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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舞弊特征分析:会计舞弊的特征

    时间:2018-12-23 12:46:2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上市公司舞弊形态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02年至2008年度公开处罚公告为蓝本,运用描述统计与比例分析的方法,试图找到现阶段中国上市公司舞弊方式特征,典型的舞弊手法等,为提高舞弊监管、建立舞弊治理体系提供依据。
      关键词:违规披露 财务报告舞弊 非完整性披露 偏好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严重侵扰了资本市场的效率和运行,威胁着资本市场参与者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的信心。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主要类型有哪些,通常舞弊目的是什么,采用的主要舞弊手段和技术,成为必须关注的问题。而如何改进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舞弊防范与识别能力是目前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美国COSO委员会采用从1987年至1997年间被SEC认定为提供了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公司中随机选取300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发现,会计舞弊的典型手法主要是高估资产和虚夸确认收入。超过50%的公司通过虚构收入和提前确认来提高收入,具体手法包括虚构收入、确认未实现收入、确认附带条件的销售、错误的销售截止、误用完工百分比法等。同时有50%的舞弊涉及高估各类资产包括存货、应收账款、贷款和应收票据等。另外,该报告还指出,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是一个重要特征,有72%的案件有首席执行官参与,43%的案件有首席财务官参与,还有相当比例案件涉及首席运营官等高管人员。Dechow(1996)研究发现,与控制样本相比,舞弊公司报告了更多的应计利润,舞弊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资产的比值较低。即多计利润是舞弊公司常用的手段。Lee等(1999)选取1978年至1991年被发现存在舞弊行为的56个公司在舞弊被发现以前的会计数据,与列在COMPUSTAT中的60453个上市公司组成的匹配样本进行比较,利用Logistic回归模型,将是否发现舞弊作为回归的因变量,将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之差作为解释变量,以前同类研究中的一些变量为控制变量,实证结果支持了应计制理论,即财务报告舞弊与高水平的应计部分(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之差)相联系。Beneish(1999)选取了1982年至1992年期间发生利润操纵行为的74家公司和2332家非舞弊公司,组成了匹配样本进行比较,选取了8个财务指标作为变量,研究结果证明了舞弊的可能性与某些财务报表变量之间的系统性关系,当应收账款出现不正常的增长、毛利率恶化、资产质量下降、销售的快速增长、应计制增加时,舞弊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这个结果符合会计数据在发现利润操纵行为和评价盈利质量可靠性方面的有用性。Summers和Sweeny(1998)在检验财务报告舞弊与内幕交易的关系时发现,和非舞弊公司相比,舞弊公司在舞弊发生前一年,明显地有较高的存货周转率、较快的销售增长、和较高的总资产报酬率。
      
      (二)国内研究现状游士兵和吴圣涛(2001)对1994年至2000年份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犯罪的226个处罚公告(期货市场案件除外)进行了统计分组,发现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32.95%)、法人投资者(主要指券商)以个人名义炒股(19.08%)、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10.69%)、披露虚假财务报表(8.38%)、三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违规炒股(6.36%)、市场操纵(5,49%)、欺诈发行(5.49%)、内幕交易(2.6%)、虚假消息(1.13%)、其他(7.23%)。此研究主要目的在于发现证券违规的统计规律,因此,处罚公告中只剔除了期货公司的样本。同时1994年至2000年间,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违规行为显示出很强的初级阶段性质,而2000年后,无论是证券市场发展本身还是监管方面都逐步进入了相对成熟期,公司舞弊也必然会出现新特征。黄世忠和叶丰滢(2006)认为,2000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报表粉饰手法集中在虚增或虚构销售收入、低估期间费用、虚增资产以及利用应收、应付款项调节利润等方面,而2000年后,上市公司的报表粉饰手段也骇然升级。黄建新(2006)认为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方式主要有:利用关联关系和资产重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洗大澡和潜亏挂账、掩饰交易或事实、地方政府的过度扶持、伪造编造原始凭证等。并就如何治理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从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成慕杰和李忠宝(2002)认为,我国上市公司造假的常用手段包括:虚拟资产、隐藏债务、虚增所有者权益;虚构收入、虚构本期利润;钻会计政策漏洞、人为调节资产或收益、人为调节利润;利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人为调节利润等,并提出相应的审计对策。葛家澍和黄世忠(2002)通过剖析安然案例发现,利用“特别目的实体”高估利润、低估负债;通过空挂应收票据,高估资产和股东权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操纵利润;利用合伙企业网络组织,自我交易,涉嫌隐瞒巨额损失。朱海林和冷冰(2002)通过分析施乐财务欺诈案分析发现:提前确认收入、违规准备等是企业会计舞弊的重要手段。耿建新等(2005)对2004年台湾发生的一系列会计舞弊案件
       进行分析,发现其做法包括假原料真进口、假成品真出口,将应收账款通过设立的人头公司转化为受限衍生金融资产,转移资产,掏空上市公司等,并提出相应对策。韩文明(2005)以1994年至2004年涉及会计造假被曝光的117家上市公司以及被证监会公开处罚的65家上市公司为总体考察对象研究了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统计特征发现:上市公司最突出的造假方式是业绩造假,而在业绩造假行为中以虚拟交易为最;股票发行制度和配股政策直接影响上市公司造假行为;上市公司造假问题主要集中在东北三省(黑龙江、辽宁和吉林)和南部沿海三省(广东、福建和海南),集中在制造业、综合类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这些地区和行业应是监管层治理和防范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的重点;罚款和警告处分是监管层处罚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的主要方式,年报是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主要载体;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从整体上表现为大股东的行为,会计造假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内部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
      
      二、财务舞弊理论及诱因分析
      
      (一)压力因素压力是财务舞弊的行为动机,财务舞弊的压力可能是经营或财务上的困境以及对资本的需求。经济方面动机是财务舞弊行为产生的最主要因素,只要舞弊收益大于成本,舞弊行为就会发生。在我国主要是指直接成本,即财务舞弊被揭露的可能性,以及揭露出来以后舞弊主体所要面对的惩罚力度。一般而言,我国的财务舞弊成本是很低的,财务舞弊事后处罚过轻,违规成本非常低廉。因此,即使舞弊被发现了,其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少的。与财务舞弊的成本相比,财务舞弊所带来的收益可能是呈几何级数放大。经营方面的动机是财务舞弊产生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1)增加每股盈余,使公司的业绩看起来更具吸引力,以便增发或配股,鼓励投资者。(2)公司为获 取融资而创造符合融资协议的规定或达到较好的融资条件。企业因庞大的投资计划急需大量资金,为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在减少负债上进行舞弊。(3)公司管理当局为实现上级下达的目标和任务并获得绩效奖金,面临完成财务计划的压力。有些公司的发展关系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利益,迫于压力不得不造假。(4)公司面临着市场占有率的持续下降及收益的突然减少,为掩盖面临的财务困难而舞弊。(5)公司管理当局面临来自资本市场的压力,往往铤而走险,进行财务舞弊。(6)企业出于筹集资金及纳税方面的考虑。在企业资金短缺,急于获取贷款时,为了应付金融机构的检查,一些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编制符合要求的会计报告。企业为了达到少纳税的目的,也会通过会计报告做文章,通过调整企业的会计利润,从而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7)物质利益对员工的诱惑。一些员工在遇到经济困难时,可能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吞公款或盗用公司资产。还有一些为了追逐奢侈的生活而侵吞公司资产或收受贿赂,导致员工继续作弊。
      (二)机会因素机会是企业进行财务舞弊而又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能逃避惩罚的时机,主要有以下方面:(1)信息不对称。经营管理者实施财务舞弊的主要形式是欺骗,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舞弊,也不是所有的时间和场合都会进行舞弊,只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种动机才有可能行为化。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非常普遍,几乎存在于所有社会经济领域,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表现更为明显。信息不对称是指契约的一方比另一方具有信息优势,即掌握着更多的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舞弊者提供了舞弊机会。(2)疏松的内部控制。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尤其是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的企业意义重大。如果管理当局垄断权力,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缺乏独立性;缺乏审计委员会的有效监督;对重要控制缺乏适当的监控;未能对重大内部缺陷及时采取改正措施,都有可能留下了舞弊发生的隐患。(3)外在监督不力。外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我国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督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进行宏观调控。但目前监管部门对舞弊公司的监管方式主要还是救火式,处罚比较滞后,处罚力度不够,行政处罚多于经济处罚,致使许多企业敢多次铤而走险以获取经济利益。另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舞弊者提供可乘之机。
      (三)自我合理化(借口)因素企业舞弊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使企业财务舞弊行为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相吻合,无论这一解释本身是否真正合理。(1)在协同舞弊过程中,舞弊者自我合理化的理由就是企业利益。这时,即使会计人员单独行为时的道德水平较高,也不会觉得协同舞弊有何不可。在此情况下,良好的道德氛围有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判断力和道德敏感性,并提高通过对话解决道德冲突的可能性。(2)管理层在舞弊时自我合理化另一理由是“企业欠我的,这是我应得的”。这种观点产生主要受当前人们价值观的影响。当前一些人价值取向趋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只顾追求物质享受和经济利益,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一些当权者和经营者在物质利益和个人私欲的驱动下,以欺诈的手段追求自身的利益。
      
      三、会计舞弊概念界定及统计分析
      
      (一)会计舞弊概念界定本文将企业中除实物资产盗用之外的会计信息舞弊通称为会计舞弊,进一步划分为会计信息违规披露和财务报告舞弊。并定义所谓会计信息违规披露,是指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进行的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披露行为,其仅限于相关信息披露环节。财务报告舞弊,是指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具有实质活动的操纵行为,其操纵行为限于在信息披露之前,而披露的信息是被扭曲之后的,实质是对整个企业会计信息的系统“谋划”活动。如果说财务报表舞弊是“真实地反映虚假的经济业务”,那会计信息违规披露则是“虚假(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地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这样划分能为研究舞弊成因,进而提出反舞弊对策提供方便,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二)数据收集国际证监会组织将证券监管的基本目标概括为三项: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基于这样的目的,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公告是投资分析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各方密切关注的焦点。本文即是以2002年至200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处罚公告为基本数据来源,其中剔除了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及金融业的处罚样本,选取共计139家被处罚公司,各年样本公司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三)舞弊类型分析舞弊行为可划分为三大类,即会计信息违规披露(以下简称违规披露)、财务报告舞弊和其他舞弊,见(表2)(其中“其他舞弊”是指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从舞弊类型的统计来看,违规披露出现97次,财务报告舞弊出现49次,在样本公司中发生的频率分别为69.78%和35.25%,而从舞弊公司舞弊类型整体来看,违规披露和财务报告舞弊分别占58.43%和29.52%,其他舞弊行为仅占12.05%。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对违规披露表现出明显偏好。上市公司披露违规如此猖獗,可能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有关。从国内外相关规定看,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主要有: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内部批评、公开谴责、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停牌、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而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处罚相对较轻,如我国1998年通过,2004年修正的《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过轻,造成违法成本低廉,屡禁不止。因此,应该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违规成本,起到威慑此类舞弊的作用。
      (四)舞弊目的与手段分析(1)违规披露。进一步将会计信息违规披露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三种:延迟披露(违反及时性披露)、虚假披露(违反真实性披露)和非完整性披露(违反完整性披露),见(表3)所示。一般来讲,真实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汁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这里违反真实性定义为是虚假披露,即披露信息与企业实际不相符合,即真账假披露。统计发现,在违规披露行为中,违反及时性和真实性原则分别出现25次,在舞弊公司中出现频率均为17.99%,在违规披露行为中占比例为25.77%,而出现频次最高的为违反完整性的披露违规,出现47次,在舞弊公司中发生的概率为33.81%,表明非完整性披露是舞弊公司常见的一种舞弊行为,会计信息遗漏是披露舞弊的主要表现。原因在于违反及时性和真实性很容易被查处,并受到相应处罚。而违反完整性则相对难于发现,又能达到企业自身利益目标。所以,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而不完整的信息必然会造成投资者投资 决策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提高了投资者面临的潜在和未来不确定性的风险。上市公司担保信息的遗漏会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形成重大潜在风险。在统计过程中,笔者发现,企业对担保信息及关联方交易事项遗漏披露最为常见。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中应该加强对担保信息和关联方交易事项关注。外部审计师应该加强相关函证手续及实质性交易的测试。作为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应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对担保信息及关联方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披露水平。(2)财务报告舞舞弊。从以财务报表和利润表为核心分析,财务报告舞弊技术可以分为虚增净资产和虚增利润。如(表4)所示,在总样本中虚增净资产行为出现的概率为7.2%,而虚增利润行为出现的概率为28.05%,分别在财务报告舞弊中占20.41%和79.59%。虚增利润的行为出现比例几乎是虚增净资产舞弊的四倍。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舞弊通常的目的是虚增利润。出现这种情况与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中(指2006年2月15日以前的会计准则)以利润表为核心有关。多年来我国财务报表体系中,一直以利润表居于主要地位,利润也是各方面考核企业管理层业绩和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上市公司虚增利润主要通过四个途径,即提前确认、虚构收入、少计成本、费用及未将子公司亏损纳入合并报表。其中虚构收入相对于提前确认更为常见,大多采用“假账真做”的方式,给外部审计造成重大障碍。原因在于我国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比较明确,而且我国上市公司大多业务并不复杂,涉及衍生金融工具等业务不多,操作空间不大,造成提前确认这种方式很容易被查处。而“假账真做”方式,则相对“隐蔽”得多,是一种系统的会计造假行为。
      
      四、小结
      
      通过对2002年至2008年度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情况的统计分析,可以以下结论:上市公司对违规披露特别是对非完整性披露表现出明显偏好,相对于虚增净资产,虚增利润更为常见。在治理舞弊方面,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建议。如应健全监管机制、健全法律制度、提高投资者素质、设置多元化考核指标、建立多元化薪酬体系、股东对经营者的强力约束机制、注重审计手段和审计方法研究等。这些对策针对当前舞弊的特点而提出,可以对舞弊起到很大的限制作用,从而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转。然而,本文认为,道德问题是值得考虑的重要方面。再完善的机制和健全的法律,也会被一些处心积虑的人找到漏洞,钻法律的空子从而达到其目的。要想根除舞弊,必须从主体上人手,企业和高管们若没有舞弊的动机,再好的机会对其而言也不会用来舞弊。所以,治理舞弊应该加强对企业股东和高管的道德修养,从而减少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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