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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纠纷申请书

    时间:2020-11-04 09:17:5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林权纠纷申请书

      处理林权纠纷申请书

      随州林业局:

      申请人:王家朋(鹏),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随县人,现住随县三里岗镇伏岭村二组(原称四组),电话

      被申请人:王家永,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随县人,现住随县三里岗镇伏岭村二组,电话

      申请内容:依法撤销1991年1月1日曾都区林业局三里岗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家永林证编号为:0002586。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三里岗镇伏岭村四组的老居民(后村级合并称为二组),1981年随着农村改革开发,原三里岗公社集体大队(后称伏岭村)为我办理了林权证,编号为:随林证NO187792号,四至界线为:东:山岗;南:洼小田角直上;西:山脚边;南:大栗树脊埂,为自留山,此后该片山场及林木一直由我看管和所有。一九九八年政府组织村、组农民换证期间,王家永串通组

     会计:王家勇将我的随林证NO187792号林权证办理在被申请人王家永名下(即为重复办证)。因1998年我患有风湿病在厉山镇李先忠“风湿病专科”门诊处住院治疗,王家永乘机串通组长及会计所为。1991年春季住院回家后发现我的自留山的林权证已办理到王家永名下,我找到王家永问清情况,他说:我们到换山场,(即我的房子旁边是王家永的山场,王家永的房子旁是我的自留山

     场)。事实上,1991年1月1日林权证办下来后,王家永不同意互换山场,又口称:“我有林权证,你那片自留山属于我的了,我是合法的,你要你的自留山去找政府。”事后我多次与王家永为山场林权发生纠纷打架,被申请人属于侵权行为。2009年至今我无数次找村委会及镇林业部门处理,镇政府、林业站、司法所及村委会组织了四次调解工作,四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91年1月1日曾都区三里岗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家永所争的山场,证号为:0002586,已产生了法律意义的确权,而1981年12月7日原随县人民政府下发给我的:随林证NO187792号林权证仍然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确权(两个林权证为一个山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先的林权证没有依法撤销,在后的林权证不能生效。对此,应依法予以撤销王家永的1999年1月1日原曾都区三里岗镇人民政府下发的NO:0002586号林权证。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曾都区下发的林权证,现随县林业局无权撤销,对此,请求随州市林业局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王家永的NO:0002586号林权证,确认我的随林证NO187792号合法有效。

      此致

      申请人:王家朋(鹏)

      2012年11月12日

     篇二: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

      1

      篇三: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

      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

      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

      xx省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省xx县xx乡xx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刘xx,该组组长,电话:1590xx394。

      申请人:魏xx,男,汉族,生于1947年10月16日,xx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乡xx村一组35号。身份证号码:512530xx64671,电话:13036xx4。

      被申请人:xx省xx县xx镇xx村6组,法定代表人:潘xx,男,该组组长,电话:155xx432。

      被申请人:冯xx,男,约40岁,汉族,xx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村6组。

      申请要求:1、依法确认xx县xx乡xx村一组地名园水井山林,方田壁约20丈林地的权属,属申请人所有和承包。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颂发被申请人冯xx的《林权证书》。

      事实和理由:

      1952年土改时,xx省xx县xx乡xx村一组小地名园水井山林方田壁约20丈长、宽0.7丈宽的田和地是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一组魏xx一家耕种,后来入社后xx村一组耕种。1958年xx乡修建村社机耕道,从xx乡政府至xx村小地名“高石坎”,路经争议地段xx村一组小地名园水井山方田壁,正是xx镇xx村6组与xx乡xx村一组边界相邻的石板大路,就将石板路外面xx一组外面一片“田缝子”占用修建机耕道,田缝子降了一米左右,修建机耕道至今未完工,也是申请人魏xx一家一直承包耕种到今。

      2012年5月20日,长期耕种方田壁约20丈的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一组魏xx种红苕时,被申请人xx县xx镇xx村六组冯xx前来阻止,申请人魏xx便要求被申请人冯xx出示证据时,冯xx出示2008年10月的县人民府颁《林权证》上,填为被申请人xx镇xx村六组冯xx的林权之中,经xx村一组和xx村六组社长前来证实,xx村六组上任组长牟国基未来证实未果,实质上填写时“在原任队长牟国基家中,2008年10月的填写

     林权证,并未到现场,是按冯xx意见,xx村一组魏xx田壁就写为田壁的”。为此,申请人便申请xx镇xx村和xx乡xx村协调,至今半年未果。

      综上所述:1952年土改时xx县xx乡xx村一组土改的土地,虽经1958年修机道改变了地形并未改变土地权属,1962年四固定时也未作任何调整,1982年林权落时也属申请人xx一组所有,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也是申请人魏xx承包。2008年林权改革时,xx镇xx村六组单方填写《林权证》时,致使林权产生争议,经村社和两乡镇村人民协调未果。

      对此,申请人生产队与承包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权法》第十七条、《林权纠纷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林地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由乡以上政人民政处理;集体与集体间林地权属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以上处理,本案涉及到两乡镇二个集体之间,土地林权争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故申请人xx县xx乡xx一组及土地承包人依法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敬请在县人民政府2013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林权纠纷调解协议》或《林权纠纷处理决定》,并加盖“xx县人民政府”印章,调解处理完毕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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