前扣除办法的自主选择,简化纳税征管程序

    按美国税法规定,可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项目至少包括免税项目、费用开支、扣除项目、个 人宽免额等4大类,同时规定费用扣除时,需要把一笔费用中混合的业务费和非业务费进行 区分,其中业务费的部分允许扣除。考虑到纳税人收入和核算的不同情况,纳税人可以在标  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中择其高者进行选择。中低收入者一般采用标准扣除限额,操作简单,全 国扣除标准统一,体现了平等生存权这一公平原则。高收入、支出较多的人群,一般采用分 项扣除,这就需要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中列出符合条件扣除项目,要求纳税人保存支出凭证 。
    2.6 标准扣除中对特殊纳税人的照顾

    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 表之前,首先要根据自己的婚姻状况确定自己的申报身份。纳税人的申报身份大致有以下4 种状况,即已婚联合申报(含丧偶者)、已婚分别申报、户主申报、单身申报。不同的申报身 份,享受的纳税待遇完全不同,纳税人享受的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税率都是不相同的 。在2008年标准扣除额规定:单身、已婚分别申报为5 450美元,已婚联合申报为10 900美 元,而户主由于其家庭开支较大,扣除标准为8 000美元。对于盲人或者年龄不低于65岁, 支付州或地方房产税,或者承受一些特定的灾害净损失的纳税人,还可享受一定的附加标准 扣除。
    3 我国个税扣除标准的特点及问题
    3.1 个税扣除标准的特点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为分类所得税,个税扣除标准分项设计。我国税法将应税所得 划分为11项,按照不同的所得项目,将每项所得的成本费用和生计费用综合起来,采用定额 和定律2种方法分项设计扣除标准。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CM(22]产、经营所得,采用定额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 000元;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用定额和定律相结合确 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 的,定律减除20%的费用;
    对财产转让所得,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作为扣除标准,以转让 财产的收入额扣减财产原值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
    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不减除费用。
    3.2 个税扣除标准的问题
    3.2.1 分项扣除造成税款流失,增加征管难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容易 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避税提 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假设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2 500元, 其中甲包括工薪收入1 5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3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税所得为500元,需缴个税25元。这不但 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观上鼓励了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避税,造成税收 收入的流失。
    3.2.2 费用扣除缺乏应有的弹性。“费用扣除”的弹性是指费用扣除额对各种经济社会因素变动的反应程度,现行个人所得税 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方法缺乏应有的弹性。一方面,我国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中的定额扣除,未 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而通货膨胀会造成个人所得虚假增加,产生适用税率“档次爬升”现象 ,加重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经济增长因素。在动态的经 济增长中,执行静态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样费用扣除标准就不能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 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或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3.2.3 扣除标准的设计过于简单,背离量能纳税的原则。现行个人所得税分项扣除费用标准的设计,形式是统一的,不论什么样的纳税人,只要收 入项目相同,数量相等,所纳的个税就会一样。但却存在如下问题:①在扣除标准统一的 背后,没有考虑纳税人之间不同的家庭总收入,不同的家庭负担情况和取得不同收入项目成 本费用的差异;
    ②由于住房、教育、医疗逐步进行市场化改革,其中许多成为纳税人的经 济负担,而在费用扣除时却没有充分考虑。其结果是背离量能纳税的原则。
    4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借鉴
    4.1 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

    由于分类课税模式存在着很多弊端,所以由分类所得税模式向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转换,既 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成功经验也是其他国家个税改革的一种必然趋势。但从我国目前现状来 看,要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还不具备条件。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要求提高征管水平 、健全个人收入自行申报制度、个人收入往来结算的电子化控制、报酬支付单位与银行税务 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所以应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 模式过渡,将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对于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可以分类对所得征税;
    对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 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 ,宜实行综合征收。
    4.2 科学测定扣除项目标准,增强扣除费用的弹性

    扣除费用标准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要真正体现税收的 公平与量能负担就必须科学合理的测定扣除费用标准。

    为保证税制在纳税人中的权威性,扣除费用标准的测定首先要具备一定的固定性。由于“定 额扣除”以其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所用,也是我国现 行个税中使用较多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应重新测定计算。因为扣除费用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 基本生活支出进行测算的,测算扣除定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 的有关费用,其次要计算的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 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而有不同的扣除标准,我国现行扣除 标准没有考虑后一条件。扣除费用标准的测定还应有一定的弹性。因为,随着国民经 济的不断增长,居民收入水平也会不断提高,物价水平也会上下波动,所以费用扣除标准也 应发生变化,应当在固定标准的基础上与经济的增减变化挂钩,进行动态调整。但费用扣除 标准的不断调整,很容易导致税制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期性,以及税制在纳税人中的非权威 性,促使纳税人和政府讨价还价,所以在立法中一定要注意选择与个人收入支出关联较大的 物价水平、人均收入增长水平等作为联动指数。
    4.3 增加费用扣除项目

    近年来,配合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也进行了社会化、市场化、 货币化改革,增加了居民支出项目,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升 个人生活质量成为一种趋势,于是为改善住房条件、增强体质、提高受教育程度的支出也不 断增加。因此,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把这些因素充分考虑进去。在充分科学计算纳税人 的生计费用的基础上,使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得到体现,减轻纳税人的经济压力,推动国家 某些改革目标的实现。
    4.4 适时采用家庭制申报制度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是个人制,为了进一步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和合理,我国应 当适时采用家庭制申报制度。

    根据纳税人所需赡养的人口的数量、年龄、身体状况规定不 同的宽免额。家庭申报可以更好的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情况家庭之间的开支的 不同。所以,个人所得税应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第一步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 相当的税,逐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能力来征税。并且 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体现了对家庭成员的生存权的尊重,也是对赡 养、供养、抚养行为的一种鼓励和支持。

    由于我国自身情况的复杂性及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管理水平、费用确定的难易等多方面原 因,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实行健全的课税模式和完善的扣除标准机制,不考虑我国具体国情而 照搬发达国家的标准,是不利于我国个税的健康发展,也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且我国自 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不到30年时间,而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则有近百年的历史 ,所以我国的个税改革也终将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付伯颖,苑新丽.外国税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 王国平.外国税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 邓君.个人所得税综合项目费用扣除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 7.
    [4] 刘剑文.对个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反思与展望[J].涉外税务,200 9,(1).
    [5] 赵婧.对中美个人所得税的比较研究[J].全国商情,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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