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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士官管理规定15篇

    时间:2023-09-26 17:33: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士官管理规定第一条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制出差申请单,出差申请单上必须列明出差目的、时间及任务,交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报分管副总审核签字交行政人事部门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士官管理规定15篇,供大家参考。

    士官管理规定15篇

    士官管理规定篇1

    第一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制出差申请单,出差申请单上必须列明出差目的、时间及任务,交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报分管副总审核签字交行政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出行。

    第二条 出差任务因故延展,应及时报告主管,并通知人事部门更正登记。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联合部门出差的,各部门员工分别填写出差申请单,分别按照程序上报,不得代填代写。

    第四条 出差费用预支与报销:

    一、费用预支

    (一)因公出差,申请费用预支的,必须严格按照出差申请单载明的地点、时间、事由,合理计划安排,本着勤俭节约的道理,填写借款单,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报分管副总审核同意,才能向财务室借支。

    (二)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保障,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工作积极性,特定差旅费标准如下:

    1、车船费

    (1)副总经理以上员工出差,可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三等以上舱位,凭票据报销。

    (2)部门经理及普通员工出差,只能乘坐汽车、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以下(含三等舱)。有特殊情况,如行程紧张或事件重大,需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三等以上舱位的,须经过分管副总同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凭票据报销。

    2、住宿费

    (1)副总经理以上员工出差,按省内每天250元,省外每天300元,特区每天400元标准,凭票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部门经理及普通员工出差,按省内每天200元,省外每天250元,特区每天350元标准,凭票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3、伙食费补贴

    (1)副总经理以上员工出差,按省内每天60元,省外每天80元,特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

    (2)部门经理及普通员工出差,按省内每天50元,省外每天60元,特区每天80元标准发放。

    4、出差地交通费

    (1)外出办事,应以公交车代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

    (2)发生的交通费,一律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上述差旅费,如出差地有人接待,则不予另行报销。

    第六条 出差任务应在计划的时间内按时完成,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耽误,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及时向公司所属部门说明,否则一律按事假计算。

    以上规定自20xx年6月13日起执行。

    士官管理规定篇2

    1、严禁在楼道、楼梯及出口处堆放车辆或杂物,保证楼道畅通无阻

    2、上、下楼时要遵守规定,坚持轻声慢步礼让的原则,上下楼梯要靠右行。

    3、在楼道及楼梯上严禁追逐打闹、推搡他人、勾肩搭背、拉手插兜、攀爬栏杆、高声喧哗。

    4、集中下楼时要分楼层分时间段进行,中午放学时,星期一、三、五单号楼层先下楼,间隔10分钟双号楼层下楼;星期二、四、六双号楼层先下楼,间隔10分钟单号楼层下楼。下午晚上放学时,星期一、三、五单号楼层先下楼,间隔5分钟双号楼层下楼;星期二、四、六双号楼层先下楼,间隔5分钟单号楼层下楼。

    5、每逢学生回家、上晚自习停电或遇突发事件时,须等候学校值班室通知下楼,并由上该班本节课的教师负责该班的学生疏导工作,并到楼口指挥学生有序下楼,避免因推搡拥挤而发生意外事故。

    6、课间操、国旗下讲话或大型集会等大型活动中学生下楼时,由上该班本节课的教师负责该班的学生疏导工作,并到楼口指挥学生有序下楼,避免因推搡拥挤而发生意外事故。学生解散时必须依次按要求退场,U型楼各楼梯退场顺序均为使用本楼梯的四楼班级、三楼班级、二楼班级、一楼班级;综合教学楼退场顺序均为使用本楼梯的五楼班级、四楼班级、三楼班级、二楼班级 、一楼班级。

    7、学生在升旗、课间操、大型集会时,已经上楼的学生须待所有学生上楼后,方可出班活动,防止学生有上、有下发生拥挤现象。

    8、集中上下楼时,必须走本班固定的楼梯及楼道口,严禁逆行,严禁串楼道口。

    9、图书楼报告厅上下楼,原则是 谁使用谁负责。由使用报告厅的教师负责上下楼秩序。

    10、所有教师必须准时到岗,认真负责。 11、U型楼各班学生使用楼梯规定:

    U东楼中厅楼梯(中厅楼梯两侧两个班及北楼东侧两个班)

    U北楼梯(北楼西侧三个班)

    U东南角楼梯(南楼东侧两个班)

    U西南角楼梯(南楼西侧三个班) 综合教学楼(共用一个楼梯)

    12、综合教学楼上班级教室靠近走廊的窗户不宜开得过大,以免因占用空间过大而发生碰伤学生的事故。

    13、冬季时间,严禁在过道、楼梯等地面洒水,以防因结冰而使学生滑倒受伤。

    14、教学楼上班级的学生不得将身体探出栏杆或窗外,谨防不慎发生意外坠楼的危险。

    士官管理规定篇3

    为共同创造和谐、文明、卫生的就餐环境,经研究,特制定如下食堂就餐规定,希望各位用餐同学自觉遵守。

    1、为确保卫生、安全,所有寄宿同学均须在学校食堂用餐,不准外送盒饭和外出用餐。

    2、应按统一规定时间用餐,体训生用餐超时,应按食堂规范要求文明用餐。

    3、用餐时自觉排队购买饭菜,不拥挤,不插队。

    4、用餐中,当饭吃完不够时,可在食堂第二次免费加饭,但不能造成剩余和浪费。

    5、自觉爱护食堂餐桌、餐具和其他设施设备,不准将食堂的餐具带离餐厅,对损坏餐具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要照价赔偿。

    6、用餐时剩饭、剩菜或掉在餐桌上的饭菜,应倒入指定的潲水桶内,碗筷放到指定的碗筷桶内。

    7、不乱拿餐具,不多拿筷子,自觉爱惜餐具。

    8、不准以任何形式将饭菜带进教室或寝室。

    9、不合用餐卡(避免超值、押卡)用餐时,发生刷卡错误时,可到财务室查对,并凭财务室出具的证明在食堂消费。

    10、应尽量少吃方便面,且方便面应在食堂食用。

    11、用餐中对食堂员工的意见可用书面的形式投入意见箱内,政教处和总务处对用餐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总务处

    士官管理规定篇4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区的所有员工。

    二、目的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结合公司商务实际情况保证差旅费用的合理支出。

    三、出差分类

    A.短途出差(公出)

    1 短途出差是指当天能来回的出差,不得报销住宿费用和餐费。

    2 员工短途出差无需书面批准,但需要得到上级主管口头同意,到前台登记。对流动办公的员工,所有考勤由其部门主管自行管理。

    B. 长期派驻

    1 由于项目的需要,员工需长期派驻在某一地方工作,时间长达60天以上(含60天),视作长期派驻。

    2 长期派驻的住宿由公司安排,若不能安排则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若能按财务规定

    4 由于不同工作地之间的职位变动和员工流动,不属于长期派驻。

    C.正常出差(出差)

    以下四、五、六、七内容皆指正常出差的规定和标准。

    四。 出差地区的划分

    员工出差目的地,按照不同省市、地区的物价水平分为二类。

    一类地区:中国范围内,除二类地区外的其余省市、地区。

    二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五。交通费报销标准

    A.往返交通工具费

    员工出差可乘坐飞机、轮船(限于二等舱或以下)、火车(软卧或以下)、或长途汽车。以火车特快车程在16小时内为标准,员工出差选择火车和飞机的准则为下(同次

    1 市内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汽车、公共地铁、机场到市中心的交通班车和出租车。 2 员工出差时,可以报销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车站至酒店或公司之间的出租车费用及过路费。

    六。 出差住宿费用标准

    1 员工与上级一起出差可以享受上级住宿限额标准,同性别员工出差到同一城市,原则上应同住一房,单个员工出差或是复数为单的员工出差可以住单人房间。

    标准已经包含上网费、酒店电话费等。

    3 在员工出差目的地如有公司协议酒店,在没有超过以上住宿限额的前提下,员工必须在此酒店按定点住宿。

    4 在员工出差目的地如有公司租赁公寓或宿舍,员工必须根据当地行政部的安排入住,并严格遵守当地办公室对宿舍管理规定。

    5 员工参加预先安排好的会议可以住在会议组织者预订的酒店内。如住宿费用超出上述限额标准,必须附上会议通知单,由上级审核,报送至负责该部门五级及五级以上员工批准。

    6 凡出差到本市郊县而因工作需要住宿的,按该类地区出差标准执行。

    7 以下在酒店中发生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在出差旅程中个人丢失或损坏的物品。

    出差的衣物洗熨费用。

    酒店健身、运动场所及相关的费用。

    迷你吧中的饮料、酒类饮品。

    购买行李箱或文件包。

    付费报纸或杂志。

    办公或个人礼品。

    个人费用、娱乐项目。

    七。 注:出差补贴按出差天数计算:

    出差天数=返回日-出发日,即返回日和出发日的合计只能算作一天。

    当天往返不计算出差天数。

    八。审批和报销规定

    1 出差申请

    (1)员工需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出差申请表》,写明预计出差地点、往返时间、交通方式、事由目的,由上级(该部门主管)审核,经再上一级总监批准后方得出差。《出差申请表》请及时送一份交各部门的公共支持秘书处,以备申请报销时用。特殊情况,可暂用邮件代替,报销时再补出差申请。五级以上(含五级)的员工出差,可以自己审批。

    (2)出差人若需要借款,须按财务规定填写《借款单》,按财务流程审批后,提前1个工作日到财务部出纳处领取差旅费。

    2 订票订房

    出差员工需要在上海订票、订房的,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批准的《出差申请表》送交当地行政部门请求为其订票订房。行政部接到《出差申请表》的6个小时内,为员工订房订票,并将订票订房结果告知出差员工。预订的交通工具费用和住宿费用由员工自行结算。

    3 报销出差费用

    报销出差费用按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九。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生效,出差出发日在20xx年3月1日以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一、有效报销凭证(原始凭证

    1 根据1993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旅馆发票、购物发票、招待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等一切票据,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发票,即发票联上方有椭圆形税务局章,标有

    3 票证丢失

    4 票据粘贴

    报销人员须将报销单后所附的所有效报销凭证(发票)分类用胶水贴在与报销单同样大小的纸上(将同类发票贴在一起),粘贴要平整,错开贴,一张贴不下,请用两张,不允许使用订书器装订。注意不要将金额部分粘贴在左侧,以免装订时给盖上,也不要将金额部分重叠粘贴在一起,使得审核人员无法认定报销金额。对于粘贴不合格者,财务部审核人员有权要求其重贴。

    二、各单据填写说明

    1 《借款单》的填写

    (1)借款人须凭经批准的《员工差旅申请单》按规定填写姓名、部门、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经直接上级领导确认后(以直接上级领导E-MAIL或签字为准),在财务部出纳处领取。

    (2)借款人应认真填写“借款事由”,以表明借用何种款项。

    (3)借款人以汇票、电汇方式申请借款时,应将收款方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在备注栏中注明。

    2 《每周日常费用报销单》的填写

    报销人须按规定分项正确填写好《每周日常费用报销单》的相关内容于每周一中午12点前交给直接上级领导。

    3 《差旅费用报销单》的填写

    报销人要及时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并将出差前《员工差旅申请单》附后备查,于每周一中午12点前交给直接上级领导。

    4 报销单的填写要干净、整齐,涂改无效,对于填写不合格者,审核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填写。

    士官管理规定篇5

    在年底工作忙、任务重的情况下,军区专门抽出时间开展这次“学习法律法规、纯正部队风气”的教育整顿,我认为很有必要。开展这次教育整顿是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党委机关作风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完成好调整改革、老兵复员、新兵补退、士官的选改这些关系到大家切身利益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下面,我把这次教育整顿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谈谈这次教育整顿的认识

    扎实开展“学习法律法规、纯正部队风气”的教育整顿,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党性和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是固本奠基之策。在面临年底工作任务繁重的形势下,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做为师级领导机关干部不适时机的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更为重要。本人能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法律法规和党的管理规定学习,并能指导下属搞好警示教育,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练好自身内功,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二、谈谈这次教育的收获

    通过这次教育整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收获:一是提高了依法从严办公的意识。在教育中通过对《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决定》的学习,认识到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让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在工作实践中加以应用,才能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二是了解掌握了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平时忙于工作很难抽出时间进行系统的学习,这次专门抽出5天时间,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军区预防干部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进行逐章逐条的学习,加深了对这些规定的理解。三是提高了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深刻的剖析近年来发生的事故案件,特别是剖析发生在身边的事故案件,给自己敲响了警钟,端正思想作风,提高了克已奉公,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的自觉性,维护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谈谈今后的打算

    在下步工作中,首先要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学习科学发展观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带领本科人员严格遵守党员管理各种规定,凡要求部属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并在工作中教育管理好部属,不利用职务和工和之便谋取私利,违法违纪;不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不受礼、不送礼远离“三条高压线”。带领全科人员振奋工作精神,加强作风纪律、党性观念和依法办公能力建设,确保我科年终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士官管理规定篇6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略

    士官管理规定篇7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78年士官制度创建以来,相继建立了士官选、训、用、管、退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形成了相对成熟、系统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

    现行《士官管理规定》是四总部为适应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需要,依据原《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于2001年1月20日发布施行的。规定施行以来,对于加强 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提高士官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士官队伍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凸显出来,迫切需要通过政策制度创新和完善寻求解决的办法对策。

    士官管理规定篇8

    1、严禁在楼道、楼梯及出口处堆放车辆或杂物,保证楼道畅通无阻

    2、上、下楼时要遵守规定,坚持轻声慢步礼让的原则,上下楼梯要靠右行。

    3、在楼道及楼梯上严禁追逐打闹、推搡他人、勾肩搭背、拉手插兜、攀爬栏杆、高声喧哗。

    4、集中下楼时要分楼层分时间段进行,中午放学时,星期一、三、五单号楼层先下楼,间隔10分钟双号楼层下楼;星期二、四、六双号楼层先下楼,间隔10分钟单号楼层下楼。下午晚上放学时,星期一、三、五单号楼层先下楼,间隔5分钟双号楼层下楼;星期二、四、六双号楼层先下楼,间隔5分钟单号楼层下楼。

    5、每逢学生回家、上晚自习停电或遇突发事件时,须等候学校值班室通知下楼,并由上该班本节课的教师负责该班的学生疏导工作,并到楼口指挥学生有序下楼,避免因推搡拥挤而发生意外事故。

    6、课间操、国旗下讲话或大型集会等大型活动中学生下楼时,由上该班本节课的教师负责该班的学生疏导工作,并到楼口指挥学生有序下楼,避免因推搡拥挤而发生意外事故。学生解散时必须依次按要求退场,U型楼各楼梯退场顺序均为使用本楼梯的四楼班级、三楼班级、二楼班级、一楼班级;综合教学楼退场顺序均为使用本楼梯的五楼班级、四楼班级、三楼班级、二楼班级 、一楼班级。

    7、学生在升旗、课间操、大型集会时,已经上楼的学生须待所有学生上楼后,方可出班活动,防止学生有上、有下发生拥挤现象。

    8、集中上下楼时,必须走本班固定的楼梯及楼道口,严禁逆行,严禁串楼道口。

    9、图书楼报告厅上下楼,原则是 谁使用谁负责。由使用报告厅的教师负责上下楼秩序。

    10、所有教师必须准时到岗,认真负责。 11、U型楼各班学生使用楼梯规定:

    U东楼中厅楼梯(中厅楼梯两侧两个班及北楼东侧两个班)

    U北楼梯(北楼西侧三个班)

    U东南角楼梯(南楼东侧两个班)

    U西南角楼梯(南楼西侧三个班) 综合教学楼(共用一个楼梯)

    12、综合教学楼上班级教室靠近走廊的窗户不宜开得过大,以免因占用空间过大而发生碰伤学生的事故。

    13、冬季时间,严禁在过道、楼梯等地面洒水,以防因结冰而使学生滑倒受伤。

    14、教学楼上班级的学生不得将身体探出栏杆或窗外,谨防不慎发生意外坠楼的危险。

    士官管理规定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当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务时,经营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家属可以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优先招聘士官家属。 第三十四条 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营级单位领导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士官档案,按照总参谋部《士兵档案管理规定》,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据士官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选取士官必须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选取。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工作,由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司令机关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核;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核;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体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装备机关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八章 待遇

    第三十九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 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三条 高级士官家属随军后的相关待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四十五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四十六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者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九章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五十一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五十六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士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五十七条 对受行政记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五十九条 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条件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

    (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

    (四)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六)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六十二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士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战时士官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士官管理规定篇10

    1. 总则

    为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2. 文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函、电、来文,同级函、电、来文,本公司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按照分工的原则,全公司各类文件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3. 收文的管理

    3.1 公文的签收

    3.1.1 凡来公司公启文件(除公司领导订启的外)均由收发员登记签收(由上级或邮电局机要通讯员直送机要室的机要文件除外)后分别交办公室机要秘书拆封。在签收和拆封时,收发员和机要秘书均要注意检查封口和邮戳。对于口和邮票撕毁函件应查明原因,对密件开口和国外信函邮票被撕应拒绝签收。

    3.1.2 对上级机要部门发来的文件,要进行信封、文件、文号、机要编号的“四对口”核定,如果其中一项不对口,应立即报告上级机要部门,并登记差错文件的文号。

    3.2 公文的编号保管

    3.2.1 办公室文书对上级来文拆封后应及时附上“文件处理传阅单”,并分类登记编号、保管。须由公司承办或归档的公司领导亲启文件,公司领导启封后,也应交办公室办理正常手续。

    3.2.2 本公司外出人员开会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应及时分别送交办公室文书进行登记编号保管,不得个人保存。

    3.3 公文的阅批与分转

    3.3.1 凡正式文件均需分别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由机要秘书分送承办部门阅办,重要文件应呈送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免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紧急文件要月即办。

    3.3.2 一般函、电、单据等,分别由办公室机要秘书直接分转处理。如涉及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件,应同主办单位联系后再分转处理。

    3.3.3 为加速文件运转,机要秘书应在当天或第二天将文件送到公司领导和承办部门,如关系到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例外)。

    3.4 文件的传阅与催办

    3.4.1 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或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3.4.2 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机要室,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2天,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办公室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3.4.3 阅文时不得抄录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夹内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确系工作需要,要办理借阅手续,以防止丢失泄密。

    3.4.4 文件阅完后,应送交办公室机要秘书,切忌横传。

    3.4.5 办公室机要秘书对文件负有催办检查督促的责任,承办部门接到文件、函电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不得将文件压放分散,如需备查,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并征得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复印或摘抄,原件应及时归档周转。

    3.4.6 按照阅文范围,离、退休干部,一般由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或由办公室机要室通知到机要室阅文。

    4. 发文的管理 4.1 发文的规定

    4.1.1 全公司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的权力集中于公司,各群众团体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4.1.2 各群众团体、部门需要向上反映汇报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应向公司提出发文申请,并将文件底稿交厂办审核。公司同意发文,则由公司按机构设置与业务分工统一归口以公司×字发文。

    4.1.3 对全公司影响较大,涉及两个以上公司领导分管范围的文件,须由经理批准签发。其余文件均由分管公司领导批准签发。

    4.2 发文的范围

    4.2.1 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通知、决定、决议、请示、报告、编写的会议纪要和会议简报,均属发文范围。

    4.2.2 公司下发文件主要用于: ① 公布公司规章制度;

    ② 转发上级文件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订的公司文件; ③ 公布公司体制机构变动或干部任免事项;

    ④ 公布公司性的重大开发、项目、经营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决定;

    ⑤ 发布有关奖惩决定和通报; ⑥ 其他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

    4.2.3 公司上行文、外发文主要用于:

    ① 对上级机关呈报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处理决定;

    ② 同兄弟单位联系有关公司重大开发项目、人事劳资、物资供应、科研、基建、经营管理等事宜。

    4.2.4 在公司日常项目开发和经营管理中,有关图纸、技术文件、工艺修改、审批工作、安排部署、传达上级指示等事项,应按有关制度办理,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主管业务部门书面或口头通知执行,一般不用公司文件发布。

    4.2.5 凡各业务部门如开专题会议所作的决定,一般都不应发文,不备查考,可以简写名义用《工作简讯》发会议纪要。

    4.2.6 各业务部门与外单位发生的一般业务联系,可用各简写的名义对外发函(应各自编号备查),不用公司名义发文。

    5.文件的立卷与归档 5.1 文件的归档范围

    5.1.1 凡下列文件统一分别由两办负责归档: ① 上级机关来文,包括上级对公司报告、申请的批复;

    ② 公司发出的报告、指示、决定、决议、通报、纪要、重要通知、工作总结、领导发言和生产经营工作的种类计划统计、季度、年度报表等;

    ③ 经理办公室、总务会、公司管理委员会、中层干部会以及各种专业例会记录;

    ④ 公司一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所形成的报告、总结、决议、发言、简报、会议记录等;

    ⑤ 有保存价值的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结果;

    ⑥ 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及本公司在会上汇报发言材料等;

    ⑦ 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来公司检查视察工作的报告、指示记录,以及公司向上级进行汇报的提纲和材料;

    ⑧ 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先进人物事迹及公司领导工作等的音像摄制品;

    ⑨ 公司日志和大事记;

    ⑩ 公司向上级请求批复的文件及上报的有关材料。

    5.1.2 业务部门、各群众团体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活动资料,由各业务科室、群众团体负责立卷归档。

    5.2 立卷要求

    5.2.1 文件立卷应按照内容、名称、作者、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归档。

    5.2.2 立卷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5.2.3 要坚持平时立卷与年终立卷归档相结合的原则。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5.2.4 上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求在下年度5月份以前整理完。6月份正式向档案馆(室)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接交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查)。

    6. 文件的销毁

    6.1 对于多余、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公司机要室应定期清理造册,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销毁手续。

    6.2 经审核同意销毁的文件,应派专车分别由公司机要秘书和正(副)主任护送到上级机关指定的纸厂监视销毁。

    士官管理规定篇11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略

    士官管理规定篇12

    1 目的 为维护公司印章保管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公司运作规范需要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公章的文本。

    3 印章类别

    本制度所指的印章包括隔离开关、电力工程、电力器材三个公司公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法人章,财务章,党支部章,计划生育章及各部门专用章。

    4 职责

    4.1印章管理权限

    公司授权企管部管理隔离开关、电力工程、电力器材三个公司公章,公司授权财务物管部管理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公司授权各部负责人管理本部门专用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

    4.2印章的保管

    4.2.1行政公章有企管部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2.2公司部门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专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2.3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将印章随意存放;

    4.2.4印章管理人员因事、病、出差等原因不在公司时,印章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在印章交接时,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接起至日期,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时双方的签字确认以备查询,代管印章人属于第二责任人,在管理印章期间与印章管理人员负有同

    4.2.5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用印程序;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用印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2.6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要制定印章使用签批单,签批单需注明印章使用的内容,日期,使用人;领导签字等信息;签批单年末留档。

    4.3 使用规定

    4.3.1未经公司法人、总经理授权及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颁布的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并经公安局备案;

    4.3.2以公司名义所发公文,须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文件的原稿用印,并同时在印章使用签批单上登记备案;

    4.3.3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需评审并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在合同或者协议上签字后方可用印,并同时在印章使用签批单上登记备案;

    4.3.4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及其他须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需严格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4.3.5各类介绍信、便函、个人相关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的开据,严格按照用印审批手续办理,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公章印戳;

    4.3.6公司领导在出差期间,用印事宜应有用印人员电话请示相关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用印签批单上做好登记,注明电话请示某某相关分管领导后,方可用印;等分管领导回公司后,用印人员必须及时补办用印审批手续;

    4.3.7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相关印章,无须经过审批手续;

    4.3.8人事劳资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人事相关印章,无须经过审批手续;

    4.3.9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印章者,应事先在用印签批单上载明事项及带出地点,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方可带出公司;

    4.3.10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3.11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印章的,造成丢失、盗用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 附则

    公司各部门印章的保管使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印章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士官管理规定篇13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经公司研究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决定从20xx年元月1日起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费,具体规定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场地及停车管理服务,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并随卡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一车一卡,凭卡放行。

    二、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服从当班保安人员指挥,驶停入不影响交通和业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区停放3吨以上货车。

    三、收费标准:

    1、业主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60元,年票每辆每年6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80元,年票每辆每年800元。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累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不收费,2小时至12小时收费5元,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每天(连续24小时)收费。

    4、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收费标准待小区内建好固定停车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费标准为20xx年度标准。

    五、本通知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士官管理规定篇14

    一、任课教师管理职责

    1、通过多媒体设备的使用培训,能正确使用多媒体教室各种设备;

    2、注意保护计算机的系统文件、系统配置和其他教师的课件;

    3、课前课后的设备清点工作,对丢失的设备(配件等)要负责追回;

    4、下课后清理好微机室的卫生;

    5、下课后务必将学生椅子推至电脑桌下;

    6、保持多媒体教室墙壁整洁,不能随便在墙壁上乱贴乱画。

    二、多媒体教室上课学生管理制度

    1、学生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操作教师用机及多媒体教学设备;

    2、多媒体教室不提供学生自习;

    3、严禁乱丢果皮、纸屑等垃圾;

    4、严禁在多媒体教室抽烟、吃东西;

    5、严禁随地吐痰;

    6、严禁在电脑桌上乱丢垃圾;

    7、爱护公物,严禁在桌椅、墙壁上乱写乱画;

    8、不得擅自取走多媒体教室的各种设备(配件)等,违者,以盗窃行为论处。

    士官管理规定篇15

    为方便公司业务开展,提高工作效益,增强内/外部的联系,确保信息及时传递,保证公司信息畅通。公司为外联频繁的各部门负责人购买了一批电信HUAWEI C8812手机,作为公务手机进行配备。

    为了规范手机(含UIM卡)使用管理,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为统一配发手机作如下规定:

    1、所有手机配备人员在领取手机时需签字登记,配发手机均属公司财产,手机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借给他人使用,离职时应结清相关费用、归还公司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所有使用手机人员需遵守手机号码归属地的套餐细则,尽量充分使用套餐,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超出工作套餐及固定消费内的费用自理。

    3、公务手机应保证电量充足、话费足额,随身携带、人机一体,确保随时处于开机状态,休假期间亦然。凡配备手机者须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在工作时间内如出现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每次罚款10元。

    4、手机丢失,应于12小时内(如出差外地,应于回公司后12小时内)报公司总经办,由总经办协调电信部门办理购买新机、补办UIM卡,费用由丢失者承担。

    5、手机发生故障,属产品“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公司总经办与电信部门协调解决;属个人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使用者本人负责。手机丢失、发生故障,使用者应及时向主管汇报,向总经办说明情况,告知联络方式。

    6、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经董事长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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