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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研究

    时间:2020-12-05 08:12:0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农村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共同需要的,为农村居民公众利益服务的事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农村出现了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基本公共服务短缺之间的突出矛盾,增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是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途径。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对有效提供农村公共服务,进而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一、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市各乡镇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基本形成了以政府投入为主体,农民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格局。一是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当地乡镇政府担当主力作用。二是农村社会事业改革深入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步伐有所加快。三是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进一步改善。四是探索建立理事会,民间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五是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
        二、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投入不足,公共服务建设规模难扩大。
        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导致农村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基础建设落后,欠账多。目前,农村公共服务建设规模呈扩大趋势,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人居环境改造等事业投入不足,配套设施滞后。一些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改水改厕等民生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改善。
        2、改革不配套,惠农政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近几年,农村落实了中央“一免三补”政策,对农民起到了减负增收的作用,但政策实施后乡村行政运行的成本、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等缺少相应的配套政策来保障,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免征农业税、实行粮食直补让农民在经济上得到了收益,但对如何解决农村累积的巨额债务却没有相应政策规定,由于粮食直补钱不能用于冲抵债务,使乡村债务失去了化解渠道,增大了解决村债务的难度,将有可能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规定了农村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筹资办法,但对“一事一议”中多数村民通过的决议,个别人不履行义务时缺少相应的约束规定,致使出现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
        3、惠农政策出台相对密集,部分农民心态出现扭曲。
        近几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权益的政策,从制度上保障了农民利益,让农民得到了实惠,但由于政策出台相对密集,缺乏必要的辅导,在农民中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形成了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免征农业税给农民带来实惠的同时,也使他们在心理上普遍认为,国家都不向我们要钱了,乡镇政府、村组织凭什么还要收取各种费用?这些都导致农民与基层政府、村组织联系的松散化,弱化了农民对集体事业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一些农民为一己私利置集体利益于不顾,甚至在修路、建桥等公共事业上百般阻挠。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向农民筹资更是十分困难。
        4、农村公共服务性质难定位,纯粹公益性服务面临困境。
        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运作不断引入了市场机制法则,逐步形成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操作与市场经营两种模式。但由于一些公共产品的属性难以定位,导致人们对哪些领域应当由市场运作、哪些领域应当由政府投资不明晰,甚至出现了一些扭曲的现象。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由于受到政府垄断和不恰当的行政干预的影响,市场机制很难进入,致使一些服务供给短缺。而一些公益事业服务机构则是市场化运作,由公益性服务变成经营性服务,失去了公益性服务的性质。在农村公共卫生建设方面,虽然政府并没有放弃管理,但投资不足,结果导致乡镇卫生院被迫改制,运用市场化运行来弥补资金缺口,增加了农民看病的费用,致使农村公益性服务面临困境。
        三、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条块交叉并行的管理模式,政府的执法、审批等权力部门实行“条条”的垂直管理,财政资源向“条条”偏移,形成了权力在“条”,责任在“块”的局面。在“条块”分割体制下,公共事业建设项目资金、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难以全部按时到位。乡镇政府在很多方面缺乏统筹本级政府收支的基本权力,无法从整体上做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实现有效治理。
        二是缺少完善健全的政策体系。近年来,省、长沙市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但这些政策多数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规定,有一些政策是在不同职能部门主导下制定的,因此出现了新出台的政策与其他改革政策不配套,新老政策不衔接,有时甚至相互之间还有矛盾的现象。以修村路为例,每公里村路(水泥路)建设成本约为25万元,交通部门规定每公里村路补贴15万元,剩余的10万元由县乡村自筹,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是由村里自筹解决,平摊到村民每人约为200~300元,显然违背了“一事一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目前我们还未能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制定出系统、完善的兼顾各方利益的政策体系。
        三是决策体制中的乡镇干部缺匣。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决策体制是关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资金投入和成本分摊的制度安排,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影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正确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在现行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中较突出的问题是决策程序不合理。决策权高度集中于上级领导部门,而乡镇干部在决策中缺位。乡镇干部长期工作在农村第一线,熟悉三农问题,他们参与决策过程将有可能避免制定的政策脱离农村的现实,使政策更贴近农民生活的实际,发挥政策对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加快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针对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发展中的问题,特提出建议:
        1、加快乡镇经济发展,改革财政管理体制
        农村税费改革后,使原来财源基础薄弱的乡镇财政更是困难重重。加快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关键是要为乡镇财政解困,确保乡镇财政有较稳定、持续的财源基础,使乡镇政府承担起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和管理的责任。第一,用好用活政策,加快乡镇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县乡市场繁荣,使个体私营经济成为乡镇财政新兴财源,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对称的原则,正确处理财权分配关系,切实把新增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社会事业建设;
    第三,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适度提高向乡镇转移支付的规模,实行多种转移支付的模式,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
        2、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确立乡镇政府的自主地位
        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中上一级政府保留着较大的权力,下级政府对于上级政府层层下达的任务,只能按时完成,尤其是乡镇政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承担着大量的工作压力,很少有自主地位,基本上处于一种被动运作和职能错位的状态,难以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税费改革虽然精简了乡镇机构,但乡镇政府职能转换的问题没能得到有效解决,对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缺少明确的工作方向。因此,要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乡镇政府的自主地位。一是理清县乡政府的事权,分清职责,明确行政权力范围;
    二是扩大乡镇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权,以及对农村重大问题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是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财随事走”的原则,完善对乡镇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基层政权建设的稳定。
        3、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思路,制定完善的政策体系  

    由于城乡长期分割形成的农村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当复杂,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解决。因此,当前要积极探索农村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制定化解矛盾的政策,建立较完善的政策体系。一是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政策。乡村债务是税费改革后农村中出现的较突出的社会矛盾,它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化解陈欠债务要“一债一策”,通过查清债务来源与用途、清收债权,按照“谁借债,谁还款”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二是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在充分尊重农民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建立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运用法制手段,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保证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有法可依、依法议事、依法行事,违法必究。三是探索惠农政策带给农民的利益如何更好地发挥效用。据调查,免农业税、粮食直补对农民增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一些农民并不珍惜惠农政策带来的增收。因此,我们建议,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逐渐推进惠农政策,可考虑把免农业税、粮食直补的钱集中转化为农民的养老金、社保金,或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建设,提高这部分钱的增值效用。
        4、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体制
        发挥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市场化中的调控作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公共服务建设,实现农村公共服务模式的多元化。第一,政府要为公共服务市场化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降低准入门槛,给经营者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第二,制定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对私营部门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进行界定和保护。第三,对具有高成本、非赢利性等特点的某些公共服务,政府可给予补贴或其他优惠性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5、积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发展民间合作组织
        农民是农村公共服务的最大受益者,公共服务建设离不开农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发展民间合作组织是加快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村民自治的要求。近几年的实践证明,民间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6、加快制定促进民间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是允许农民先建组织后规范,逐步引导农民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制;
    二是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政府要支持、帮助农民尽快建立合作组织,但不能搞行政干预;
    三是制定法规、政策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提供制度与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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