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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食品安全规章制度5篇

    时间:2024-04-20 16:00:1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1、目的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5篇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篇1

    1、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3.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3质保部: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3.4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3.5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4、要求

    4.1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1.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改变。

    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2.3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4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2.5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4.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3.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巢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凿。

    4.3.5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4.3.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3.8提交自查报告。

    4.4纠正措施

    4.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4.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4.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5、相关文件

    纠正措施程序

    6、发放范围

    7、变更历史

    8、记录

    6、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处理,其清洗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或消毒剂。

    3、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处理:

    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等),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进行处理,消毒时应严格控制其温度、压力和时间。

    b: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剂等化学药品消毒)的,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程序进行处理,严格掌握消毒药液配制的浓度、浸泡的方法和时间。

    4、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5、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6、餐饮用具保洁要求:已清洗消毒好的餐、饮具在未使用前,必须将其存放于封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严防灰尘、不洁物、鼠、蝇等污染。餐饮具保洁柜内禁止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篇2

    1、集体食堂、提供或配送集体用餐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应设专人负责。

    2、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50克,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 m..net 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检验。

    5、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篇3

    一、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相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篇4

    1、集体食堂、提供或配送集体用餐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应设专人负责。

    2、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50克,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检验。

    5、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篇5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超市)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 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商标认证号和QS标志号。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四条 对需要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本企业(超市)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本企业(超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采购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条 本企业(超市)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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